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试附)

宋史 · 第157卷 · 作者:脱脱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试附)

凡学皆隶国子监。国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孙为之,初无定员,后以二百人为额。太学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及三舍法行,则太学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外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复试,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以俟殿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

事件:描述宋朝国子监的学制,包括生员来源、考试制度等。 · 朝代: · 地点:国子监

元祐间,置广文馆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试京师者。律学生无定员,他杂学废置无常。崇宁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而三舍考选法乃遍天下。于是由州郡贡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学,而学校之制益详。凡国子以奏荫恩广,故学校不预考选,其得入官赐出身者,多由铨试。

事件:元祐间设立广文馆生,崇宁时建立辟雍,推行三舍法。 · 朝代: · 年号:元祐间,崇宁 · 公历:1086,1102

初,国子监因周旧制,颇增学舍,以应荫子孙隶学受业。开宝八年,国子监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奉诏分习《五经》,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进士、诸科,常赴讲席肄业,请以补监生之阙。”诏从之。

事件:开宝八年国子监请求补充监生名额。 · 朝代: · 地点:国子监 · 年号:开宝八年 · 公历:975

景德间,许文武升朝官嫡亲附国学取解,而远乡久寓京师,其文艺可称,有本乡命官保任,监官验之,亦听附学充贡。

事件:景德年间允许官员子弟附国学取解。 · 朝代: · 地点:国子监 · 年号:景德间 · 公历:1004

仁宗时,士之服儒术者不可胜数。即位初,赐兖州学田,已而命藩辅皆得立学。庆历四年,诏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乱之原,可谓博矣。然学者不得骋其说,而有司务先声病章句以拘牵之,则吾豪隽奇伟之士,何以奋焉?士有纯明朴茂之美,而无斅学养成之法,使与不肖并进,则夫懿德敏行,何以见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学者自以为患。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责其厚也。今朕建学兴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尽学者之才。有司其务严训导、精察举,以称朕意。学者其进德修业,无失其时。其令州若县皆立学,本道使者选部属官为教授,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由是州郡奉诏兴学,而士有所劝矣。

事件:庆历四年仁宗下诏兴学,令州县立学。 · 朝代: · 人物:仁宗 · 地点:州县 · 年号:庆历四年 · 公历:1044

天章阁侍讲王洙言:“国子监每科场诏下,许品官子投状试艺,给牒充广文、太学、律学三馆学生,多致千余。就试试已,则生徒散归,讲官倚席,但为游寓之所,殊无肄习之法。居常听讲者,一二十人尔。”乃限在学满五百日,旧已尝充贡者止百日。本授官会其实,京朝官保任,始预秋试,每十人与解三人。凡入学授业,月旦即亲书到历。如遇私故或疾告、归宁,皆给假,违程及期月不来参者,去其籍。后谏官余靖极言非便,遂罢听读日限。

事件:王洙建议限制国子监学生在学时间,后因余靖反对而罢除。 · 朝代: · 人物:王洙,余靖 · 地点:国子监

初立四门学,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岁一试补。差学官锁宿、弥封校其艺,疏名上闻而后给牒,不中式者仍听读,若三试不中,则出之。未几,学废。

事件:设立四门学,招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不久废除。 · 朝代:

时太学之法宽简,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贤士,使专教导规矩之事。安定胡瑗设教苏、湖间二十余年,世方尚词赋,湖学独立经义治事斋,以敦实学。皇祐末,召瑗为国子监直讲,数年,进天章阁侍讲,犹兼学正。其初人未信服,谤议蜂起,瑗强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试罢,掌仪率诸生会于首善,雅乐歌诗,乙夜乃散。士或不远数千里来就师之,皆中心悦服。有司请下湖学,取其法以教太学。

事件:胡瑗在苏州、湖州设教,后召为国子监直讲,推广其教学法。 · 朝代: · 人物:胡瑗 · 地点:苏州,湖州 · 年号:皇祐末 · 公历:1053

神宗尤垂意儒学,自京师至郡县,既皆有学。岁时月各有试,程其艺能,以差次升舍,其最优者为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而特赐之第。遂专以此取士。

事件:神宗重视儒学,推行学校取士制度。 · 朝代: · 人物:神宗

太学生员,庆历尝置内舍生二百人。熙宁初,又增百人,寻诏通额为九百人。四年,尽以锡庆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讲书堂四,诸生斋舍、掌事者直庐始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讲为十员,率二员共讲一经,令中书遴选,或主判官奏举。生员厘为三等:始入学为外舍,初不限员,后定额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员二百;内舍升上舍,员百。各执一经,从所讲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上之中书。其正、录、学谕,以上舍生为之,经各二员;学行卓异者,主判、直讲复荐之中书,奏除官。始命诸州置学官,率给田十顷赡士。初置小学教授。帝尝谓王安石曰:“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八年,颁王安石《书》、《诗》、《周礼义》于学官,是名《三经新义》。

事件:熙宁初增加太学生员,八年颁行王安石的三经新义。 · 朝代: · 人物:王安石 · 年号:熙宁八年 · 公历:1075

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官不预考校。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乃升。上舍分三等。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参以学生为之。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郡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初,以国子名监,而实未尝教养国子。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额二百人,仍尽以开封府解额归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之,毋过四十人。

事件:元丰二年颁布学令,规定太学斋舍、生员名额和考试制度。 · 朝代: · 年号:元丰二年 · 公历:1079

哲宗时,初置在京小学,曰:“就傅”、“初筮”,凡两斋。复取太学额百人还开封府。先是,开封解额稍优,四方士子多冒畿县户,又隶太学不及一年不该解试者,亦往往冒户。礼部按旧制,凡试国子监者,先补中广文馆生,乃投牒求试。元祐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广文馆生。惟开封府元解百人许自试,其尝取诸科二百、国子额四十者,皆以为本馆解额。遇贡举年试补馆生,中者执牒诣国子监验试,凡试者十人取一,开封考取亦如之。绍兴元年,罢广文馆,其额悉复还之开封府、国子监。

事件:哲宗时设立小学,元祐七年立广文馆生,绍兴元年废除。 · 朝代: · 人物:哲宗 · 年号:元祐七年,绍兴元年 · 公历:1092,1131

元祐新令,罢推恩之制。绍圣初,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岁月稽其行实,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官。责备而持久,故其得也难,诱掖激劝,莫善于此。宜复元丰法,以广乐育之德。”又请三学补外舍生,依元丰令一岁四试。于是诏:“太学生悉用元丰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岁毋过二人;免礼部试者,每举五人而止;免解试者二十人而止。仍计数对除省试发解额,其元祐法勿用。诸三舍升补等法,悉推行旧制。”

事件:绍圣初郭知章建议恢复元丰法,朝廷下诏太学生推恩制。 · 朝代: · 人物:郭知章 · 年号:绍圣初 · 公历:1094

三年,三省言:“元祐试补太学生不严,苟务多取,后试者无阙可拨,宜遵元丰初制,虽在籍生亦重试。”乃诏在籍生再试,许取三分,创求补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贡员内舍、外舍先自元丰补入者免再试,余非再试而中者皆降舍。蔡京上所修《内外学制》,始颁诸天下。

事件:绍圣三年三省议论太学试补制度,蔡京修订内外学制颁布天下。 · 朝代: · 人物:蔡京 · 年号:绍圣三年 · 公历:1096

元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子生,毋过四十人。凡太学试,令优取《二礼》,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复置《春秋》博士。二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州许补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之。其上舍附太学外舍,试中补内舍生,三试不升舍,遣还其州。其内舍免试,至则补为外舍生。诸路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守贰董干其事。遇补试上、内舍生,选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选,须弥封、誊录。三年,太学试补外舍改用四季,学官自考,不誊录,仍添试论一场。

事件:元符年间推广三舍法到诸州,改革太学试补制度。 · 朝代: · 年号:元符元年,元符二年,元符三年 · 公历:1098,1099,1100

崇宁元年,宰臣请:“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小学。县学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至则附试,别立号。考分三等:入上等补上舍,入中等补下等上舍,入下等补内舍,余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充贡士。开封府留五十五额,解士人之不入学者,余尽均给诸州,以为贡额。外官子弟亲戚,许入学一年,给牒至太学,用国子生额解试。州给常平或系省田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钱。”三年,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户法。

事件:崇宁元年朝廷下令州县置学,三年规定县学生员名额。 · 朝代: · 年号:崇宁元年,崇宁三年 · 公历:1102,1104

命将作少监李诫,即城南门外相地营建外学,是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国内外皆有学,周成均盖在邦中,而党庠、遂序则在国外。臣亲承圣诏,天下皆兴学贡士,即国南郊建外学以受之,俟其行艺中率,然后升诸太学。凡此圣意,悉与古合。今上其所当行者: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而外学则处外舍生。今贡士盛集,欲增太学上舍至三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学为四讲堂、百斋,斋列五楹,一斋可容三十人。士初贡至,皆入外学,经试补入上舍、内舍,始得进处太学。太学外舍,亦令出居外学。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学见制。国子祭酒总治学事,外学官属,司业、丞各一人,稍减太学博士、正、录员归外学,仍增博士为十员,正、录为五员,学生充学谕者十人,直学二人。”三舍生皆由升贡,遂罢国子监补试。

事件:李诫营建辟雍,蔡京奏议扩大太学规模。 · 朝代: · 人物:李诫,蔡京 · 地点:开封

又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许入内、外学。任子不系州土,随所寓入学,仍别斋居处,别号试考。曾升补三舍生,后从献助得官,其入学视任子法。凡任子,不问文武,须隶学满一年,始得求试。乃诏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并罢。自是,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

事件:设立诸王宫教授,推行学校升贡制度,废除州郡发解。 · 朝代:

五年,著令:

事件:崇宁五年颁布法令。 · 朝代: · 年号:崇宁五年 · 公历:1106

凡县学生隶学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罚,听次年试补州学外舍,是名“岁升”。开封祥符生员,即辟雍别为斋,教养、升进如县学法。愿入邻县学者听。惟赤县校试,主以博士。每岁正月,州以公试上舍及岁升员,一院锁宿,分为三试。其公试,上舍率十取其六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参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选,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其岁升中选者,得补外舍生。开封属县附辟雍别试,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隶学三年,经两试不预升贡,即除其籍,法涉太严。今令三年内三经公试不预选,两经补内舍、贡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罚,若外舍,即除籍罢归县,内舍降外舍,已尝降而私试不入等,若曾犯罚,亦除籍,再赴岁升试。

事件:规定县学生升州学的岁升制度和考试程序。 · 朝代:

凡州学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贡入辟雍,长吏集阖郡官及提学官,具宴设以礼敦遣,限岁终悉集阙下。自川、广、福建入贡者,给借职券,过二千里给大将券,续其路食,皆以学钱给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异为乡里所推,县上之州,免试入学。州守贰若教授询审无谬,即保任入贡,具实以闻,不实者坐罪有差。

事件:规定州学上舍生贡入辟雍的程序和待遇。 · 朝代:

太学试上舍生,本虑与科举相并,试以间岁。今既罢科举,又诸州岁贡士,其改用岁试。每春季,太学、辟雍生悉公试,同院混取,总三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为上等,即推恩释褐;一百四十人为中等,遇亲策士许入试;一百八十七人为下等,补内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举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试推恩者,许即引见释褐。上舍仍先以试文卷进入,得可乃引赐。若上舍已该释褐恩,而贡入在廷试前一年者,须在学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罚,乃得注官。

事件:太学试上舍生改为岁试,规定等级和推恩制度。 · 朝代:

凡贡士入辟雍外舍,三经试不与升补,两经试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罚者,削籍再赴本州岁升试,是名“退送”。即内舍已降舍,而又一试不与,或两犯上四等罚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学外舍生巳预考察者,许再经一试,以中否为留遣,馀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事件:规定贡士和太学生升降退送的制度。 · 朝代:

凡有官人不入学而愿试贡士者,不以文、武、杂出身,悉许之,惟赃私罪废人则否。应试者,随内外附贡士公试,皆别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预贡者,与辟雍春试贡士通考。中选入上等者,升差遣两等,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奏闻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试,下等补内舍,不隶学,需再试。已仕在官而愿试者,悉准此制。

事件:允许有官人试贡士,中选者给予晋升。 · 朝代: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亲,及其亲姊妹女之夫,皆得为随行亲,免试入所任邻州郡学。其有官人愿学于本州者,亦免试,升补悉如诸生法,混试同考,惟升舍不侵诸生额,自用七人取一。若中者多,即以溢额名次理为考察。若所亲移替,愿改籍他州学者听。

事件:规定官员亲属免试入学的制度。 · 朝代:

太学上、内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罢科举,则国子监解额无所用,尽均拨诸府、诸州解额,三分之,以为三岁贡额,并令有司均定以闻。太学旧制,止分立优、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学试上舍中程者,皆参用察考,以差升补。其考察试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贡士则以本州升贡等第,太学内舍则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试考已定,知举及学官以中试之等参验于籍,通定升绌高下,两上为上,一上一中及两中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两下为下。若两格名次等第适皆齐同,即以试等压考察之格,余率以是为差,仍推其法达之诸州。凡内外私试,始改用仲月,并试三场,试论日仍添律义。凡考察悉准在学人数,每内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参用之。

事件:规定太学内外舍的考察和升补制度。 · 朝代:

是岁,贡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罢归,而提学官皆罚金。建州浦城县学生,隶籍者至千余人,为一路最,县丞徐秉哲特迁一官。

事件:贡士不合规定者被罢归,徐秉哲因学生成绩优异升官。 · 朝代: · 人物:徐秉哲 · 地点:建州浦城县

初立八行科,诏曰:“学以善风俗,明人伦,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无以厉天下。成周以六行宾兴万民,否则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颁之学校,兼行惩劝,庶几于古。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凡有八行实状,乡上之县,县延入学,审考无伪,上其名于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苟备八行,不俟终岁,即奏贡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司成以下审考不诬,申省释褐,优命之官;不能全备者,为州学上等上舍,余有差。”八刑则反八行而丽于罪,各以其罪名之。县上其名于州,州稽于学,毋得补弟子员。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迹以应令,遂有牵合琐细者。自元祐创经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辞艺,间取礼部试黜之士,附寘恩科,当时固已咎其无所甄别。及八行科立,则三舍皆不试而补,往往设为形迹,求与名格相应。于是两科相望几数十年,乃无一人卓然能自著见者,而八行又有甚敝。盖后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风俗教化之所从出,其难固如此夫。

事件:设立八行科选拔人才,但后来流于形式。 · 朝代:

开封始建府学,立贡士额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尽额而取,则涉太优,欲稍裁之。诏:“王畿立学,若不优诱使进,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阙。”

事件:开封建立府学,设立贡士名额。 · 朝代: · 地点:开封

大观元年,诏愿兼他经者,量立升进之法。大抵用本经决去取,而兼经所中等第特为升贡。每岁附公试院而别异其号,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别榜示之,唱名日,甄别奏闻,与升甲,皆优于专经者。异时内外学官阙,皆得在选。县学生三不赴岁升试及三赴岁升试而不能升州学者,皆除其籍。诸路宾兴会试辟雍,独常州中选者多,州守若教授俱迁一官。

事件:大观元年诏令允许兼经,常州中选者多,官员升迁。 · 朝代: · 地点:常州 · 年号:大观元年 · 公历:1107

政和四年,小学生近一千人,分十斋以处之,自八岁至十二岁,率以诵经书字多少差次补内舍。若能文,从博士试本经、小经义各一道,稍通补内舍,优补上舍。又诏:“学校教养额少,则野有遗士,应诸路学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七年,试高丽进士权適等四人,皆赐上舍及第,遣归其国。时宰臣留意学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阅防闲益密。先是,礼部上《杂修御试贡士敕令格式》,又取旧制凡关学政者,分敕、令、格、式,成书以上。用给事中毛友言,初试补入县学生,并帘试以别伪冒。徽宗崇尚老氏之学,知兖州王纯乞于《御注道德经》注中出论题,范致虚亦乞用《圣济经》出题。

事件:政和四年小学教育发展,七年试高丽进士,徽宗崇尚道教。 · 朝代: · 人物:权適,毛友,王纯,范致虚 · 年号:政和四年,政和七年 · 公历:1114,1117

宣和元年,帝亲取贡士卷考定,能深通《内经》者,升之以为第一。三年,诏:“罢天下州县学三舍法,惟太学用之课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太学官吏及州县尝置学官,凡元丰旧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属及宗学并诸路提举学事官属并罢,内外学悉遵元丰成宪。”七年,诏:“政和中尝命学校分治黄、老、庄、列之书,实失专经之旨,其《内经》等书并罢治。”

事件:宣和元年徽宗亲自考定贡士,三年废除三舍法,七年停止学习道教经典。 · 朝代: · 人物:徽宗 · 年号:宣和元年,宣和三年,宣和七年 · 公历:1119,1121,1125

崇宁以来,士子各徇其党,习经义则诋元祐之非,尚词赋则诮新经之失,互相排斥,群论纷纷。钦宗即位,臣僚言:“科举取士,要当质以史学,询以时政。今之策问,虚无不根,古今治乱,悉所不晓。诗赋设科,所得名臣,不可胜纪,专试经义亦已五纪。救之之术,莫若遵用祖宗成宪。王安石解经,有不背圣人旨意,亦许采用。至于老、庄之书及《字说》,并应禁止。”诏礼部详议。谏议大夫兼祭酒杨时言:“王安石著为邪说,以涂学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轻费妄用,极侈靡以奉上,几危社稷。乞夺安石配飨,使邪说不能为学者惑。”御史中丞陈过庭言:“《五经》义微,诸家异见,以所是者为正,所否者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顷者指苏轼为邪学,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许采其长,实为通论。而祭酒杨时矫枉太过,复诋王氏以为邪说,此又非也。”诸生习用王学,闻时之言,群起而诋詈之,时引避不出,斋生始散。诏罢时祭酒。而谏议大夫冯澥、崔鶠等复更相辨论,会国事危,而贡举不及行矣。

事件:钦宗时期,杨时攻击王安石学说,引发争论,最终杨时被罢免。 · 朝代: · 人物:杨时,陈过庭,王安石,蔡京,苏轼

建炎初,即行在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生。绍兴八年,叶綝上书请建学,而廷臣皆以兵兴饣贵运为辞。十三年,兵事稍宁,始建太学,置祭酒、司业各一员,博士三员,正、录各一员,养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凡诸道住本州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犯第三等以上罚,或不住学而曾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者,听充弟子员。每岁春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多士云集,至分场试之。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千员,中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每科场四取其一。

事件:建炎初设国子监,绍兴十三年建立太学,规定生员名额和考试制度。 · 朝代: · 人物:叶綝 · 年号:建炎初,绍兴十三年 · 公历:1127,1143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试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补,遇省试年改用孟夏。

事件:规定太学升降制度,二十七年立定制。 · 朝代: · 年号:绍兴二十七年 · 公历:1157

旧,太学遇覃恩无免解法,孝宗始创行之。在朝清要官,许牒期亲子弟作待补国子,别号考校。如太学生遇有期亲任清要官,更为国子生,不预校定、升补及差职事,惟得赴公、私试,科举则混试焉。

事件:孝宗创行太学遇覃恩免解法。 · 朝代: · 人物:孝宗

淳熙中,命诸生暇日习射,以斗力为等差,比类公、私试,别理分数。自中兴以来,四力之士,有本贯在学公据,皆得就补。帝始加限节,命诸路州军以解试终场人数为准,其荐贡不尽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学,谓之“待补生”;其住本学及游学之类,一切禁止。元丰旧制,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二等。优等再赴舍试,又入优,则谓之两优释褐,中选者即命以京秩,除学官。至是,始令先注职官,代还,注职事官,恩例视进士第二人。旧校定岁额五六分为优选者,增为十分矣。

事件:淳熙中,命令学生练习射箭,制定待补生规则,改革内舍生校定制度。 · 朝代:南宋 · 年号:淳熙中

光宗初,公试始令附省场别院。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命两省、台谏杂议可否。于是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曰:“国家恢儒右文,京师、郡县皆有学,庆历以后,文物彬彬。中兴以来,建太学于行都,行贡举于诸郡,然奔竟之风胜,而忠信之俗微。亦惟荣辱升沉,不由学校;德行道艺,取决糊名;工雕篆之文,无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季考月书,尽成文具。今请重教官之选,假守贰之权;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终场之数,定所贡之员;期以次年,试于太学。其诸州教养、课试、升贡之法,下有司条上。”思议遂寝。四年,诏国子监试中、上等小学生,比类诸州待补中选之额,放补一次。

事件:绍熙三年,倪思请复混补法,赵汝愚等上奏批评学校教育弊端,建议改革。 · 朝代:南宋 · 人物:倪思,赵汝愚 · 年号:绍熙三年 · 公历:1192

宁宗庆元、嘉定中,始两行混补。于是增外舍生为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系上舍试年分,以八分为优等。又以国子生员多伪滥,命行在职事官期亲、厘务官子孙乃得试补。嘉定十四年,诏自今待补百人取三人。旧法,自外舍升内舍,虽有校试,必公试合格,乃许升补。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试则降敕差官。至是,岁终许取外舍生校最优者一人升内舍。

事件:庆元、嘉定中,实行混补,增加外舍生员额,限制国子生试补。 · 朝代:南宋 · 年号:庆元中,嘉定十四年 · 公历:,1221

理宗复百取六人之制。绍定二年,以待补生自外方来参斋者,间有鬻帖伪冒之弊。遂命中选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员批书印纸,仍命州郡守倅结罪保明,比照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犯者治罪,罚及保官。五年,以省试下第及待补生之群试于有司者,有请托贿求之弊,学官考文,有亲故交通之私,命今后两学补试,并从庙堂临时选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则用国子监供给学官事例。未几,监察御史何处久又言:“宜遵旧制,以武学、宗学补试,并就两学于大院排日引试,有亲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试卷颇多,考官颇少,期日既迫,费用不敷。”乃增给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员。宝祐元年,复命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以免远方士子道路往来之费及都城壅并之患。三年,复试于京师。

事件:理宗恢复百取六人制。绍定二年,严待补生伪冒之弊。五年,改革补试选差。 · 朝代:南宋 · 人物:何处久 · 地点:京师 · 年号:绍定二年,绍定五年,宝祐元年,宝祐三年 · 公历:1229,1232,1253,1255

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与免省试,内舍、上舍及已免省试者与升甲;起居学生与泛免一次,内该曾经两幸人与补上州文学,如愿在学者听。其在籍诸生,地远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学申请乞并行泛免一次,命特从之。凡诸生升舍在幸学之前者,方许陈乞恩例。七年正月,以寿和圣福皇太后两上尊号,推恩三学,在斋生员并特与免解赴省一次。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厘乞理为第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岁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者,亦须止少三、二厘,方可陈乞特放,庶不尽废学法,当亦不过一人而止。

事件:度宗咸淳二年幸太学推恩学生。七年因太后尊号再推恩。九年严学法。 · 朝代:南宋 · 人物:晏泰亨 · 年号:咸淳二年,咸淳七年,咸淳九年 · 公历:1266,1271,1273

律学。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宁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举人须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习断按,则试按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则试大义五道,中格乃得给食。各以所习,月一公试、三私试,略如补试法。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其犯降舍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余用太学规矩,而命官听出宿。寻又置学正一员,有明法应格而守选者,特免试注官,使兼之,月奉视所授官。后以教授一员兼管干本学规矩,仍从太学例给晚食。元丰六年,用国子司业朱服言,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太学生能兼习律学,中公试第一,比私试第二等。

事件:律学熙宁六年设于国子监,学习法律并考试。元丰六年改革授官制度。 · 朝代: · 人物:朱服 · 年号:熙宁六年,元丰六年 · 公历:1073,1083

政和间,诏博士、学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许用无出身人及以恩例陈请。生徒犯罚者,依学规;仍犯不改,书其印历或补牒,参选则理为阙失。

事件:政和间,诏律学博士、学正除授依大理寺官,禁止无出身者。 · 朝代:北宋 · 年号:政和间

建炎三年,复明法新科,进士预荐者听试。绍兴元年,复刑法科。凡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数,以分数定等级: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经试法人为考官。五年,以李洪尝中刑法入第二等,命与改秩,中书驳之。赵鼎谓:“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奖。”高宗曰:“刑名之学久废,不有以优之,则其学绝矣。”卒如前诏。后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试法。乃命所试断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后举兼经。十五年,罢明法科,以其额归进士,惟刑法科如旧。二十五年,四川类省始附试刑法。

事件:建炎三年复明法新科,绍兴元年复刑法科。五年李洪中刑法改秩被驳,高宗支持。 · 朝代:南宋 · 人物:李洪,赵鼎,高宗 · 年号:建炎三年,绍兴元年,绍兴五年,绍兴十五年,绍兴二十五年 · 公历:1129,1131,1135,1145,1155

淳熙七年,秘书郎李巘言:“汉世仪、律、令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傅以古义。本朝命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宜令习大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乃从其奏,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刑统》律义五道。明年,命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以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事件:淳熙七年李巘建议法律考试兼经义,孝宗采纳并改革考试内容。 · 朝代:南宋 · 人物:李巘,孝宗 · 年号:淳熙七年,淳熙八年 · 公历:1180,1181

宁宗庆元三年,以议臣言罢经义,五年又复。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试法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后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且考试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宪章,习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比年案题字多,专尚困人,一日之内,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过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今请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问题稍减字数,而求精于法律者为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时点定。如是,谳议得人矣。”从之。六年,以议者言法科止试《刑统》,是尽废理义而专事法律,遂命复用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及《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备,以断案定去留,经义为高下,仍禁杂流入赀人收试。八年,罢四川类试刑法科。

事件:庆元三年罢经义,五年复。嘉定二年批评法科考试弊端,六年复经义,八年罢四川类试。 · 朝代:南宋 · 地点:四川 · 年号:庆元三年,庆元五年,嘉定二年,嘉定六年,嘉定八年 · 公历:1197,1199,1209,1213,1215

初,凡试法科者,皆取撰成见义挟入试场。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关防,其考试则选差大理丞、正历任中外有声望者,不许止用新科评事未经作县之人。逮其试中,又当仿省试、中书覆试之法,质以疑狱,观其谳笔明允,始与差除。时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为上,径除评事;文法粗通者为次,与检法;不通者驳放。

事件:淳祐三年,改革法科考试,选差有声望考官,试后覆试,按等第授官。 · 朝代:南宋 · 年号:淳祐三年 · 公历:1243

度宗咸淳元年,申严选试之法,凡引试刑法官,命题一如《绍兴式》。八年,以试法科者少,特命考试命题,务在简严,毋用长语。有过而愿试者,照见行条法,除私罪应徒、或入己赃、失入死罪并停替外,作犯轻罪者,与放行收试。或已经三试终场之人,已历三考,赴部参注,命本部考核元试,果有所批分数,不须举状,与注外郡刑法狱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厉诱掖。格法,试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数。咸淳末,有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检法官,宽以劝之也。

事件:咸淳元年严法科选试。八年因应试少,简化命题,放宽条件,激励应试。 · 朝代:南宋 · 年号:咸淳元年,咸淳八年 · 公历:1265,1272

初,宗学废置无常。凡诸王属尊者,立小学于其宫。其子孙,自八岁至十四岁皆入学,日诵二十字。其已授环卫官、有学艺得召试迁转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试,乃特恩也。熙宁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祖宗袒免亲已受命者,附锁厅试;自袒免以外,得试于国子监。礼部别异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举者虽多,解毋过五十人。廷试亦不与进士同考。年及四十、尝累举不中,疏其名以闻而录用之。其官于外而不愿附各路锁试,许谒告试国子监。

事件:宗学初废置无常,熙宁十年立《宗子试法》,规定宗室考试和录用规则。 · 朝代: · 年号:熙宁十年 · 公历:1077

崇宁初,疏属年二十五,以经义、律义试礼部合格,分二等附进士榜,与三班奉职,文优者奏裁。其不能试及试而黜者,读律于礼部,推恩与三班借职,勿著为令。及两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如《熙宁格》出官,所莅长贰或监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后又许见在任者,于本任附贡士试。大观三年,宗子释褐者十二人。宗学官,须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为之。四年,诏:“宗子之升上舍,不经殿试,遽命之官,熙宁法不如是。其依贡士法,俟殿试补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后又定上等赐上舍及第,中等赐出身,授官有差。凡隶学,有笃疾若亲老无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实,罢归。宣和二年,诏罢量试出官之法。

事件:崇宁初立宗子试法,大观三年宗子释褐,四年需殿试,宣和二年罢量试出官法。 · 朝代:北宋 · 地点:两京 · 年号:崇宁初,大观三年,大观四年,宣和二年 · 公历:,1109,1110,1120

绍兴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于集英殿。五年,初复南省试。十四年,始建宗学于临安,生员额百人:大学生五十人,小学生四十人,职事各五人。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在学者皆南宫、北宅子孙,若亲贤宅近属,则别选馆职教授。初,行在宗室试国子监者,有官锁厅,七取其三;无官应举,七取其四;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为合格,不限其数;而外任主宫观、岳庙试干转运司者,取放之额同进士。十五年,命诸路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宁旧制,并国子监请解;不愿者,依崇宁通用贡举法,所以优国族也。

事件:绍兴二年策士宗子,五年复南省试,十四年建宗学,十五年定宗室试法。 · 朝代:南宋 · 人物:高宗 · 地点:临安 · 年号:绍兴二年,绍兴五年,绍兴十四年,绍兴十五年 · 公历:1132,1135,1144,1145

孝宗登极,凡宗子不以服属远近、人数多寡,其曾获文解两次者,并直赴廷试,略通文墨者,量试推恩。习经人本经义二道,习赋人诗赋各一首,试论人论一首,仍限二十五岁以上,合格,第一名承节郎,余并承信郎。曾经下省人,免量试,推恩。四川则附试于安抚制置司。于是入仕者骤逾千人。隆兴元年,诏量试不中、年四十以上补承信郎,展三年出官,余并于后举再试。四月,御射殿引见取应省试第一人,赐同进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补保义郎,余四十人承节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锁厅得出身者,京官进一秩,选人比类循资;无官应举得出身者,补修职郎;濮、秀二王下子孙中进士举者,更特转一秩。

事件:孝宗登极,放宽宗室试法。隆兴元年量试不中者补官,赐省试第一人出身。 · 朝代:南宋 · 人物:孝宗 · 地点:四川 · 年号:隆兴元年 · 公历:1163

乾道五年,命宗室职事随侍子弟许赴国子监补。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养、选举宗子之法。保义至秉义,锁试则与京秩,在末科则升甲,取应不过量试注官,所以宠异同姓,不与寒畯等也。然曩时向学者少,比年隽异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词科,几与寒士齐驱;而入仕浸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于是礼部请锁厅登第者,旧于元官上转行两官,自今止依元资改授,余准旧制。十二年,右正言胡卫请:“自今宗室监试,无官应举,照锁厅例七取其二;省试则三举所放人数如取应例,立为定额。”从之。

事件:乾道五年许宗室监补。六年改革锁厅授官。十二年定宗室监试取额。 · 朝代:南宋 · 人物:胡卫 · 年号:乾道五年,乾道六年,乾道十二年 · 公历:1169,1170,1176

宁宗嘉定四年,诏锁厅应举,省试第一名,殿试唱名授官日,于应得恩例外,更迁一秩。九年,以宫学并归宗庠,教授改为博士、宗谕。十四年,命前隶宫学近属,令附宗学公、私试,中选者与正补宗学生,近属子孙年十五以下者,许试小学生。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宗学解试依太学例取放,每举附国子监发解所,异题别考。

事件:嘉定四年锁厅省试第一名迁秩。九年宫学并归宗庠。十四年调整宗学考试。 · 朝代:南宋 · 年号:嘉定四年,嘉定九年,嘉定十四年 · 公历:1211,1216,1221

理宗宝庆二年,以锁厅宗子第一名若搢学深《春秋》,秀出谱籍,与补保义郎,特赐同进士出身,仍换修职郎。端平元年,命宗子锁厅应举解试,凡在外州军,或寄居,或见任随侍,及见寓行在就试者,各召知识官委保正身,国子监取其宗子出身、训名、生长左验,以凭保收试,仍于试卷家状内具保官职位、姓名,以防欺诈。淳祐二年,建内小学,置教授二员,选宗子就学。宝祐元年五月,特、正奏名进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义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节郎,敕略曰:“必晄等取应及选,咸补右阶,盖欲诱之进学,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画焉。”

事件:宝庆二年赐若搢出身。端平元年严防宗子考试欺诈。淳祐二年建内小学。 · 朝代:南宋 · 人物:若搢,必晄,若瑰 · 地点:行在 · 年号:宝庆二年,端平元年,淳祐二年,宝祐元年 · 公历:1226,1234,1242,1253

度宗咸淳元年,以锁厅应举宗子两请,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类试。其曾经覆试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经覆试者则否;第五等人特与免铨出官。九年,凡无官宗子应举,初生则用乳名给据,既长则用训名。其赴诸路漕司之试,有一人前后用两据、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并索乳名、训名各项公据,方许收试,以杜奸弊。

事件:咸淳元年锁厅宗子遇赦赴类试。九年严宗子身份核实,防作弊。 · 朝代:南宋 · 年号:咸淳元年,咸淳九年 · 公历:1265,1273

武举、武选。咸平时,令两制、馆阁详定入官资序故事,而未及行。仁宗时,法置武学,既而中辍。天圣八年,亲试武举十二人,先阅其骑射而试之,以策为去留,弓马为高下。

事件:咸平时详定武举未行。仁宗置武学后中辍。天圣八年亲试武举。 · 朝代:北宋 · 人物:仁宗 · 年号:咸平时,天圣八年 · 公历:,1030

神宗熙宁五年,枢密请建武学于武成王庙,以尚书兵部郎中韩缜判学,内藏库副使郭固同判,赐食本钱万缗。生员以百人为额,选文武官知兵者为教授。使臣未参班与门荫、草泽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马应格,听入学,习诸家兵法。教授纂次历代用兵成败、前世忠义之节足以训者,讲释之。愿试阵队者,量给兵伍。在学三年,具艺业考试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试。凡试中,三班使臣与三路巡检、砦主,未有官人与经略司教队、差使,三年无过,则升至大使臣,有两省、待制或本路钤辖以上三人保举堪将领者,并兼诸卫将军,外任回,归环卫班。

事件:熙宁五年建武学于武成王庙,招生员学兵法,考试推恩。 · 朝代:北宋 · 人物:韩缜,郭固 · 地点:武成王庙 · 年号:熙宁五年 · 公历:1072

科场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监、文官转运判官以上各奏举一人,听免试人学。生员及应举者不过二百人。春秋各一试,步射以一石三斗,马射以八斗,矢五发中的;或习武伎,副之策略,虽弓力不及,学业卓然:并为优等,补上舍生,毋过三十人。试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孙》、《吴》、《六韬》义十道,五通补内舍生。马步射、马战应格,对策精通、士行可称者,上枢密院审察试用;虽不应格而晓术数、知阵法、智略可用,或累试策优等,悉取旨补上舍;武艺、策略累居下等,复降外舍。

事件:规定武学生员额和考试标准,步射马射和策论,按等补舍。 · 朝代:

先是,枢密院修《武举试法》,不能答策者,答兵书墨义。王安石奏曰:“三路义勇艺入三等以上,皆有旨录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则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学究一科,从诵书不晓理废之,而武举复试墨义,则亦学究之流,无补于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属于车右者,欲以备御侮之用,则记诵何所施?”于是悉从中书所定。凡武举,始试义、策于秘阁,武艺则试于殿前司,及殿试,则又试骑射及策于庭。策、武艺俱优为右班殿直,武艺次优为三班奉职,又次借职,末等三班差使、减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艺优者除奉职,次优借职,又次三班差使、减磨勘年,武艺末等者三班差使。八年,诏武举与文举进士,同时锁试于贡院,以防进士之被黜而改习者,遂罢秘阁试。又以《六韬》本非全书,止以《孙》、《吴》书为题。

事件:王安石反对武举试墨义,定武举试法。熙宁八年武举与文举同时锁试。 · 朝代: · 人物:王安石 · 年号:熙宁八年 · 公历:1075

元丰元年,立《大小使臣试弓马艺业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发三中,马射七斗,马上武艺五种,《孙》、《吴》义十通七,时务边防策五道文理优长,律令义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减一任监当,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两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发二中,马射六斗,马上武艺三种,《孙》、《吴》义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两事升一季,一事与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矢十发一中,马射五斗,马上武艺两种,《孙》、《吴》义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三,计算钱谷文书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两事与出官。其步射并发两矢,马射发三矢,皆著为格。四年,罢试律义。七年,止试《孙》、《吴》书大义一场,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为中格。元祐四年,诏解试、省试增策一道。

事件:元丰元年立武举出官法,分等考试。四年罢律义,七年止试兵书大义。 · 朝代:北宋 · 年号:元丰元年,元丰四年,元丰七年,元祐四年 · 公历:1078,1081,1084,1089

崇宁间,诸州置武学。立《考选升贡法》,仿儒学制,其武艺绝伦、文又优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岁贡释褐;中等仍隶学俟殿试。凡试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试。诸州武士试补,不得文士同一场。马射三上垛,九斗为五分,八斗为四分,七斗为三分。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垛,视此为差,理为分数。马射一中帖当两上垛,一中的当两中帖。

事件:崇宁间诸州置武学,立考选升贡法,仿儒学制,规定马射评分。 · 朝代:北宋 · 年号:崇宁间

旧制,武举三年一试,命官不过三十余人,后增额,以每贡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积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额太优。大观四年,诏自今贡试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补充武学内舍,人材不足听阙之,余不入等者,处之外舍。大抵以弓马程文两上一上、两中一中、两下一下相参以为第。凡州教谕,须州都监乃得兼,吏部取武举、武士上舍出身者。

事件:大观四年武举上舍试分等取人,补内舍,规定教谕兼差。 · 朝代:北宋 · 年号:大观四年 · 公历:1110

政和三年,以隶学者众,凡经三岁校试而不得一与者,除其籍。宣和二年,尚书省言:“州县武学既罢,有愿隶京城武学者,请用元丰法补试。旧制,不入学而从保举以试者,附试武学外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发解。今既罢科举,请依元丰法奏举,岁终集阙下,免试补外舍生,赴次年公试。其春选升补推恩,依大观法。”

事件:政和三年除三岁不得试者籍。宣和二年愿隶京城武学者依元丰法补试。 · 朝代:北宋 · 地点:京城 · 年号:政和三年,宣和二年 · 公历:1113,1120

靖康元年,诏诸路有习武艺、知兵书者,州长贰以礼遣送诣阙,毋限数,将亲策而用之。

事件:靖康元年诏诸路送习武知兵书者诣阙亲策。 · 朝代:北宋 · 地点:诸路 · 年号:靖康元年 · 公历:1126

建炎三年,诏武举人先经兵部验视弓马于殿前司,仍权就淮南转运司别场附试《七书》义五道,兵机策二首。绍兴五年,帝御集英殿策武举进士,翌日阅试骑射,策入优等与保义、承节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艺不合格者,与进义校尉。川、陕宣抚司类省试武艺合格人并补官。十二年,御试,正奏名,策入优等承节郎,平等承信郎、进义校尉;特奏名,平等进义校尉,各展磨勘有差。十六年,始建武学。兵部上《武士弓马及选试去留格》,凡初补入学,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试步骑射不中,即不许试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斗,凡五等。

事件:建炎三年诏武举验弓马。绍兴五年策武举进士。十二年御试。十六年建武学定射格。 · 朝代:南宋 · 人物:高宗 · 地点:淮南,川、陕 · 年号:建炎三年,绍兴五年,绍兴十二年,绍兴十六年 · 公历:1129,1135,1142,1146

二十六年,帝见武学颓弊,因谕辅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学就绪,而武学几废,恐有遗才。”诏兵部讨论典故,参立新制。凡武学生习《七书》兵法、步骑射,分上、内、外三舍,学生额百人,置博士一员,以文臣有出身或武举高选人为之;学谕一员,以武举补官人为之。凡补外舍,先类聚五人以上附私试,先试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试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试《七书》义一道。其内舍生私试,程文三在优等,弓马两在次优,公试入等,具名奏补。试上舍者,以就试人三取其一,以十分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与发解同试。凡内舍补上舍,以上舍试合格入等与行艺相参,两上者为上等,一上一中或两中及一上一下为中等,一中一下或两下、一上一否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罚、士行可称者,具名奏补。二十七年,御试第一名赵应熊武艺绝伦,又省试第一,特与保义郎、阁门祗候。二十九年,修立武举入官资格;命武举人自今依府监年数免解。

事件:绍兴二十六年诏立武学新制。二十七年御试赵应熊特授官。二十九年修武举入官资格。 · 朝代:南宋 · 人物:赵应熊 · 年号:绍兴二十六年,绍兴二十七年,绍兴二十九年 · 公历:1156,1157,1159

孝宗隆兴元年御试,得正奏名三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仪以武举异等,初补右卫长史,历振远、横塞、天德军使。国初,试中武艺人并赴陕西任使。又武举中选者,或除京东捉贼,或三路沿边,试其效用,或经略司教押军队、准备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学也。请取近岁中选人数,量其材品、考任,授以军职,使之习练边事,谙晓军旅,实选用之初意也。”

事件:隆兴元年御试武举,胡沂请武举中选者授军职。 · 朝代:南宋 · 人物:胡沂 · 年号:隆兴元年 · 公历:1163

乾道二年,中书舍人蒋芾亦以为言,请以武举登第者悉处之军中。帝以问洪适,适对曰:“武举人以文墨进,杂于卒伍非便也。”帝曰:“累经任者,可以将佐处之。”是岁,以登极推恩,武举进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为成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事件:乾道二年蒋芾请武举处军中,帝推恩武举进士升秩。 · 朝代:南宋 · 人物:蒋芾,洪适,孝宗 · 年号:乾道二年 · 公历:1166

五年,兵部请外舍有校定人,参考榜上等者,候满一年,私试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罚,或有校定而参考在中下等,候再试参考入中等,听升补外舍生,赴公试。旧,除射亲许试五等弓外,步射、马射止许试第三等以下弓,程文虽优而参考弓马分数难以对入优等;自今许比上舍法,不以马、步、射亲,并通试五等。

事件:乾道五年兵部请外舍升补规则,允许试五等弓。 · 朝代:南宋 · 年号:乾道五年 · 公历:1169

吏部言:“武举比试、发解、省试三场,依条以策义考定等第,具字号,会封弥所,以武艺并策义参考。今比试自依旧法,其解、省两场,请依文士例,考定字号,先具奏闻,拆号放榜。”从之。初命武学生该遇登极覃恩,曾升补内舍或在学及五年曾经公、私试中人,并令赴省。是岁廷试,始依文科给黄牒,榜首赐武举及第,余并赐武举出身。其年,颁武举之法。令四川帅臣、宪、漕、知州军监及寄居侍从以上各举武士一员,兴元府、利阆金洋阶成西和凤州各三员,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抚司,解试类省,并如文科。

事件:吏部言武举考试规则。廷试始给黄牒,赐武举及第。颁武举法,四川举武士。 · 朝代:南宋 · 地点:四川

淳熙元年,议者请:“武学外舍生有校定公试合格,令试五等弓马,与程文五等相参,入中上等者,据阙升补,余俟再试入等升补。”从之。帝御幄殿,引见正奏名,呈试武艺。二年,以武科授官与文士不类,诏自今第一人补秉义郎,堂除诸司计议官,序位在机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义郎,诸路帅司准备将领,代还,转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节郎,诸路兵马监押,代还,转保义郎:皆仿进士甲科恩例。

事件:淳熙元年议武学升补规则。二年武科授官仿进士甲科。 · 朝代:南宋 · 人物:孝宗 · 年号:淳熙元年,淳熙二年 · 公历:1174,1175

四年,以文科状元代还,例除馆职,亦召武举榜首为阁门舍人。五年,始立武学国子额,收补武臣亲属;其文臣亲属,愿附补者亦听。七年,初立《武举绝伦并从军法》:凡愿从军者,殿试第一人与同正将,第二、第三名同副将,五名以上、省试第一名、六名以下并同准备将;从军以后,立军功及人材出众者,特旨擢用。帝曰:“武举本求将帅之材,今前名皆从军,以七年为限,则久在军中,谙练军政,他日可备委任。”八年,命特奏名补官,展减磨勘有差。九年,议者以为从军之人,率多养望,不屑军旅。诏自今职事勤恪者,从主帅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

事件:淳熙四年召武举榜首为阁门舍人。五年立武学国子额。七年立从军法。 · 朝代:南宋 · 人物:孝宗 · 年号:淳熙四年,淳熙五年,淳熙七年,淳熙八年,淳熙九年 · 公历:1177,1178,1180,1181,1182

光宗绍熙元年,武臣试换文资,南渡以前许从官三人荐举,绍兴令敦武郎以下听召保官二人,以经义、诗赋求试,其后太学诸生久不第者,多去从武举,已乃锁厅应进士第。凡以秉义或忠翊皆换京秩,恩数与第一人等。后以林颖秀言:“武士舍弃弓矢,更习程文,褒衣大袖,专做举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启其侥幸名爵之心。”于是诏罢锁厅换试。

事件:绍熙元年武臣试换文资,林颖秀批评武士习程文,罢锁厅换试。 · 朝代:南宋 · 人物:林颖秀 · 年号:绍熙元年 · 公历:1190

宁宗即位,复其制,庆元五年,命两淮、京西、湖北诸郡仿兵部及四川法,于本道安抚司试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试,别立字号,分项考校,拨十名为解额,五名省额。

事件:庆元五年命诸郡仿兵部四川法试武士,赴行在解试,定解额省额。 · 朝代:南宋 · 地点:两淮,京西,湖北,行在 · 年号:庆元五年 · 公历:1199

理宗绍定元年,命武举进士避亲及所举之人止避本厅,令无妨嫌官引试,若合格,则朝廷别遣官复试。淳祐九年,以北兵屡至,命极边、次边一体收试,仍量增解额五名、省额二名。是岁,武举正奏名王时发已系从军之人,充殿前司左军统领,既登第,换授,特命就本职上与带“同”字,以示优厚劝奖。

事件:绍定元年命武举避亲复试。淳祐九年边地收试增解额。王时发从军登第特授。 · 朝代:南宋 · 人物:王时发 · 地点:极边,次边 · 年号:绍定元年,淳祐九年 · 公历:1228,1249

度宗咸淳六年,命礼部贡院于武举进士平等每百人内,取放待补十人,绝伦每百人内,取待补十三人。

事件:咸淳六年命贡院取放武举待补名额。 · 朝代:南宋 · 年号:咸淳六年 · 公历:1270

算学。崇宁三年始建学,生员以二百一十人为额,许命官及庶人为之。其业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算问,仍兼《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算法并历算、三式、天文书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经,愿占大经者听。公私试、三舍法略如太学。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将仕郎为次。大观四年,以算学生归之太史局,并书学生入翰林书艺局,画学生入翰林图画局,医学生入太医局。

事件:崇宁三年建算学,定额课程。大观四年算学生归太史局。 · 朝代:北宋 · 年号:崇宁三年,大观四年 · 公历:1104,1110

绍兴初,命太史局试补,并募草泽人。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试历算《崇天》、《宣明》、《大衍历》三经,取其通习者。五年,以《纪元历》试。九年,以《统元历》试。十四年,用《崇天》、《纪元》、《统元历》三岁一试。绍熙二年,命今岁春铨太史局试,应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并特收取,时局生多阙故也。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试中,方许转补。

事件:绍兴初太史局试补。淳熙试历算经。绍熙二年特取合格。嘉定四年须试中转补。 · 朝代:南宋 · 年号:绍兴初,淳熙元年,淳熙五年,淳熙九年,淳熙十四年,绍熙二年,嘉定四年 · 公历:,1174,1178,1182,1187,1191,1211

理宗淳祐十二年,秘书省言:“旧典以太史局隶秘省,今引试局生不经秘书,非也。稽之于令,诸局官应试历算、天文、三式官,每岁附试,通等则以精熟为上,精熟等则以习他书多为上,习书等则以占事有验为上。诸局生补及二年以上者,并许就试。一年试历算一科,一年试天文、三式两科,每科取一人。诸同知算造官阙有试,翰林天文官阙有试,诸灵台郎有应试补直长者,诸正名学生有试问《景祐新书》者,诸判局阙而合差,诸秤漏官五年而转资者,无不属于秘书;而局官等人各置脚色,遇有差遣、改补、功过之类,并申秘书。今乃一切自行陈请,殊乖初意。自今有违令补差,及不经秘书公试补中者,中书执奏改正,仍从旧制,申严试法。”从之。

事件:淳祐十二年秘书省言太史局试补应经秘书,申严试法。 · 朝代:南宋 · 年号:淳祐十二年 · 公历:1252

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明《说文》、《字说》、《尔雅》、《博雅》、《方言》,兼通《论语》、《孟子》义,愿占大经者听。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考书之等,以方圆肥瘦适中,锋藏画劲,气清韵古,老而不俗为上;方而有圆笔,圆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浊,各得一体者为中;方而不能圆,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笔画不得其意,而均齐可观为下。其三舍补试升降略同算学法,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并罢年数,悉同算学。

事件:书学生习篆隶草,考书分等,三舍法略同算学。 · 朝代:

画学之业,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鸟兽,曰花竹,曰屋木,以《说文》、《尔雅》、《方言》、《释名》教授。《说文》则令书篆字,著音训,余书皆设问答,以所解义观其能通画意与否。仍分士流、杂流,别其斋以居之。士流兼习一大经或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考画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笔韵高简写工。三舍试补、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杂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职以下三等。

事件:画学分业,教授字书,分士流杂流,考画分等,三舍法推恩。 · 朝代:

医学,初隶太常寺,神宗时始置提举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学生三百人。设三科以教之,曰方脉科、针科、疡科。凡方脉以《素问》、《难经》、《脉经》为大经,以《巢氏病源》、《龙树论》、《千金翼方》为小经,针、疡科则去《脉经》而增《三部针灸经》。常以春试,三学生愿与者听。崇宁间,改隶国子监,置博士、正、录各四员,分科教导,纠行规矩。立上舍四十人,内舍六十,外舍二百,斋各置长谕一人。其考试:第一场问三经大义五道;次场方脉试脉证、运气大义各二道,针、疡试小经大义三道,运气大义二道;三场假令治病法三道。中格高等,为尚药局医师以下职,余各以等补官,为本学博士、正、录及外州医学教授。

事件:医学神宗时置官,崇宁间改隶国子监,分三科,定考试补官。 · 朝代: · 年号:神宗时,崇宁间 · 公历:

绍兴中,复置医学,以医师主之。翰林局医生并奏试人,并试经义一十二道,取六通为合格。乾道三年,罢局而存御医诸科,后更不置局而存留医学科,令每举附省闱别试所解发,太常寺掌行其事。淳熙十五年,命内外白身医士,经礼部先附铨闱,试脉义一场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试,经义三场一十二道,以五通为合格,五取其一补医生,俟再赴省试升补,八通翰林医学,六通祗候,其特补、荐补并停。绍熙二年,复置太医局,铨试依旧格。其省试三场,以第一场定去留,墨义、大义等题仿此。

事件:绍兴中复置医学。乾道三年罢局存科。淳熙十五年医士试脉义经义。 · 朝代:南宋 · 年号:绍兴中,乾道三年,淳熙十五年,绍熙二年 · 公历:,1167,1188,1191

补道职,旧无试,元丰三年始差官考试,以《道德经》、《灵宝度人经》、《南华真经》等命题,仍试斋醮科仪祝读。政和间,即州、县学别置斋授道徒。蔡攸上《诸州选试道职法》,其业以《黄帝内经》、《道德经》为大经,《庄子》、《列子》为小经。提学司访求精通道经者,不问已命、未仕,皆审验以闻。其业儒而能慕从道教者听。每路于见任官内,选有学术者二人为干官,分诣诸州检察教习。《内经》、《道德经》置博士,《圣济经》兼讲。道徒升贡,悉如文士。初入官,补志士道职,赐褐服,艺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道徒术业精退,州守贰有考课殿最罪法。陈州学生慕从道教,逾月而道徒换籍,殆与儒生相半。有宋瑀者,愿改道徒内舍,献《神霄玉清万寿宫雅》一篇,特换志士,俟殿试。由是长倅以下受赏有差,其诱劝之重如此。宣和二年,学罢。

事件:元丰三年始考道职。政和间置斋授道徒,蔡攸上选试法。宣和二年学罢。 · 朝代: · 人物:蔡攸,宋瑀 · 地点:陈州 · 年号:元丰三年,政和间,宣和二年 · 公历:108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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