夫官非位无以分贵贱,位非品无以定高卑,是以历代史官,咸有所纪,皆穷源而讨本,期与世以作程。迨乎唐祚方隆,明皇在宥,采累朝之故事,考众职之遐源,申命才臣,著成《六典》,其勋阶之等级,品秩之重轻,则已备载于其中矣。故今之所撰,不敢相沿,祖述五代之命官,以踵百王之垂范,或厘革升降,则谨而志之,俾后之为天官卿者,得以观焉。
梁开平三年三月,诏升尚书令为正一品。按《唐六典》,尚书令正二品,是时以将授赵州王镕此官,故升之。
后唐天成四年八月,诏曰:“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今两浙节度使钱镠是元帅、尚父,与使相名殊,承前列衔,久未改正。湖南节度使马殷,先兼中书令之时,理宜齿于相位,今守太师、尚书令,是南省官资,不合列署敕尾。今后每署将相敕牒,宜落下钱镠、马殷官位,仍永为常式。”
梁开平二年四月,改左右丞为左右司侍郎,避庙讳也。至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旧为左右丞。
后唐长兴元年九月,诏曰:“台辖之司,官资并设,左右貂素来相类,左右揆不至相悬,以此比方,岂宜分别。自此宜升尚书右丞官品,与左丞并为正四品。”
右都省
后唐长兴四年九月,敕:“冯赟有经邦之茂业,宜进位于公台,但缘平章事字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讳,可改同平章事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后至周显德中,枢密使吴廷祚亦加同中书门下二品,避其讳也。
晋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为清望正三品。”九月,诏曰:“《六典》云: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玺书策命,皆按故事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古昔已来,典实斯在,爰从近代,别创新名。今运属兴王,事从师古,俾仍旧贯,以耀前规。其翰林学士院公事,宜并归中书舍人。”
七年五月,中书门下上言::有司检寻长兴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敕:准《官品令》,侍中、中书令正三品,按《会要》,大历二年十一月升为正二品;左右常侍从三品,按《会要》,广德二年五月升为正三品;门下中书侍郎正四品,大历二年十一月升为正三品;谏议大夫正五品,按《续会要》,会昌二年十二月升为正四品,以备中书门下四品之阙;御史大夫从三品,会昌二年十二月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亦与大夫同时升为正四品。”敕:“宜各准元敕处分,仍添入令文,永为定制。”又诏:“门下侍郎,班在常侍之下,俸禄同常侍。”
周显德五年六月,敕:“谏议大夫宜依旧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给事中之下。”按《唐典》,谏议大夫四员,正五品上,皆隶门下省,班在给事中之下。至会昌二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升为正四品下,仍分为左右,以备两省四品之阙,故其班亦升在给事中之上。近朝自谏议大夫拜给事中者,官虽序迁,位则降等,至是以其迁次不伦,故改正焉。
──右两省
后唐清泰二年十一月,制:“以前同州节度使、检校太尉、同平章事冯道为守同空。”时议者曰:“自隋、唐以来,三公无职事,自非亲王不恒置,于宰臣为加官,无单置者。”道在相位时带司空,及罢镇,未命官,议者不练故事,率意行之。及制出,言议纷然,或云便可综中书书下事或云须册拜开府。及就列,无故事,乃不就朝堂叙班,台官两省官入就列,方入,宰臣退,踵后先退。刘曮句又以罢相为仆射,出入就列,一与冯道同,议者非之。及晋天福中,以李纮为司徒,周广顺初,以窦贞固为司徒,苏禹珪为司空,遂以为例,议者不复有云。
──右三公
后唐天成元年夏六月,以李琪为御史大夫,自后不复除。其年冬十一月丙子,诸道进奏官上言:“今月四日,中丞上事,臣等礼合至台,比期不越前规,依旧传语,忽蒙处分通出,寻则再取指挥,要明审的。又蒙问:大夫相公上事日如何?臣等诉云:大夫曾为宰相,进奏官伏事中书,事体之间,实为旧吏。若以别官除授,合云传语劳来,又坚令通出。臣等出身藩府,不会朝仪,拒命则恐有奏闻,遵禀则全隳则例,伏恐此后到台参贺,仪则不定者。”诏曰:“御史台是大朝执宪之司,乃四海绳违之地,凡居中外,皆所整齐,藩侯尚展于公参,邸吏岂宜于抗礼。遽观论列,可验侮轻,但以丧乱孔多,纪纲隳紊,霜威扫地,风宪销声。今则景运惟新,皇图重正,稍加提举,渐止浇讹。宜令御史台,凡关旧例,并须举行,如不禀承,当行朝典。”时卢文纪初拜中丞,领事于御史府,诸道进奏官来贺,文纪曰:“事例如何?”台吏乔德威等言:“朝廷在长安日,进奏官见大夫中丞,如胥吏见长官之礼。及梁氏将革命,本朝微弱,诸藩强据,人主大臣姑息邸吏,时中丞上事,邸吏虽至,皆于客次传语,竟不相见。自经兵乱,便以为常。”文纪令台吏谕以旧仪相见,据案端简,通名赞拜。邸吏辈既出,怒不自胜,相率于阁门求见,腾口喧诉。明宗谓赵凤曰;“进奏官比外何官?”凤对曰:“府县发递祗候之流也。”明宗曰;“乃吏役耳,安得慢吾法官。”乃下此诏。
晋天福五年二月,以御史中丞为清望正四品。按《唐典》,御史中丞正五品上,今升之。三年三月壬戌,御史台奏:“按《六典》,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居上者判台,知公廨杂事,次和西推、赃赎、三司受事,次知东推、理匦。”敕宜依旧制。遂以驾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刘皞为河南少尹,自是无省郎知杂者。
开运二年八月,敕:“御史台准前朝故事,以郎中、员外郎一人兼侍御史知杂事,近年停罢,独委年深御史知杂。振举之间,纪纲未峻,宜遵旧事,庶叶通规。宜却于郎署中选清慎强干者,兼侍御史知杂事。”
──右御史台
昔唐朝择中官一人为枢密使,以出纳帝命。(《职官分纪》:唐枢密使与两军中尉谓之“四贵”,天祐元年废。项安世《家说》:唐于政事堂后列五房,有枢密房,以主曹务。则枢密之任,宰相主之,未始他付,其后宠任宦人,始以枢密归之内侍。)至梁开平元年五月,改枢密院为崇政院,始命敬翔为院使,仍置判官一人,自后改置副使一人。二年十一月,置崇政院直学士二员,选有政术文学者为之,其后又改为直崇政院。
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旧为枢密院,命宰臣郭崇韬兼枢密使,亦置直院一人。
晋天福四年四月,以枢密副使张从恩为宣徽使,权废枢密院故也。先是,晋祖以宰臣桑维翰兼枢密使,恳求免职,只在中书,遂以宣徽使刘处让代之,每有奏议,多不称旨。其后处让丁忧,乃以枢密印付中书门下,故有是厘改也。
开运元年六月,敕依旧置枢密院,以宰臣桑维翰兼枢密使,从中书门下奏请也。
周显德六年六月,命司徒平章事范质、礼部尚书平章事王溥并参知枢密院事。
梁开平元年四月,始置建昌院,以博王友文判院事,以太祖在藩时,四镇所管兵车赋税、诸色课利,按旧簿籍而主之。其年五月,中书门下奏请以判建昌院事为建昌宫使,仍以东京太祖潜龙旧宅为宫也。二年二月,以侍中(案:原本有阙文,据《五代会要》,以侍中韩建判建昌宫事。)判建昌宫事。至十月,以尚书兵部侍郎李皎为建昌宫副使。三年九月,以门下侍郎平章事薛贻矩兼延资库使,判建昌宫事。至四年十二月,以李振为建昌宫副使。乾化二年五月,以门下侍郎平章事于兢兼延资库使,判建昌宫事。其年六月,废建昌宫,以河南尹魏王张宗奭为国计使,凡天下金谷兵戎旧隶建昌宫者悉主之。至后唐同光四年二月,以吏部尚书李琪为国计使。自后废其名额不置。
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以左监门卫将军、判内侍省李绍宏兼内勾,凡天下钱谷簿书,悉委裁遣。自是州县供帐繁费,议者非之。又内勾之名,人以为不祥之言。二年正月,敕盐铁、度支、户部三司,凡关钱物,并委租庸使管辖,踵梁之旧制也。天成元年四月,诏废租庸院,依旧为盐铁、户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专判。长兴元年八月,以许州节度张延朗行工部尚书,充三司使,班在宣徽使之下。三司置使,自延朗始也。唐朝已来,户部、度支掌泉货,盐铁时置使名,户部、度支则尚书省本司郎中、侍郎判其事。天宝中,杨慎矜、王鉷、杨国忠继以聚货之术,媚上受宠,然皆守户部、度支本官,别带使额,亦无所改作。下及刘晏、第五琦亦如旧制。自后亦以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额。乾符后,天下兵兴,随处置租庸使以主调发,兵罢则停。梁时乃置租庸使,专天下泉货。庄宗中兴,秉政者不娴典故,踵梁朝故事,复置租庸使,以魏博故吏孔谦专使务。敛怨于天下,斫丧王室者,实租庸之弊故也。洎明宗嗣位,思革其弊,未及下车,乃诏削除使名,但命重臣一人判其事,曰判三司。至是,延朗自许州入再掌国计,白于枢密使,请置三司名。宣下中书议其事。宰臣以旧制覆奏,授延朗特进、行工部尚书,充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兼判户部、度支事,从旧制也。明宗不从,竟以三司使为名焉。
梁开平三年正月,改思政殿为金銮殿,至乾化元年五月,置大学士一员,始命崇政院使敬翔为之。前朝因金峦坡以为门名,与翰林院相接,故为学士者称“金峦”焉。梁氏因之以为殿名,仍改“峦”为“銮”,从美名也。大学士与三馆大学士同。(《青箱杂记》:梁祖都汴,庶事草创,贞明中,始于今右长庆门东北,创小屋数十间为三馆,湫隘尤甚。又周庐徼道咸出其间,卫士驺卒朝夕喧杂,每受诏撰述,皆移他所。)
后唐天成元年五月,敕翰林学士、尚书户部侍郎、知制诰冯道,翰林学士、中书舍人赵凤,俱以本官充端明殿学士,非旧号也。时明宗登位,每四方书奏,多令枢密使安重诲读之,不晓文义,于是孔循献议,始置端明殿学士之名,命道等为之。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学士宜令班在翰林学士上,今后如有转改,仍只于翰林学士内选任。”初置端明殿学士,名目如三馆之例,职在官下。赵凤转侍郎,遣人讽任圜移职在官上,至今为例。(《职官分纪》:晋天福五年,废端明殿学士,开运元年,桑维翰为枢密使,复奏置学士。)
同光元年四月,置护銮书制学士,以尚书仓部员外郎赵凤为之。时庄宗初建号,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八月,赐翰林学士承旨、户部尚书卢质论思匡佐功臣,亦非常例也。
天成三年八月,敕:“掌纶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显秩而授,盖重厥职,靡系其官,虽事分皆同,而行缀或异,诚由往日未有定规,议官位则上下不恒,论职次则后先未当,宜行显命,以正近班。今后翰林学士入院,并以先后为定,惟承旨一员,出自朕意,不计官资先后,在学士之上,仍编入《翰林志》。”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学士张昭远,早践纶闱,久司史笔,曾居宪府,累陟贰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别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棁。”(《宋史·张昭传》:晋天福二年,宰相桑维翰荐昭为翰林学士。内署故事,以先后入为次,不系官序,特诏昭立位次承旨崔棁。据《宋史》则此敕当在晋天福中,是书系于唐天成三年后,疑原本有脱误。)
晋开运元年六月,敕:“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旧分为两制,各置六员,偶自近年,权停内署,况司诏命,必在深严,将使从宜,却仍旧贯,宜复置翰林学士院。”
周显德五年十一月,诏曰:“翰林学士职系禁庭,地居亲近,与班行而既异,在朝请以宜殊。起今后当直下直学士,并宜令逐日起居,其当直学士,仍赴晚朝。”旧制,翰林院学士与常参官五日一度起居,时世宗欲令朝夕谒见,访以时事,故有是诏。
──右内职
后唐天成三年五月,诏曰:“开府仪同三司,阶之极;太师,官之极;封王,爵之极;上柱国,勋之极。近代已来,文臣官阶稍高,便授柱国,岁月未深,便转上柱国;武资不计何人,初官便授上柱国。官爵非无次第,阶勋备有等差,宜自此时,重修旧制。今后凡是加勋,先自武骑尉,经十二转方授上柱国,永作成规,不令逾越。”虽有是命,竟不革前例。
右勋格
后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尚书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事内,请自宰相百执事、外镇节度使、刺史,应系公事官,逐年书考,较其优劣。遂检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书考第。”从之。时议者曰:“考绩之法,唐尧、三代旧制。西汉以刺史六条察郡守,五曹尚书综庶绩,法尤精察,吏有检绳。汉末乱离,旧章弛废。魏武于军中权制品第,议吏清浊,用人按吏,顿爽前规。隋、唐已来,始著于令。汉代郡守,入为三公,魏、晋之后,政在中书,左右仆射知政事,午前视禁中,午后视省中,三台百职,无不统摄。以是论之,宰辅凭何较考?自天宝末,权置使务已后,庶事因循,尚书诸司,渐致有名无实,废坠已久,未知凭何督责。”程逊所上,亦未详本源,其时所司虽有举明,大都诸官亦无考较之事。
右较考
梁开平元年四月,诏:“开封府司录参军及六曹掾属,宜各置一员,两畿赤县,置令、簿、尉各一员。”二年十月,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只留户曹一员,通判六曹。
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诸寺监各请只置大卿监、祭酒、司业各一员,博士两员,其余官属并请权停。惟太常寺事关大礼,大理寺事关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许更置丞一员。其王府及东宫官属、司天五官正、奉御之类,凡不急司存,并请未议除授。其诸司郎中、员外郎,应有双曹处,且署一员,左右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补阙、拾遣,各置一半。三院侍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条理申奏,即日停罢。朝官仍各录名氏,具罢任月日,留在中书,候见任官满二十五个月,并据资品却与除官。”从之。
周显德五年十二月,诏:“两京五府少尹、司录参军,先各置两员,起今后只置一员,六曹判司内只置户曹、法曹各一员,其余及诸州支使、两蕃判官并省。”
右增减
梁开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为司膳使,以小马坊使为天骥使,文思院使为乾文院使,同和院使为仪鸾院使。其年又改城门郎为门局郎,避庙讳也。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依旧为城门郎。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诏曰:“雄武军节度使官衔内,宜兼押蕃落使。”(《职官分纪》:长兴元年,分飞龙院为左右院,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二年七月,诏曰:“顷因本朝亲王遥领方镇,其在镇者,遂云副大使知节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并正节旄,惟东、西两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后只言节度使。”
晋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诏曰:“承旨者,承时君之旨,非近侍重臣,无以禀朕命、宣予言。是以大朝会宰臣承旨,草制诏学士承旨,若无区别,何表等威?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为承宣,御史台、三司、阁门、客省所有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周广顺二年十二月,诏改左右威卫复为屯卫,避御名也。
──右改制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奏:“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古称列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衔,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树藩镇之私恩,颇乱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许奏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许奏管内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闻。若止于检慎无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只得书考旌嘉,不得特有荐奏。其防御使每年只许奏一人,若无尤异,不得奏荐。刺史无奏荐之例,不得辄乱规程。”其年八月,中书奏:“伪庭之时,诸藩参佐,皆从除授。自今后诸道除节度副使、两使判官除授外,其余职员并诸州军事判官,各任本处奏辟,其军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所冀招延之礼,皆合于前规;简辟之间,无闻于滥举。”从之。
长兴二年十一月,诏曰:“阙员有限,人数常多,须以高低,定其等级,起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宜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等,二年外与比拟;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并三年后与比拟。仍每遇除授,量与改转官资,或阶勋,或职资。其有殊常勤绩者,别议优升。若有文学智术超迈群伦,或为众所称,或良知迥举、察验的实者,不拘年月之限。”
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上言:“前大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任许满二十五月,如冲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监,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并只三任,逐任须月限满,无殿责者便入此官。西班将军,罢任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只以三任为限,三任大将军方入上将军,并须逐任满月限,无殿责,或曾任金吾将军、街使、藩镇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记已下任自辟请。应朝官除外任,罢任后一年方许陈乞。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县令;兼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与清资。初任升朝官,检校官至尚书、常侍、秘书监、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诸州防御、团练判、推官,并请本州奏辟,中书不更除授。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罢任后周年,许陈乞。诸州别驾,不除令录,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许陈乞。长史、司马,因摄奏正,未有官者送名。”从之。
三年五月乙未,诏曰:“近以内外臣僚,出入迭处,稍均劳逸,免滞转迁,应两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员外、补阙、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宫僚,选择擢任。一则俾藩方侯伯,别耀宾阶;次则致朝列人臣,备谙时政。今后或有满阙,便宜依此施行。”
周广顺元年夏五月辛巳,诏:“朝廷设爵命官,求贤取士,或以资叙进,或以科级升。至有白首穷经,方谐一第;半生守选,始遂一官。是以国无幸民,士不滥进。近年州郡奏荐,多无出身、前官,或因权势书题,或是衷私请托,既难阻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侥幸之徒,争游捷径;辛苦孤寒之士,尽泣穷途。将期激浊扬清,所宜循名责实。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无前官及无出身人,如有奇才异行,越众超群,亦许具名以闻,便可随表赴阙,当令有司考试,朕亦亲自披详,断其否臧,俾之升黜,庶使人不谬举,野无遗才。”
显德二年六月,诏:“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其防御团练、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
──右厘革
晋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鹏上言:窃闻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者,无父母便与追封赠,父母在即未叙未封。以臣所见,诚为不可,此则轻生者而重死者,弃今人而录故人,其荣有何?其理安在?又云,父母在,品秩及格者,即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号,兼曰太君。遂令妻则旁若无夫,子则上若无父,岂有父则贱而母则贵,夫则卑而妻则尊?若谓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受赐;若谓以子便合贵,曷得其父不先封?伏以父尊母卑,天地之道,尊无二上,国家同体。今授封父无爵,名教不顺,莫大于兹。臣伏乞自今后文武臣僚,父母在,其父母已有官爵者,即叙进资品以及格式,或不任禄仕,即可授以致仕或同正官,所贵得以叙封妻室。即父母俱荣,孝子无不逮之感;闺门交映,圣君覃庆赏之恩。噫!荷陛下孝沼之风,受陛下荣亲之禄者,静而屈指,不过数人。陛下得以特议举行,编为令式,劝天下之为善,令域中之望风,自然见前代之阙文,成我朝之盛典。况唐长兴元年德音内一节‘应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并与加恩’。司封不行明制,坚执前文;傥布新恩,兼合旧敕,庶使事君事父,恒遵一体之规;为子为臣,不失两全之义。臣又闻司封令式,内外臣僚官阶及五品已上者,即与封妻荫子,固不分于清浊,但只言其品秩。且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并是五品,赞善大夫、洗马、中允、奉御等亦是五品。若论朝廷之委任,宰臣之拟论,出入之阶资,中外之瞻望,则天壤相悬矣。及其叙封,乃为一贯,相沿至此,甚非。而况北省为陛下侍从之臣,南宫掌陛下经纶之务,宪台执陛下纪纲之司,首冠群僚,总为三署,当职尤重,责望非轻。此则清列十年,不遂显荣之愿;彼则杂班两任,便承封荫之恩。事不均平,理宜改革。伏乞自今后应诸官及五品已上者,即依旧制施行,应三署清望官及六品已上,便与封荫。清浊既异,品秩宜升,仍下所司,议为恒式。”从之。
汉乾祐元年七月,诏:“尚书省集议,内外臣僚,父在,母承子荫,叙封追封,合加‘太’字否?以闻。”尚书省奏议曰:“今详前后敕条,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进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云存殁并同。若是父在,据敕格无载为母加‘太’字处。若以近敕,因子贵与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从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若虽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荫妻,亦不合用子荫之限。”从之。
周显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书兵部上言:“本司荫补千牛、进马。在汉乾祐中散失敕文,自来只准《晋编敕》及堂帖施行。伏缘前后不同,请别降敕命。”诏曰:“今后应荫补子孙,宜令逐品许补一人,直候转品,方得更补,不得于本品内重叠收补。如是所补人有身故、除名、落藩、废疾及应举及第内,只许于本品内再补一人。太子进马、太子千牛,不用收补。詹事依祭酒例施行。兵部尚书、侍郎,旧例不许收补,宜许收补。致仕官历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及丞郎给舍已上,金吾大将军、节度、防御、团练、留后者,方得补荫。皇荫人,其祖、父曾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补。应合收补人,须是本官亲子孙年貌合格,别无渝滥,方许施行。余从旧例处分。”
右封荫
梁开平四年四月,敕:“诸州镇使,官秩无高卑,并在县令之下。”其年九月,诏曰:“魏博管内刺史,比来州务,并委督邮,遂使曹官擅其威权,州牧同于闲冗,俾循通制,宜塞异端,并宜依河南诸州例,刺史得以专达。”时议者曰:“唐朝宪宗时,乌重允为沧州节度使,尝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夺刺史权与县令职而自作威福耳。若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镇兵,虽安、史挟奸,岂能据一墉而叛哉!遂奏以所管德、棣、景三州,各还刺史职分,州兵并隶收管。是后虽幽、镇、魏三道,以河北旧风,自相传袭,惟沧州一道,独禀命受代,自重允制置使然也。则梁氏之更张,正合其事矣。”
后唐长兴二年正月,诏曰:“要道才行,则千岐共贯;宏纲一举,则万目毕张。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条悉在,无烦改作,各有定规,守程式者心逸日休,率胸臆者心劳日拙。天垂万象,星辰之分野靡差;地载群伦,岳渎之方隅不易。傥各司其局,则皆尽其心。且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互有区分,久不举行,遂至隳紊。宜准旧制,令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巨细一一抄写,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轴,仍粉壁书在公厅。若未有廨署者,文书委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写录一本披寻。或因顾问之时,应对须知次弟,无容旷阙。每在执行,使庶僚则守法奉公,宰臣则提纲振领,必当彝伦攸叙。所谓至道不繁,何必期年,然后报政。宜令御史台遍加告谕催促,限两月内抄录及粉壁书写须毕,其间或有未可便行,及曾厘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书门下,当更参酌,奏覆施行。”其年八月,敕:“今后大理寺官员,宜同台省官例升进,其法直官,比礼直官任使。”
应顺元年春三月戊午,宗正上言:“故事,诸陵有令、丞各一员,近令、丞不俱置,便委本县令兼之。缘河南、洛阳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诏特置陵台令、丞各一员。
右杂录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县志(案:《郡县志序》,原本阙佚。)
河南道(西京河南府 滑州 许州 陕州 青州 兖州 宋州 陈州 曹州 亳州 郑州 汝州 单州 济州 滨州 密州 颍州 濮州 蔡州)
关西道(雍州京兆府 同州 华州 耀州 乾州 陇州 泾州 原州 鄜州 威州 衍州 武州 良州 府州 雄州 警州)
河东道(并州太原府 潞州 泽州 晋州 新州 武州 云州 应州 绛州 慈州 隰州 辽州 沁州 解州 胜州 河中府)
河北道(魏州大名府 镇州真定府 沧州 景州 德州 邢州
磁州 澶州 贝州 相州 泰州 雄州 幽州 新城县 定州 博州 莫州深州 瑞州 静安军)
剑南道(蜀州 汉州 彭州)
江南道(黔州 处州 温州 婺州 湖州 秀州 全州 杭州 福州 台州 明州 虔州 苏州 邵州 郴州 建州 道州 鄂州 潭州)
淮南道(安州 庐州 楚州 寿州 天长县)
山南道(襄州 邓州 唐州 复州 金州 忠州 万州 夔州 利州 阆州果州 朗州 集州 凤州 唐州 商州 随州 合州 雄胜军)
陇右道(秦州 成州 洮州)
岭南道(邕州 恩州 溥州 思唐州 潘州 桂州)
(案:以上〔所载十道、州、府、军、县,当是以《开元十道图》为本,而于五代之改制,及仍唐旧制者则阙焉。疑原本有所删节,〕今仍录于卷首,以存其旧。)
梁开平元年,梁祖初开国,升汴州为开封府,建名东京,元管开封、浚仪、陈留、雍丘、封丘、尉氏六县,至是割滑州之酸枣、长垣,郑州之中牟、阳武,宋州之襄邑,曹州之戴邑,许州之扶沟、鄢陵,陈州之太康九县隶焉。后唐复降为汴州,以宣武军为额,其阳武、长垣、扶沟、考城等四县仍且隶汴州、其余五县却还本部。晋天福中,复升为东京,复以前五县隶之,汉、周并因之。单州本单父县,梁为辉州,后唐同光二年,复旧,隶宋州,周广顺中,割隶曹州。(案:以上二条见《太平御览》,其余郡县阙略不全。今考是书诸志多本《五代会要》,谨采《五代会要》附载于后。)
后唐长兴三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据《十道图》,旧制以王者所都之地为上,本朝都长安,遂以关内道为上。今宗庙宫阙皆在洛阳,请以河南道为上,关内道为二,河东道第三,河北道第四,剑南道第五,江南道第六,淮南道第七,山南道第八,陇右道第九,岭南道第十。”从之。
○河南道
滑州酸枣县、长垣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酸枣县却隶滑州,长垣县却改为匡城县。晋天福三年十月,酸枣县却割隶开封府。)
郑州中牟县、阳开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敕:“中牟县却隶郑州。”晋天福三年十月,中牟县却割属开封府。)
宋州襄邑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却隶宋州。晋天福三年十月,复割隶开封府。)
曹州戴邑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复为考城县。)
许州扶沟县、鄢陵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鄢陵县却隶许州。天成元年九月,扶沟县却隶许州。晋天福三年十月,并割属开封府。)
陈州太康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汴州。后唐同光二年二月,复隶陈州。晋天福三年十月,却属开封府。)
单州楚丘县(梁开平四年四月,割隶宋州。) 砀山县(后唐同光二年二月,敕:“砀山县,伪梁创为辉州,并单州后,理所于辉州。今宜却属单州,其辉州依旧为砀山县。”)
汝州叶县、襄城县(后唐同光二年十二月,租庸使奏:“二县原属汝州,今隶许州,伏缘最邻京畿,户口全少,伏乞却割隶汝州。”从之。) 临汝县(周显德三年三月废。)
密州辅唐县(梁开平二年八月,改为安丘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辅唐县。晋天福七年七月,改为胶西县,避国讳也。)
济州(周广顺二年九月,以郓州钜野升为州。其地望为上,割兖州任城、中都,单州金乡等县隶之。至其年十二月,又割郓州郓城县隶之,中都县却隶郓州。)
滨州(周显德三年六月,敕:“以赡国军升为州。其地望为上,直属京,割棣州渤海、蒲台两县隶之。”)
◎关内道
京兆府奉先县(梁开平三年二月,割隶同州。后唐同光三年二月,却隶京兆府。) 武功县、好畤县(后唐长兴元年五月,敕:“并临等四乡却隶京兆府。”)渭南县(周显德三年四月,割属华州。) 同官县(梁开平三年三月,割隶同州。后唐同光三年七月,割隶耀州。) 美原县(后唐同光三年七月,割隶耀州。)
华州洛南县(后唐同光三年六月,河中府奏;“韩城、郃阳、澄城县。伪梁割属当府,其澄城县今请却属同州,韩城、郃阳县且属当府。”从之。天成元年七月,敕:“韩城、郃阳二县却割隶同州。”)
陇州汧阳县、汧源县、吴山县(后唐长兴元年五月,依旧割隶陇州。)
泾州平凉县(后唐清泰三年正月,泾州奏:“平凉县,自吐蕃陷渭州,权于平凉县为渭州理所,遂罢平凉县。又有安国、耀武两镇兼属平凉,其赋租节目,并无县管。今却置平凉县,管安国、耀武两镇人户。”从之。) 临泾县(后唐清泰三年二月,原州刺史翟建奏“本州自陷吐蕃,权于临泾县为理所。临泾元属泾州,刺史只管捕盗,其人户即泾州管县。既无属县,刺举何施,伏乞割临泾属当州。”从之。)
鄜州鄜城县(梁开平三年四月,改为昭化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鄜城县。) 咸宁县(周显德三年三月十日废。)
威州(晋天福四年五月,敕:“灵州方渠镇宜升为威州,隶灵武,仍割宁州木波、马岭二镇隶之。”周广顺二年三月,改为环州。显德四年九月,降为通远军。)
衍州(周显德五年六月,废为定平镇,隶邠州。)
武州(周显德五年六月,废为潘源县,隶渭州。)
河东道
绛州(梁开平四年四月,割属晋州。后唐同光二年六月,却割属河中府。)
慈州、隰州(后唐同光二年六月,割隶晋州。)
仪州(梁开平三年闰八月,敕:“兖州管内已有沂州,其仪州改为辽州。”晋天福五年三月,并沁州割隶潞州,六年七月,并沁州却隶太原。)
解州(汉乾祐元年九月,升解县为州,割河中府闻喜、安邑、解三县为属邑。)
河中府稷山县(后唐同光二年正月,割隶绛州。)
慈州仵城县、吕香县(周显德三年三月降。)
◎河北道
镇州(后唐同光元年四月,改为北京,至十一月,复改为成德县。)
幽州北平县(后唐长兴三年八月,改为燕平县。)
沧州长芦县、乾符县(周显德三年十月,并入清池县) 无棣县(周显德五年,改为保顺军。) 弓高县(周显德六年二月,并入东光县。
博州武水县(周显德三年十月,并入聊城。)
深州博野县(周显德四年五月,割隶定州。)
泽州(梁开平元年六月,割隶河阳,四年二月,却隶潞州。)
德州(晋天福五年十一月,移就长河县为理所。)
泰州(后唐天成三年三月,升奉化军为泰州,以清苑县为理所,至晋开运二年九月,移就满城县。至周广顺二年二月,废州,其满城割隶易州。)
雄州、霸州(周显德六年五月,以瓦桥关为雄州。割容城、归义二县隶之;益津关为霸州,割文安、大成二县隶之。地望并为中州,时初平关南故也。)
◎剑南道
蜀州唐兴县(梁开平二年八月,改为陶胡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唐兴县。)
彭州唐昌县(梁开平二年八月,改为归化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唐昌县。)
◎江南道
杭州临安县(梁开平二年正月,改为安国县。)
福州闽清县(梁开平元年十月,移就梅溪场置。)
苏州吴江县(梁开平三年闰八月,两浙奏,于吴松江置县。)
明州望海县(梁开平三年闰八月,两浙奏置。)
处州松杨县(梁开平四年五月,改为长松县。)
秀州(晋天福三年十月,两浙钱元瓘奏,以杭州嘉兴县置。)
湘州(晋天福四年四月,湖南马希范奏,以湘川县置州,仍置清湘县,并割灌阳县隶之。)
◎淮南道
寿州(周显德四年,移于颍州下蔡县,仍以下蔡县为倚郭,以旧寿州为寿春县。) 盛唐县(梁开平二年八月,改为灊山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盛唐。)
◎山南道
复州(梁乾化二年十月,割隶荆南。后唐天成二年五月,却隶襄州。晋天福五年七月,直属京,并为防御。)
果州(后唐天成二年五月,隶利州。)
唐州慈丘县(周显德三年三月废。)
邓州临湍县(汉乾祐元年正月,改为临濑县,避庙讳也。)
菊潭县、向城县(周显德三年三月废。)
商州乾元县(汉乾祐二年六月,改为乾祐县,割隶京兆。)
襄州乐乡县(周显德六年二月,并入宜城。)
◎陇右道
秦州天水县、陇城县(后唐长兴三年二月,秦州奏:“见管长道、成纪、清水三县外,有十镇,征科并系镇将。今请以归化、恕水、五龙、黄土四镇就归化镇复置旧陇城县,赤砂、染坊、夕阳、南冶、铁务五镇就赤砂镇复置旧天水县。其白石、大泽、良恭三镇割属长道县。”从之。)
成州同谷县、栗亭县(后唐清泰三年六月,秦州奏:“阶州元管将利、福津两县,并无迁镇,成州元管同谷县,余并是镇,便系征科。今欲取成州西南近便镇分并入同谷县,其东界四镇,别创一县者,州西南有府城、长丰、魏平三镇,其地东至泥阳镇界二十五里,北至黄竹路金砂镇界五十里,南至兴州界三十里,西至白石镇界一百一十里,西南至旧阶州界砂地岭四十五里。其三镇管界并入同谷县,废其镇额。州东界有胜仙、泥阳、金砂、栗亭四镇,东至凤州美赡镇界十五里,南至果州界二十里,北至高桥三十五里,西至同谷界三十五里,北至秦州界六十七里,欲并其四镇地于栗亭县。其征科委县司,捕盗委镇司。”从之。)
岭南道
潘州茂名县(梁开平元年五月,改为越裳县。至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茂名县。)
桂州纯化县(梁开平元年五月,改为归化县。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复为纯化县。)
邕州(晋天福七年七月,改为诚州,避庙讳。)
溥州(晋开运三年三月,升桂州全义县为州,仍改全义县为德昌县,并割桂州临川、广明、义宁等三县隶之,从湖南马希范奏也。)
附录 进旧五代史表
多罗质郡王臣永瑢等谨奏,为《旧五代史》编次成书恭呈御览事。
臣等伏案薛居正等所修《五代史》,原由官撰,成自宋初,以一百五十卷之书,括八姓十三主之事,具有本末,可为鉴观。虽值一时风会之衰,体格尚沿于冗弱;而垂千古废兴之迹,异同足备夫参稽。故以杨大年之淹通,司马光之精确,无不资其赅贯,据以编摩,求诸列朝正史之间,实亦刘昫《旧书》之比。乃征唐事者并传天福之本,而考五代者惟行欧阳之书,致此逸文,浸成坠简。阅沉沦之已久,信显晦之有时。
钦惟我皇上绍绎前闻,纲罗群典,发秘书而雠校,广四库之储藏。欣覯遗篇,因裒散帙,首尾略备,篇目可寻。经呵护以偶存,知表章之有待,非当圣世,曷阐成编。臣等谨率同总纂官右春坊右庶子臣陆锡熊、翰林院侍读臣纪昀,纂修官编修臣邵晋涵等,按代分排,随文勘订,汇诸家以搜其放失,胪众说以补其阙残,复为完书,可以缮写。
窃惟五季虽属闰朝,文献足征,治忽宜监。有《薛史》以综事迹之备,有《欧史》以昭笔削之严,相辅而行,偏废不可。幸遭逢乎盛际,得焕发其幽光,所裨实多,先睹为快。臣等已将《永乐大典》所录《旧五代史》,依目编辑,勒成一百五十卷,谨分装五十八册,各加考证、粘签进呈。敬请刊诸秘殿,颁在学官。搜散佚于七百余年,广体裁于二十三史。著名山之录,允宜传播于人间;储乙夜之观,冀禀折衷于睿鉴。惟惭疏陋,伏候指挥,谨奏。
乾隆四十年七月初三日 多罗质郡王臣永瑢
经筵日讲起居注官武英殿大学士臣舒赫德
经筵日讲起居注官文华殿大学士臣于敏中
工部尚书和硕额驸一等忠勇公臣福隆安
经筵讲官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臣程景伊
(经筵讲官户部尚书臣王际华)
经筵讲官礼部尚书臣蔡新
经筵讲官兵部尚书臣嵇璜
经筵讲官刑部尚书仍兼户部侍郎臣英廉
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张若溎
经筵讲官吏部左侍郎臣曹秀先
户部右侍郎臣金简
御制题旧五代史八韵
上承唐室下开宋,五代兴衰纪欲详。
旧史原监薛居正,新书重撰吉欧阳。
泰和独用滋侵佚,永乐分收究未彰。
四库搜罗今制创,群儒排纂故编偿。
残缣断简研磨细,合璧连珠体裁良。
遂使已湮得再显,果然绍远藉搜旁。
两存例可援刘昫,专注事曾传马光。
序以行之诗代序,惕怀殷鉴念尤长。
◎旧五代史编定凡例
一、《薛史》原书体例不可得见。今考其诸臣列传,多云事见某书,或云某书有传,知其于梁、唐、晋、汉、周断代为书,如陈寿《三国志》之体,故晁公武《读书志》直称为诏修梁、唐、晋、汉、周书。今仍按代分编,以还其旧。
一、《薛史》本纪沿《旧唐书》帝纪之体,除授沿革,钜纤毕书。惟分卷限制为《永乐大典》所割裂,已不可考。详核原文,有一年再纪元者,如上有同光元年春正月,下复书同光元年秋七月,知当于七月以后别为一卷。盖其体亦仿《旧唐书》,《通鉴》尚沿其例也。今厘定编次为本纪六十一卷,与《玉海》所载卷数符合。
一、《薛史》本纪俱全,惟《梁太祖纪》原帙已阙,其散见各韵者,仅得六十八条。今据《册府元龟》诸书征引《薛史》者,按条采掇,尚可薈萃。谨仿前人取《魏澹书》、《高氏小史》补《北魏书》之例,按其年月,条系件附,厘为七卷。
一、五代诸臣,类多历事数朝,首尾牵连,难于分析。欧阳修《新史》以始终从一者入梁、唐、晋、汉、周臣传,其兼涉数代者,则创立杂传归之,褒贬谨严,于史法最合。《薛史》仅分代立传,而以专事一朝及更事数姓者参差错列,贤否混淆,殊乖史体,此即其不及《欧史》之一端。因篇有论赞,总叙诸人,难以割裂更易,姑仍其旧,以备参考。得失所在,读史者自能辨之。
一、《后妃列传》,《永乐大典》中惟《周后妃传》全帙具存,余多残阙。今采《五代会要》、《通鉴》、《契丹国志》、《北梦琐言》诸书以补其阙,用双行分注,不使与本文相混也。
一、《宗室列传》,《永乐大典》所载颇多脱阙。今并据《册府元龟》、《通鉴注》诸书采补,其诸臣列传中偶有阙文,亦仿此例。
一、诸臣列传,其有史臣原论者,俱依论中次第排比;若原论已佚,则考其人之事迹,以类分编。
一、《薛史》标目,如李茂贞等称《世袭传》,见於《永乐大典》原文;其杨行密等称《僣伪传》,则见于《通鉴考异》。今悉依仿编类,以还其旧。
一、《薛史》诸志,《永乐大典》内偶有残阙。今俱采《太平御览》所引《薛史》增补,仍节录《五代会要》诸书分注于下,以备参考。
一、凡纪传中所载辽代人名、官名,今悉从《辽史索伦语解》改正。
一、《永乐大典》所载《薛史》原文,多有字句脱落、音义舛讹者。今据前代征引《薛史》之书,如《通鉴考异》、《通鉴注》、《太平御览》、《太平广记》《册府元龟》、《玉海》、《笔谈》、《容斋五笔》、《青缃杂记》、《职官分纪》、《锦绣万花谷》、《艺文类聚》、《记纂渊海》之类,皆为参互校订,庶臻详备。
一、史家所纪事迹,流传互异,彼此各有舛误。今据新旧《唐书》、《东都事略》、《宋史》、《辽史》、《续通鉴长编》、《五代春秋》、《九国志》、《十国春秋》及宋人说部、文集与五代碑碣尚存者,详为考核,各加案语,以资辨证。
一、陶岳《五代史补》、王禹偁《五代史阙文》、本以补《薛史》之阙,虽事多琐碎,要为有裨史学,故《通鉴》、《欧阳史》亦多所取。今并仿裴松之《三国志注》体例,附见于后。
一、《薛史》与《欧史》时有不合。如《唐闵帝纪》,《薛史》作明宗第三子,而《欧史》作第五子,考《五代会要》、《通鉴》并同《薛史》。又,《欧史·唐家人传》云:太祖有弟四人,曰克让、克修、克恭、克宁,皆不知其父母名号。据《薛史·宗室传》,则克让为仲弟,克宁为季弟,克修为从父弟、父曰德成,克恭为诸弟,非皆不知其父母名号。又,《晋家人传》止书出帝立皇后冯氏,考《薛史》纪传,冯氏未立之先,追册张氏为皇后,而《欧史》不载。又,张万进赐名守进,故《薛史》本纪先书万进,后书守进,《欧史》删去赐名一事,故前后遂如两人。其余年月之先后、官爵之迁授,每多互异。今悉为辨证,详加案语,以示折衷。
一、《欧史》改修,原据《薛史》为本,其间有改易《薛史》之文而涉笔偶误者。如章如愚《山堂考索》论《欧史》载梁遣人至京师,纪以为朱友谦,传以为朱友谅;杨涉相梁,三仕三已,而岁月所具,纪载实异,至末年为相,但书其罢,而了不知其所入岁月;唐明宗在位七年余,而论赞以为十年之类是也。有尚沿《薛史》之旧而未及刊改者。如吴缜《五代史纂误》讥《欧史·杜晓传》幅巾自废不当云十余年;《罗绍威传》牙军相继不当云二百年之类是也。今并各加辨订于每卷之后,庶二吏异同得失之故,读者皆得以考见焉。
旧五代史提要
臣等谨案:《旧五代史》一百五十卷,并目录二卷,宋司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薛居正等撰,考晁公武《读书志》云:开宝中,诏修《梁唐晋汉周书》,卢多逊、扈蒙、张澹、李昉、刘兼、李穆、李九龄同修,宰相薛居正等监修。《玉海》引《中兴书目》云:开宝六年四月戊申,诏修《五代史》,七年闰十月甲子,书成,凡百五十卷,目录二卷,为纪六十一,志十二,传七十七,多据累朝实录及范质《五代通录》为稿本。其后欧阳修别录《五代史记》七十五卷藏于家。修殁后,官为刊印,学者始不专习《薛史》,然二书犹并行于世。至金章宗泰和七年,诏学官止用《欧阳史》,于是《薛史》遂微。元明以来,罕有援引其书者,传本亦渐就湮没,惟明内府有之,见于《文渊阁书目》,故《永乐大典》多载其文,然割裂淆乱,已非居正等篇第之旧。恭逢圣朝右文稽古,网罗放佚,零缣断简,皆次第编摩,臣等谨就《永乐大典》各韵中所引《薛史》,甄录条系,排纂先后,检其篇第,尚得十之八九。又考宋人书之征引《薛史》者,每条采录,以补其阙,遂得依原书卷数勒成一编。晦而复彰,散而复聚,殆实有神物呵护,以待时而出者,遭逢之幸,洵非偶然也。欧阳修文章远出居正等上,其笔削体例亦特谨严,然自宋时论二史者,即互有所主。司马光作《通鉴》,胡三省作《通鉴注》,皆专据《薛史》而不取《欧史》。沈括、洪迈、王应麟辈,为一代博洽之士,其所著述,于薛、欧二史亦多兼采,而未尝有所轩轾。盖修所作,皆刊削旧史之文,意主断制,不肯以纪载丛碎自贬其体,故其词极工,而于情事或不能详备。至居正等奉诏撰述,本在宋初,其时秉笔之臣,尚多逮事五代,见闻较近,纪传皆首尾完具,可以征信,故异同所在,较核事迹,往往以此书为长。虽其文体卑弱,不免叙次烦冗之病,而遗文琐事,反藉以获传,实足为考古者参稽之助。又《欧史》止述天司、职方二考,而诸志俱阙,凡礼乐职官之制度,选举刑法之沿革,上承唐典下开宋制者,一概无征,亦不及《薛史》诸志为有裨于文献。盖二书繁简,各有体裁,学识兼资,难于偏废。昔修与宋祁所撰《新唐书》,事增文省,足以括刘晌《旧书》,而昫书仰荷皇上表章,今仍得列于正史,况是书文虽不及欧阳而事迹较备,又何可使隐没不彰哉!谨考次旧文,厘为《梁书》二十四卷、《唐书》五十卷、《晋书》二十四卷、《汉书》十一卷、《周书》二十二卷、《世袭列传》二卷、《僣伪列传》三卷、《外国列传》二卷、《志》十二卷,共一百五十卷,别为目录二卷,而搜罗排纂之意,则著于凡例,具列如左。乾隆四十年七月恭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