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

宋史 · 第185卷 · 作者:脱脱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

○酒 坑冶 矾 香附

酒 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

事件:宋初榷酒法,诸州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民酿,三京官造曲。 · 朝代: · 地点:诸州城内,县,镇,乡,闾,三京

陈、滑、蔡、颍、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旧皆不榷。太平兴国初,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麦给酿,以官钱市薪槱及吏工奉料。岁计获无几,而主吏规其盈羡,及酝齐不良,酒多醨薄,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岁俭物贵,殆不偿其费。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诏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使其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赀产,长吏及大姓共保之,后课不登则均偿。是岁,取诸州岁课钱少者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曲收其直。其后民应募者寡,犹多官酿。

事件:太平兴国初京西请榷酒,淳化五年诏募民自酿,减少官酿弊端。 · 朝代: · 人物:程能,太宗 · 地点:陈,滑,蔡,颍,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京西 · 年号:太平兴国初,淳化五年 · 公历:976,994

陕西虽榷酤,而尚多遗利。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增课以助边费,乃岁增十一万余贯。两浙旧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酿,遂蠲其禁,其榷酤岁课如曲钱之制,附两税均率。二年,诏曰:“有司请罢杭州榷酤,乃使豪举之家坐专其利,贫弱之户岁责所输,本欲惠民,乃成侵扰。宜仍旧榷酒,罢纳所均钱。”天禧四年,转运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贯,遗利尚多。”乃岁增课九万八千贯。

事件:咸平五年陕西增酒课,两浙雍熙初蠲禁,天禧四年增课。 · 朝代: · 人物:李士衡,方仲荀 · 地点:陕西,两浙,杭州 · 年号:咸平五年,雍熙初,雍熙二年,天禧四年 · 公历:1002,984,985,1020

川峡承旧制,卖曲价重,开宝二年,诏减十之二。既而颇兴榷酤,言事者多陈其非便,太平兴国七年罢,仍旧卖曲。自是,惟夔、建、开、施、庐、黔、涪、黎、威州、梁山云安军,及河东之麟、府州,荆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西路不禁。

事件:川峡旧制卖曲,太平兴国七年罢榷酤,仍卖曲,多地不禁。 · 朝代: · 地点:川峡,夔,建,开,施,庐,黔,涪,黎,威州,梁山云安军,河东之麟,府州,荆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西路 · 年号:开宝二年,太平兴国七年 · 公历:969,982

自春至秋,酝成即鬻,谓之“小酒”,其价自五钱至三十钱,有二十六等;腊酿蒸鬻,候夏而出,谓之“大酒”,自八钱至四十八钱,有二十三等。凡酝用粳、糯、粟、黍、麦等及曲法、酒式,皆从水土所宜。诸州官酿所费谷麦,准常籴以给,不得用仓储。酒匠、役人当受粮者给钱。凡官曲,麦一斗为曲六斤四两。卖曲价:东京、南京斤直钱百五十五,西京减五。

事件:描述小酒大酒价格,以及用料、曲法等。 · 朝代: · 地点:东京,南京,西京

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钱,颇为烦刻。景德二年,诏毋增榷,自后制置使不得兼领酒榷。四年,又诏中外不得更议增课以图恩奖。天禧初,著作郎张师德使淮南,上言:“乡村酒户年额少者,望并停废。”从之。

事件:咸平末江准增酒课烦刻,景德后禁止增课,天禧初并停小酒户。 · 朝代: · 人物:张师德 · 地点:江,淮 · 年号:咸平末,景德二年,景德四年,天禧初 · 公历:1003,1005,1007,1017

至道二年,两京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余贯、铁钱一是五十六万五千余贯,京城卖曲钱四十八万余贯。天禧末,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余贯,铁钱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余贯,曲钱增三十九万一千余贯。

事件:至道二年收榷课钱,天禧末榷课和曲钱增加。 · 朝代: · 地点:两京诸州,京城 · 年号:至道二年,天禧末 · 公历:996,1021

五代汉初,犯曲者并弃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余论罪有差;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户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弃市。乾德四年,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轻而犯者鲜矣。

事件:五代汉周对犯曲者处死,宋建隆减轻刑罚,乾德进一步减轻。 · 朝代: · 年号:五代汉初,周,建隆二年,建隆三年,乾德四年 · 公历:947,,961,962,966

端拱二年令:民买曲酿酒酤者,县镇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圣以后,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画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与宋初同,唯增永兴军、大通监、川峡之茂州、富顺监。

事件:端拱二年令民买曲酿酒禁同州城,天圣后北京售曲如三京法,不禁之地有增。 · 朝代: · 地点:县镇,州城,北京,三京,永兴军,大通监,川峡之茂州,富顺监 · 年号:端拱二年,天圣以后 · 公历:989,

时天下承平既久,户口浸蕃,为酒醪以靡谷者益众。乾兴初,言者谓:“诸路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毋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主者自欲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至亏额负课,然后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

事件:乾兴初诏禁乡村增置酒场,晏殊请禁增课。 · 朝代: · 人物:晏殊 · 年号:乾兴初 · 公历:1022

天圣七年,诏:“民间有吉凶事酤酒,旧听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荆湖、两浙酒户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严禁止,犯者听人告,募人代之。”庆历初,三司言:“陕西用兵,军费不给,尤资榷酤之利。请较监临官岁课,增者第赏之。”继令萧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事件:天圣七年诏禁酒户抑配,庆历初陕西增酒课以助军费。 · 朝代: · 人物:萧定基,王琪 · 地点:江,淮,荆湖,两浙 · 年号:天圣七年,庆历初 · 公历:1029,1041

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伍保输钱以充其数,嘉禧、治平中,数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诏蠲京师酒户所负榷钱十六万缗,又江南比岁所增酒场,强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曲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百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

事件:酒课不足时责衙前充数,治平四年蠲京师酒户欠钱,禁强率酤酒,皇祐至治平酒课有增减。 · 朝代: · 地点:京师 · 年号:嘉祐中,治平中,治平四年,皇祐中,至治平中 · 公历:1060,1066,1067,1052,1067

熙宁三年,诏诸郡遇节序毋得以酒相馈。初,知渭州蔡挺言:“陕西有酝公使酒交遗,至逾二十驿,道路烦苦。”诏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复言:“知莫州柴贻范馈他州酒至九百余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并诸路禁焉。

事件:熙宁三年诏禁诸郡以酒相馈,因陕西公使酒交遗扰民。 · 朝代: · 人物:蔡挺,沈行 · 地点:渭州,陕西,莫州 · 年号:熙宁三年 · 公历:1070

四年,三司承买酒曲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以禄吏。六月,令式所删定官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户鬻酒亏额,原于曲数多则酒亦多,多则价贱,贱则人户损其利。为今之法,宜减数增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患,而官额不亏。请以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闰年增十五万斤。旧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为数,后增为二百,百用足数,以便入出。”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酿,以公使钱率百缗为千石,溢额者以违制论。在京酒户岁用糯三十万石。九年,江、浙灾伤,米直腾贵,诏选官至所产地预给钱,俟成稔折输于官。未几,诏勿行,止以所籴在京新米与已籴米半用之。

事件:熙宁四年在京减曲增价,七年许酿公使酒,九年江浙灾伤给钱买米。 · 朝代: · 人物:周直孺 · 地点:在京 · 年号:熙宁四年,熙宁六年,熙宁七年,熙宁九年 · 公历:1071,1073,1074,1076

元丰元年,增在京酒户曲钱,较年额损曲三十万斤,闰年益造万斤。二年,诏:“在京鬻曲,岁以百二十万斤为额,斤直钱二百五十,俟鬻及旧额,令复旧价。酒户负糟、糯钱,更期以二年带输,并蠲未请曲数十万斤。”先是,京师曲法,自熙宁四年更定后,多不能偿,虽屡阁未请曲数,及损岁额为百五十万斤,斤增钱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负。至是,命毕仲衍与周直孺讲求利病,请:“损额增直,均给七十店,令日输钱,周岁而足,月输不及数,计所负倍罚;其炊酝非时、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赏法。”悉施行之,而裁其价。三年,诏:“带输旧曲钱及倍罚钱,仍宽以半岁,未经免罚者蠲三之一。”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许于旧宫院尊长及近属寄酝。增永兴军乾祐县十酒场。酒户负糟、糯钱,更令三年之内增月限以输,并除限内罚息,其倍罚曲钱已蠲三之一,下户更免一分。

事件:元丰元年增在京曲钱,二年定额减直,五年宽限输钱。 · 朝代: · 人物:毕仲衍,周直孺 · 地点:京师,永兴军乾祐县 · 年号:元丰元年,元丰二年,元丰五年 · 公历:1078,1079,1082

元祐元年,删监司鬻酒及三路馈遗条。绍圣二年,左司谏翟思言:诸郡酿酒,非沿边并复熙宁之数。诏:“熙宁五年以前,诸郡不酿酒、及有公使钱而无酒者,所酿并依《熙宁编敕》数。仍令诸郡所减勿逾百石,旧不及数者如旧,毋得于例外供馈。”后又以陕西沿边官监酒务课入不足,乃令边郡非帅府并酌条制定酿酒数,诸将并城砦止许于官务寄酿。

事件:元祐删监司鬻酒条,绍圣二年复熙宁酿酒数并限边郡酿数。 · 朝代: · 人物:翟思 · 地点:陕西沿边 · 年号:元祐元年,绍圣二年 · 公历:1086,1095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言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坊钱给用。诏常平司计无害公费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初,元祐臣僚请罢榷醋,户部谓本无禁文。后翟思请以诸郡醋坊日息用余悉归常平,至是,景允有请,故令常平计之。十月,诸路官监酒直,上者升增钱二,中下增一,以充学费,余裨转运司岁用。

事件:崇宁二年钱景允请用醋坊钱建学舍,诏令常平司计,十月增酒直充学费。 · 朝代: · 人物:钱景允,翟思 · 地点:涟水军,诸路 · 年号:崇宁二年 · 公历:1103

大观四年,以两浙转运司之请,官监鬻糟钱别立额比较。又诏:“诸郡榷酒之池,入出酒米,并别遣仓官。卖醋毋得越郡城五里外,凡县、镇、村并禁,其息悉归转运司,旧属常平者如故。

事件:大观四年官监鬻糟钱别立额,诏禁卖醋越郡城五里外。 · 朝代: · 地点:两浙,诸郡 · 年号:大观四年 · 公历:1110

政和二年,淮南发运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务甲于诸路,治平前岁课三十万缗,今不过二十万。请令分务为三,更置比较务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请本路诸郡并增务比较。”从之。四年,两浙转运司亦请置务比较,定课额酿酒收息,以增亏为赏罚。诏:“酒务官二员者分两务,三员者复增其一,员虽多毋得过四务。内有官虽多而课息不广者,听如旧。”是岁,以湖南路诸务糟酵钱分入提举司,令斤增钱三,为直达粮纲水工之费。立酒匠阙听选试清务厢军之法。清务者,本州选刺供踏曲爨蒸之役,阙则募人以充。

事件:政和二年董正封请分杭州酒务,四年诸路置务比较,湖南糟酵钱增价。 · 朝代: · 人物:董正封 · 地点:杭州,湖南路 · 年号:政和二年,政和四年 · 公历:1112,1114

宣和二年,公使库假用米曲及因耗官课者,以坐赃罪之,监官移替。三年,发运使陈遘奏:“江、淮等路官监酒直,上者升权增钱五,次增三,为江、浙新复州县之用。”其后尚书省请令他路悉行之。诏如其请,所收率十之三以给漕计,余输大观库。五年,罢夔路榷酤,未几复旧,以转运司言新边城砦藉以供亿故也。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卖坊户转鬻者,论以违制律。先是,政和末,尝诏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并禁之。诸路增酒钱,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毋入转运司。七年,诸路鬻醋息,率十五为公使,余如钞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储备之数,毋得移用。靖康元年,两浙路酒价屡增,较熙、丰几倍,而岁稔米曲直贱,民规利,轻冒法,遂令罢所增价。

事件:宣和二年诏罪公使库假用米曲,三年增酒直供新复州县,七年定醋息比例,靖康元年罢增价。 · 朝代: · 人物:陈遘 · 地点:江,淮等路,夔路 · 年号:宣和二年,宣和三年,宣和五年,宣和六年,宣和七年,靖康元年 · 公历:1120,1121,1123,1124,1125,1126

渡江后,屈于养兵,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或主于提刑,或领于漕司,或分隶于经、总制司,惟恐军资有所未裕。建炎三年,总领四川财赋赵开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实供给酒,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酿,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于四路,岁递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预焉,于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四年,以米曲价高,诏上等升增二十文,上等升增十八文,俟米曲价平依旧。

事件:建炎三年赵开在四川变酒法行隔酿,明年推广,绍兴四年因米曲价高增酒价。 · 朝代: · 人物:赵开 · 地点:四川,成都,四路,东南 · 年号:建炎三年,建炎四年,绍兴四年 · 公历:1129,1130,1134

绍兴元年,两浙酒坊于买扑上添净利钱五分,季输送户部。又增诸酒钱上升二十文,下十文。其诸州军卖酒亏折,随宜增价,一分州用,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司。先是,酒有定价,每增须上请。是后,郡县始自增,而价不一矣。五年,令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隶制总司。六年,以绍兴二年以后三年中一年中数立额,其增羡给郡县用。罢四川州、军、县、镇酒官百七员,其酒息微处并罢之。

事件:绍兴元年两浙酒坊添净利钱,五年增酒钱,六年以中数立额,罢四川酒官。 · 朝代: · 地点:两浙,诸州军 · 年号:绍兴元年,绍兴五年,绍兴六年 · 公历:1131,1135,1136

七年,以户部尚书章谊等言,行在置赡军酒库。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资、普、广安立清酒务,许民买扑,岁为钱四万八千余缗。自赵开行隔槽法,增至十四万六千余缗,(绍兴元年。)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后累增至五十四万八千余缗,(绍兴二十五年。)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然隔槽之法始行,听就务分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而收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输,不复核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事件:绍兴七年置赡军酒库,胡世将在四川立清酒务,隔槽法后民困。 · 朝代: · 人物:章谊,胡世将 · 地点:行在,四川,成都,潼川,资,普,广安 · 年号:绍兴七年,绍兴元年,绍兴二十五年,淳熙二年 · 公历:1137,1131,1155,1175

十年,罢措置赡军酒库所,官吏悉归户部,以左曹郎中兼领,以点检赡军酒库为名,与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库并充赡军激赏酒库,隶左右司。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务监官,成都府二员,兴元遂宁府、汉、绵、邛、蜀、彭、简、果州、富顺监并汉州绵州、县各一员。

事件:绍兴十年罢酒库所归户部,十五年弛夔路酒禁,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务监官。 · 朝代: · 地点:夔路,四川,成都府,兴元遂宁府,汉,绵,邛,蜀,彭,简,果州,富顺监,汉州绵州 · 年号:绍兴十年,绍兴十五年,绍兴十七年 · 公历:1140,1145,1147

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监官赏格依旧。(四万、三万贯已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二倍减二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四倍减四年磨勘。二万、一万贯已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三季磨勘,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七千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一年半磨勘,四倍减二年磨勘。七千贯以下场务:增及一万贯减一年磨勘,二万贯减二年磨勘,三万贯减三年磨勘,四万贯减四年磨勘。)二十五年,罢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以隔槽酒扰民,许买扑以便民。罢官监,后复制之。

事件:绍兴二十一年定诸军买扑酒坊赏格,二十五年罢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许买扑以便民。 · 朝代: · 地点:诸路 · 年号:绍兴二十一年,绍兴二十五年,绍兴二十七年 · 公历:1151,1155,1157

三十年,以点检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赖经、总制,窠名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造,别置店酤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诏罢诸州别置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月库、月桩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帅司激买酒库。凡未分隶经、总制钱处,并立额分隶,补趁亏额。三十一年,殿帅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见九年。)同安郡王杨存中罢殿帅,复以私扑酒坊九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缗有奇,以十分为率,七分输送行在,三分给漕计。盖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得资之以佐经费焉。

事件:绍兴三十年改隶酒库,三十一年殿帅归酒坊于户部,县官得资以佐经费。 · 朝代: · 人物:邵大受,赵密,杨存中 · 地点:户部,行在,诸州 · 年号:绍兴三十年,绍兴三十一年 · 公历:1160,1161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东、西犒赏库六十四隶三衙,输课于左藏南库,余钱充随年赡军及造军器。二年,诏:“临安府安抚司酒库悉归赡军;并赡军诸库及临安府安抚司酒务,令户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数立额。”日售钱万缗,岁收本钱一百四十万,息钱一百六十万,曲钱二万,羡余献以内藏者又二十万,其后增为五十万。四年,立场务官赏格。七年,以淮西总领周閟言,总所库四,安抚司库五,都统司库十八,马军司库一,增置行宫库一,共为库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为额;其行宫新库息钱,除分认诸处钱及縻费,以净息三分为率,一分输御前酒库;以提领建康府户部赡军酒库为名,遂铸印及改库名。八年,知常德府刘邦翰言:“江北之民困于酒坊,至贫乏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申严抑买之禁。淳熙三年诏:“四川酒课折估困弊,可减额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余缗,令礼部给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明年于四川合给湖广总所钱补之。”

事件:乾道元年酒库隶三衙,二年定额,四年立赏格,七年建康库铸印,八年禁抑买,淳熙三年减四川酒课。 · 朝代: · 人物:周閟,刘邦翰 · 地点:浙东,西,三衙,左藏南库,临安府,淮西,建康府,常德府,江北 · 年号:乾道元年,乾道二年,乾道四年,乾道七年,乾道八年,淳熙三年 · 公历:1165,1166,1168,1171,1172,1176

宁宗开禧元年,知临安府兼点检赡军激赏库赵善防、转运判官提领户部犒赏酒库詹徽之言,官吏冗费,请诸司官属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课额失陷,依旧辟置。

事件:开禧元年赵善防等言官吏冗费,明年因课额失陷复置官属。 · 朝代: · 人物:赵善防,詹徽之 · 地点:临安府 · 年号:开禧元年,开禧二年 · 公历:1205,1206

初,赵开之立隔酿法也,盖以纾一时之急,其后行之诸郡,国家赡兵,郡县经费,率取给于此。故虽罢行、增减,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废云。

事件:赵开立隔酿法纾急,后行诸郡不可废。 · 朝代: · 人物:赵开

坑冶 凡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二百有一:金产商、饶、歙、抚四州,南安军。银产凤、建、桂阳三州,有三监;饶、信、虔、越、衢、处、道、福、汀、漳、南剑、韶、广、英、连、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军,有五十一场;秦、陇、兴元三州,有三务。铜产饶、处、建、英、信、汀、漳、南剑八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五场;梓州有一务。铁产徐、兖、相三州,有四监;河南、凤翔、同、虢、仪、蕲、黄、袁、英九州,兴国军,有十二冶;晋、磁、凤、澧、道、渠、合、梅、陕、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务;信、鄂、连、建、南剑五州,邵武军,有二十五场。铅产越、建、连、英、春、韶、衢、汀、漳、南剑十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六场、务。锡产河南、南康、虔、道、贺、潮、循七州,南安军,有九场。水银产秦、阶、商、凤四州,有四场。朱砂产商、宜二州,富顺监,有三场。

事件:列举宋朝金银铜铁铅锡等坑冶场务分布。 · 朝代: · 地点:商,饶,歙,抚,南安军,凤,建,桂阳,饶,信,虔,越,衢,处,道,福,汀,漳,南剑,韶,广,英,连,恩,春,建昌,邵武,南安,秦,陇,兴元,徐,兖,相,河南,凤翔,同,虢,仪,蕲,黄,袁,英,兴国军,晋,磁,凤,澧,道,渠,合,梅,陕,耀,坊,虔,汀,吉,信,鄂,连,建,南剑,邵武军,越,建,连,英,春,韶,衢,汀,漳,南剑,南安,邵武,河南,南康,虔,道,贺,潮,循,南安军,秦,阶,商,凤,商,宜,富顺监

开宝三年,诏曰:“古者不贵难得之货,后代赋及山泽,上加侵削,下益雕弊。每念兹事,深疚于怀,未能捐金于山,岂忍夺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之一。”民铸铜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禁之,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事件:开宝三年诏减桂阳监银课,禁民铸铜为无用物,铜铁不得出界。 · 朝代: · 地点:桂阳监 · 年号:开宝三年 · 公历:970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诸山多银矿,而凤州山铜矿复出,采炼大获,而皆良焉。请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东、西川监酒商税课半输银帛外,有司请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诏以非土产罢之。

事件:至道二年有司请置官署掌银铜矿,太宗不许;景德三年诏罢输金银。 · 朝代: · 人物:太宗 · 地点:定州,凤州,东,西川 · 年号:至道二年,景德三年 · 公历:996,1006

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景祐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饬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景祐、庆历中,屡下诏申敕之,语在《舆服志》。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随之。

事件:天圣中登莱采金增加,仁宗时弛金禁,景祐庆历下诏申敕,山泽之利有限。 · 朝代: · 人物:仁宗,英宗,王曾 · 地点:登,莱 · 年号:天圣中,景祐中,庆历中 · 公历:,,

皇祐中,岁得金万五千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斤。

事件:皇祐中岁得金银铜铁铅锡水银数量。 · 朝代: · 年号:皇祐中 · 公历:1052

其后,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余。既而山泽兴发,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六十有八,而诸州坑冶总二百七十一: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银之冶八十四;饶、信、虔、建、漳、汀、南剑、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铜之冶四十六;登、莱、徐、兖、凤、翔、陕、仪、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铁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剑、英、韶、春、连九州,邵武军,铅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贺、潮、循七州,锡之冶十六;而水银、丹砂州冶,与至道、天禧之时则一,皆置吏主之。是岁,视皇祐金减九千六百五十六,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铜增一百八十七万,铁、锡场百余万,铅增二百万,又得丹砂二千八百余斤,独水银无增损焉。

事件:至治平中诸州坑冶数量变化,金银铜铁铅锡水银增减。 · 朝代: · 地点:登,莱,商,饶,汀,南恩,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南安,建昌,邵武,桂阳监,饶,信,虔,建,漳,汀,南剑,泉,韶,英,梓,邵武军,登,莱,徐,兖,凤,翔,陕,仪,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兴国,邵武,越,衢,信,汀,南剑,英,韶,春,连,邵武军,商,虢,虔,道,贺,潮,循 · 年号:治平中 · 公历:1066

熙宁元年,诏:“天上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事件:熙宁元年诏蠲不发坑冶岁课,八年令民并淘采烹炼。 · 朝代: · 地点:坑冶坊郭乡村 · 年号:熙宁元年,熙宁八年 · 公历:1068,1075

元丰元年,诸坑冶金总收万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九十七斤,铅九百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奇。

事件:元丰元年诸坑冶总收金银铜铁铅锡水银朱砂数量。 · 朝代: · 年号:元丰元年 · 公历:1078

先是,熙宁七年,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产金,请以邓辟鉴金场。”后五年,凡得金为钱二十五万缗,辟迁官者再焉。元丰四年,始以所产薄罢贡,而虔、吉州界铅悉禁之。七年,户部尚书王存等请复开铜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岁,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于虞部。

事件:熙宁七年广西产金,后五年得金,元丰四年罢贡,七年复开铜禁。 · 朝代: · 人物:邓辟鉴,王存 · 地点:广西,邕州,右江填乃洞,虔,吉州 · 年号:熙宁七年,元丰四年,元丰七年 · 公历:1074,1081,1084

绍圣元年,户部尚书蔡京奏:“岑水场铜额浸亏,而商、虢间苗脉多,陕民不习烹采,久废不发。请募南方善工诣陕西经画,择地兴冶。”于是以许天启同管干陕西坑冶事。元符三年,天启罢领坑冶,以其事归之提刑司。初,新旧坑冶合为一司,而漕司兼领。天启为同管干,欲专其事,虑有所牵制,乃请川、陕、京西路坑冶自为一司,许检束州县,刺举官吏,而漕司不复兼坑冶。至是,中书奏天启所领,首末六岁,总新旧铜止收二百六万余斤,而兵匠等费繁多,故罢之。

事件:绍圣元年蔡京请募南方善工开陕西坑冶,许天启管理,元符三年罢领坑冶归提刑司。 · 朝代: · 人物:蔡京,许天启 · 地点:岑水场,商,虢,陕,川,陕,京西路 · 年号:绍圣元年,元符三年 · 公历:1094,1100

崇宁元年,提举江、淮等路铜事游经言:“信州胆铜古坑二:一为胆水浸铜,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为胆土煎铜,无穷而为利寡。计置之初,宜增本损息,浸铜斤以钱五十为本,煎铜以八十。”诏用其言。诸路坑冶,自川、陕、京西之外,并令常平司同管干。所收息薄而烦官监者,如元符、绍圣敕立额,许民封状承买。四年,湖北旺溪金场,以岁收金千两,乃置监官。广东漕臣王觉自言尝领常平,讲求山泽之利,岑水一场去年收铜,比租额增三万九千一百斤,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万一千斤。遂增其秩。是岁,山泽坑冶名数,令监司置籍,非所当收者别籍之,若弛兴、废置、移并,亦令具注,上于虞部。

事件:崇宁元年,游经建议改进信州胆铜开采,诏准后诸路坑冶由常平司管理,允许民间承买。崇宁四年,湖北旺溪金场设监官,王觉因岑水场铜产量增加升秩。 · 朝代: · 人物:游经,王觉 · 地点:信州,江,淮等路,川,陕,京西,湖北旺溪金场,岑水一场 · 年号:崇宁元年,崇宁四年 · 公历:1102,1105

大观二年,诏:“金银坑发,虽告言而方检视,私开淘取者以盗论。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丞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有冶地,知县月一行点阅。言者论其职在宣导德泽,平征赋狱讼,不宜为课利走山谷间,遂已之。八月,提举陕西坑冶司改并入转运司。

事件:大观二年,诏令金银坑开采需检视,私开以盗论,坑冶兼监知县县丞,但有言论认为不宜,遂停止。八月,陕西坑冶司并入转运司。 · 朝代: · 地点:金银坑发,知县,县丞,陕西 · 年号:大观二年 · 公历:1108

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湖北产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峡州夷陵、宜郡县,荆南府枝江、江陵县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钱,提举司买止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苗无官监者,许遣部内州县官及使臣掌干。”诏提举官措画以闻,仍于荆南置司。广东漕司复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场皆宜停闭;韶州曹峒场、英州银冈场皆并入英之清溪场,惟黄坑场欲权存,俟岁终会所入别奏;惠州杨梅东坑、康州云烈、潮州丰政、连州元鱼铜坑黄田白宝、广州大利宜禄、韶州伍注岑水铜冈、循州大佐罗翊、英州钟铜凡十六场,请并如旧;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连之同安请更遣摄官。”从之。

事件:政和元年,张商英建议在湖北设专司买金,诏置提举官。广东漕司奏请调整多个坑场,部分停闭、合并或保留。 · 朝代: · 人物:张商英,王觉 · 地点:湖北,辰,沅,靖溪峒,峡州夷陵,宜郡县,荆南府枝江,江陵县赤湖城,鼎州,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场,韶州曹峒场,英州银冈场,英之清溪场,黄坑场,惠州杨梅东坑,康州云烈,潮州丰政,连州元鱼铜坑黄田白宝,广州大利宜禄,韶州伍注岑水铜冈,循州大佐罗翊,英州钟铜,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连之同安 · 年号:政和元年 · 公历:1111

三年,尚书省言:“陕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辖措置,川路金银坑治兴废,虑失利源。”诏:“令陕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冶所收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物数,令工部置籍签注,岁半消补,上之尚书省。”自是,户工部、尚书省皆有籍钩考,然所凭唯帐状,至有有额而无收,有收而无额,乃责之县丞、监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递年违负之数。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四年,令监司遣官同诸县丞遍视坑冶之利,为图籍签注,监司覆实保奏,议遣官再覆,酌重轻加赏,异同、脱漏者罪之。六年,川、陕路各置提辖措置。坑冶官刘芑计置万、永州产金,一岁收二千四百余两,特与增秩。十二月,广东漕司言:“本路铁场坑冶九十二所,岁额收铁二百八十九万余斤,浸铜之余无他用。”诏令官悉市以广浸,仍以诸司及常平钱给本。尚书省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辖措置专司,及淮南、湖北、广东西亦监司领,其余路请并令监司领之。”于是江东西、福建、两浙漕臣皆领坑冶。

事件:政和三年,尚书省言陕西坑冶已遣官,川路金银坑兴废,诏令陕西官兼行川路事,工部置籍。蒋彝奏陕西坑冶收金,诏输库并增秩。四年,令监司遣官视坑冶为图籍。六年,川陕路各置提辖,刘芑计置产金增秩,广东铁场铁用于浸铜。 · 朝代: · 人物:蒋彝 · 地点:陕西路,川路,工部,尚书省 · 年号:政和三年 · 公历:1113

七年,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徐禋奏:“太平瑞应,史不绝书。令部内山泽、坑冶,若获希世珍物及古宝器,请赴书艺局上进。”盖自政和初,京西漕臣王璹奏太和山产水精,知桂州王觉奏枕门等处产金及生花金田,提辖京西坑冶王景文奏汝州青岭镇界产玛瑙,其后湟州界蕃官结彪地内金坑千余,收生熟金四等,凡百三十四两有奇。蔡京请宣付史馆,帅百官表贺,故禋复有是请焉。是时,河北、京东西及徐禋所领九路兴修坑冶,类凿空扰下,抑州县承额,于是降黜河北提辖官,遣廉访使者郑谌并诸路廉访悉究陈利病真伪。八月,中书奏坑冶浸已即绪,诏京东西、河北路并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并罢。十一月,尚书省言:“徐禋以东南黑铅留给鼓铸之余,悉造丹粉,鬻以济用。”诏诸路常平司以三十万输大观西库,余从所请。

事件:政和七年,徐禋奏请进献珍物,盖因之前各地报告产珍宝。蔡京请宣付史馆贺表。河北等地兴修坑冶扰民,遣使究查。八月,坑冶事即绪,罢提举官。十一月,徐禋以黑铅造丹粉,诏输钱库。 · 朝代: · 人物:徐禋,王璹,王觉,王景文,结彪,蔡京,郑谌 · 地点:东南九路,太和山,枕门等处,汝州青岭镇,湟州界,河北,京东西,大观西库 · 年号:政和七年 · 公历:1117

明年,令诸路铁仿茶盐法榷鬻,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听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于官,私相贸易者禁之。先是,元丰六年,京东漕臣吴居厚奏:“徐、郓、青等州岁制军器及上供简铁之类数多,而利国、莱芜二监铁少不能给。请铁从官兴煽,所获可多数倍。”自是,官榷铁造器用以鬻于民,至元祐罢之。其后大观初,入内皇城使裴绚为泾原干当,奏上渭州通判苗冲淑之言:“石河铁冶既令民自采炼,中卖于官,请禁民私相贸易。农具、器用之类,悉官为铸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输官而偿其直。”乃禁毋得私相贸易,农具、器用勿禁,官自卖铁唯许铸泻户市之。

事件:政和八年,令诸路铁仿茶盐法榷鬻,置炉冶收铁。之前元丰六年吴居厚奏官兴煽铁,大观初裴绚奏禁私贸易,官自卖铁。 · 朝代: · 人物:吴居厚,裴绚,苗冲淑 · 地点:诸路,京东,徐,郓,青等州,利国,莱芜二监,泾原,渭州,石河铁冶 · 年号:政和八年 · 公历:1118

政和初,臣僚言:“盐铁利均,今盐筴推行已备,而铁货尚未讲画。请即冶户未偿之钱,收其已炼之铁,为器鬻之。兼京东二监所出尤多,河北固镇等冶并官监,其利不赀,而河东铁、炭最盛,若官榷为器,以赡一路,旁及陕、雍,利入甚广,且以销盗铸之弊。又夏人茶山铁冶既入中国,乏铁为器,闻以盐易铁钱于边,若官自为器,则铁与钱俱重,可伐其谋。请榷诸路铁,择其最盛者,可置监设官总之,概诸路不越数十处,余止为铸泻之地,属之都监或监当官兼领。凡农具、器用皆官铸造,表以字号,官本之余,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铁引以通诸路,储其钱助三路钞本。”诏户部下诸路漕臣详度。会次年,广东路请以可监之地如旧法收其净利,苗脉微者召人承买,官不榷取,遂并诸路详度之旨不行。至是,臣僚复以为言,故严贸易之禁,而铁利尽榷于官,然农具、器用从民铸造,卒如旧法。

事件:政和初,臣僚言盐铁利均,请榷诸路铁,置监设官,官铸造农具器用,取息置引。诏户部详度,广东路请如旧法,遂不行。严贸易之禁,铁利尽榷于官,但农具器用从民铸造。 · 朝代: · 人物:臣僚 · 地点:盐铁,京东二监,河北固镇等冶,河东,陕,雍,夏人茶山铁冶 · 年号:政和初

四月,广东廉访黄烈等言:“广、惠、英、康、韶州、兴庆府,政和中,宝货司立坑冶金银等岁额,或苗脉微,或无人承买,而浮冗之人虚托其名,发毁民田,骚动邀贩。”诏:“政和六年所立额并罢,旧有苗脉可给岁课者如故。”十一月,复诸路元罢提举坑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刘蒙同措置。

事件:政和某年四月,广东廉访黄烈等言宝货司立额扰民,诏罢政和六年所立额,旧有苗脉可给岁课者如故。十一月,复诸路提举坑冶官,江南路令刘蒙同措置。 · 朝代: · 人物:黄烈,刘蒙 · 地点:广,惠,英,康,韶州,兴庆府,江南路

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沙碛麸金,许民随金脉淘采,立课额,或以分数取之。十月,复置相州安阳县铜冶村监官。先是,诏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镇两冶,余创置冶并罢,而常平司谓铜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六年,诏:“坑冶之利,二广为最,比岁所入,稽之熙、丰,十不逮一。令漕臣郑良提举经画,分任官属典掌计置,取元丰以来岁入多数立额,定为常赋,坑冶司毋预焉。”时江、淮、荆、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铸钱院监十八,岁额三百余万缗。五月,诏:“坑冶旧隶转运司者,如熙、丰、绍圣法;崇宁以后隶常平司者,如崇宁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属,如熙、丰员数,余路官属并罢,仍令中书选提点官。”

事件:宣和元年,许民淘采石泉军金并立课额。十月,复置相州安阳县铜冶村监官。六年,诏令漕臣郑良经画二广坑冶,取元丰以来岁入立额为常赋。 · 朝代: · 人物:郑良 · 地点:石泉军,相州安阳县铜冶村,邢州綦村,磁州固镇,二广,江,淮,荆,浙等九路 · 年号:宣和元年,宣和六年 · 公历:1119,1124

靖康元年,诸路坑冶苗矿既微,或旧有今无,悉令蠲损,凡民承买金场并罢。宋初,旧有坑冶,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于官。初隶诸路转运司,本钱亦资焉,其物悉归之内帑。崇宁已后,广搜利穴,榷赋益备。凡属之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金银等物往往皆积之大观库,自蔡京始。政和间数罢数复,然告发之地多坏民田,承买者立额重,或旧有今无,而额不为损。钦宗即位,诏悉罢之。

事件:靖康元年,诸路坑冶苗矿微或无,悉令蠲损,罢民承买金场。宋初坑冶官置场监或民承买,崇宁后广搜利穴,政和间数罢数复。钦宗即位,诏悉罢之。 · 朝代: · 人物:钦宗 · 地点:诸路 · 年号:靖康元年 · 公历:1126

南渡,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同。今以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铅、锡之冶废兴之数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铸钱司比较所入之数附之:

事件:南渡后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同。以绍兴三十二年和乾道二年坑冶废兴数及铸钱司比较所入数附之。 · 朝代: · 地点:南渡 · 年号:绍兴三十二年,乾道二年 · 公历:1162,1166

湖南、广东、江东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废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银冶一百七十四,废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广东、浙东、广西、江东西、福建铜冶一百九,废者四十五。旧额岁七百五万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岁入二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事件:列举湖南、广东、江东西金冶数量及废者,湖南等地银冶数量及废者,潼川等地铜冶数量及废者,旧额和乾道岁入。 · 朝代: · 地点:湖南,广东,江东西,福建,浙东,广西,潼川,利州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铁冶六百三十八,废者二百五十一,旧额岁二百一十六万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道岁入八十八万三百斤有奇。

事件:列举淮西等地铁冶数量及废者,旧额和乾道岁入。 · 朝代: · 地点: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

淮西、湖南、广东、福建、浙东、江西铅冶五十二,废者一十五,旧额岁三百二十一万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道岁入一十九万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事件:列举淮西等地铅冶数量及废者,旧额和乾道岁入。 · 朝代: · 地点:淮西,湖南,广东,福建,浙东,江西

湖南、广东、江西锡冶一百一十八,废者四十四,旧额岁七十六万一千二百斤有奇,乾道岁入二万四百五十斤有奇。

事件:列举湖南等地锡冶数量及废者,旧额和乾道岁入。 · 朝代: · 地点:湖南,广东,江西

宋初,诸冶外隶转运司,内隶金部;崇宁二年,始隶石曹;建炎元年,复隶金部、转运司。隆兴二年,坑冶监官岁收买金及四千两、银及十万两、铜锡及四十万斤、铅及一百二十万斤者,转一官;守倅部内岁比租额增金一万两、银十万两、铜一百万斤,亦转一官;令丞岁收买及监官格内之数,减半推赏。

事件:宋初诸冶外隶转运司内隶金部,崇宁二年始隶石曹,建炎元年复隶金部转运司。隆兴二年规定坑冶监官收买达到一定数量转一官,守倅部内增额亦转一官,令丞减半推赏。 · 朝代: · 地点:诸冶,转运司,金部,石曹,尚书省 · 年号:建炎元年,隆兴二年 · 公历:1127,1164

庆元二年,宰执言:“封桩银数比淳熙末年亏额几百五十万。今务场所入岁不满三十万,而岁奉三宫及册宝费约四十万,恐愈侵银额。欲权以三分为率,一分支银,二分支会子。”上曰:“善。”

事件:庆元二年,宰执言封桩银亏额,务场所入少而岁奉多,恐侵银额,欲权以三分为率分支。上曰善。 · 朝代: · 人物:宰执,上 · 地点:务场 · 年号:庆元二年 · 公历:1196

端平三年,赦曰:“诸路州县坑冶兴废,在观寺、祠庙、公宇、居民坟地及近坟园林地者,在法不许人告,亦不得受理。访闻官司利于告发,更不究实,多致扰害。自今许人户越诉,官吏并讼者重置典宪。及有坑冶停闭、苗脉不发之所,州县勒令坑户虚认岁额,提点铸钱司核实追正。”

事件:端平三年赦曰,坑冶兴废在观寺等处不许告受理,官司利于告发致扰害,许人越诉。坑冶停闭苗脉不发,州县勒令虚认岁额,提点铸钱司核实追正。 · 朝代: · 地点:诸路州县 · 年号:端平三年 · 公历:1236

矾 唐于晋州置平阳院以收其利。开成三年,度支奏罢之,乃以矾山归之州县。五代以来,复创务置官吏,宋因之。

事件:唐于晋州置平阳院收矾利,开成三年罢之,以矾山归州县。五代以来复创务置官吏,宋因之。 · 朝代:唐,五代,宋 · 地点:晋州 · 年号:开成三年 · 公历:838

白矾出晋、慈、坊州、无为军及汾州之灵石县,绿矾出慈、隰州及池州之铜陵县,皆设官典领,有镬户鬻造入官市。晋、汾、慈州矾,以一百四十斤为一驮,给钱六十。隰州矾驮减三十斤,给钱八百。博卖白矾价:晋州每驮二十一贯五百,慈州又增一贯五百;绿矾:汾州每驮二十四贯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驮四贯六百。散卖白矾:坊州斤八十钱,汾州百九十二钱,无为军六十钱;绿矾,斤七十钱。

事件:白矾和绿矾出产地,设官典领,有镬户鬻造入官市。详列各州矾的价格。 · 朝代: · 地点:晋,慈,坊州,无为军,汾州之灵石县,慈,隰州,池州之铜陵县

建隆中,诏:“商人私贩幽州矾,官司严捕没入之。”继定私贩河东幽州矾一两以上、私鬻矾三斤、及盗官矾至十斤者,弃市。开宝三年,增私贩至十斤、私鬻及盗满五十斤者死,余罪论有差。太平兴国初,以岁鬻不充,乃诏私贩化外矾一两以上、及私鬻至十斤,并如律论决,再犯者悉配流,还复犯者死。淳化元年,有司言:“慈矾滞积,小民多于山谷僻奥之地私鬻侵利。而绿矾价贱,不宜与晋矾均法。”诏同犯私茶罪赏。

事件:建隆中诏禁商人私贩幽州矾,违者严捕没入。开宝三年增私贩私鬻盗官矾之刑。太平兴国初诏私贩化外矾如律,再犯配流,死。淳化元年诏慈矾滞积,小民私鬻,诏同犯私茶罪赏。 · 朝代: · 地点:幽州,河东幽州 · 年号:建隆中,开宝三年,太平兴国初,淳化元年 · 公历:960-963,970,976-977,990

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谏议大夫刘熙古诣晋州制置矾,许商人输金银、布帛、丝绵、茶及缗钱,官偿以矾,凡岁增课八十万贯。太平兴国初,岁博缗钱、金银计一十二万余贯,茶计三万余贯。端拱初,银、绢帛二万余贯,茶计十四万贯。”至是,言者谓:“矾直酬以见钱,商人以陈茶入博,有利豪商,无资国用。”诏今后惟听金银、见钱入博。

事件:建隆二年命刘熙古制置晋州矾,许商人输物偿矾,岁增课八十万贯。太平兴国初岁博缗钱等。端拱初银绢帛等。至是言者谓矾直酬以见钱,诏今后惟听金银见钱入博。 · 朝代: · 人物:刘熙古 · 地点:晋州 · 年号:建隆二年,太平兴国初,端拱初 · 公历:961,976-977,988-989

至道中,白矾岁课九十七万六千斤,绿矾四十万五千余斤,鬻钱一十七万余贯。真宗末,白矾增二十万一千余斤,绿矾增二万三千余斤,鬻钱增六万九千余贯。天圣以来,晋、慈二州矾募民鬻之,季鬻矾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六、七百斤,四分输一入官,余则官市之。无为军亦置务鬻矾,后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私售矾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诏弛两蜀榷矾之禁。

事件:至道中白矾绿矾岁课及鬻钱数。真宗末增课。天圣以来晋慈二州矾募民鬻之,四分输一入官,余则官市之。无为军置务鬻矾后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六年弛两蜀榷矾之禁。 · 朝代: · 地点:晋,慈二州,无为军 · 年号:至道中,真宗末,天圣六年 · 公历:995-997,1022,1028

时河东矾积益多,复听入金帛、刍粟。刍粟虚估高,商人利于入中。麟州粟斗实直钱百,虚估增至三百六十,矾之出官为钱二万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计粟实直钱才六千,而矾一驮已费本钱六十。县官徒有榷矾之名,其实无利。嘉祐六年,罢入刍粟,复令入缗钱。矾以百四斤为一驮,入钱京师榷货务者,为钱十万七千;入钱麟、府州者,又减三千。自是商贾不得专其利矣。皇祐中,晋、慈入矾二百二十七万三千八百斤,以易刍粟之类,为缗钱十三万六千六百;无为军矾售缗钱三万三千一百。治平中,晋、慈矾损一百九万六千五百四斤;无为军矾售钱岁有常课,发运使领之,视皇祐数无增损;隰州矾至是入三十九万六千斤,亦以易缗钱助河东岁籴。

事件:河东矾积益多,复听入金帛刍粟,虚估高,商利于入中。县官徒有榷矾之名无利。嘉祐六年罢入刍粟,复令入缗钱。皇祐中晋慈入矾以易刍粟,无为军矾售钱,治平中晋慈矾损,无为军矾常课,隰州矾入助河东岁籴。 · 朝代: · 地点:河东,麟州,京师榷货务,麟,府州 · 年号:嘉祐六年,皇祐中,治平中 · 公历:1061,1049-1054,1064-1067

熙宁元年,命河东转运司经画矾、盐遗利。李师中言:“官积矾三百斤,走卤消耗,恐后为弃物。”诏令商人入中粮草,即以偿之。三年,罢潞州交子务,以妨中纳粮草、算请矾盐故也。知庆州王广渊言:“河东,矾为利源之最,请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别立矾法,专置提举官。”诏遣光禄丞杨蟠会议以闻。蟠言:“坊州产矾,官虽置场,而商多私售。请置镬户,定其数,许于陕西北界黄河,东限潼关,南及京西、均、房、襄、邓、金州、光化军,令镬户递相保察。或私卖越界,禁如私白矾法,仍增官获私矾辄以夹杂减斤重之法。”从之。

事件:熙宁元年命河东转运司经画矾盐遗利。李师中言官积矾消耗,诏令商人入中粮草偿之。三年罢潞州交子务。王广渊言河东矾为利源,请别立矾法,诏遣杨蟠会议。蟠建议坊州产矾置镬户定数,禁私卖越界。 · 朝代: · 人物:李师中,王广渊,杨蟠 · 地点:河东,潞州,庆州,陕西 · 年号:熙宁元年,熙宁三年 · 公历:1068,1070

元丰元年,定畿内及京东、西五路许卖晋、隰矾;陕西自潼关以西、黄河以南,达于京西均、房、襄、邓、金州则售坊州矾;矾之出于西山、保霸州者,售于成都、梓州路;出无为军者,余路售之。私鬻与越界者,如私矾法。

事件:元丰元年定各地许卖晋隰矾、坊州矾、西山保霸州矾、无为军矾,私鬻与越界者如私矾法。 · 朝代: · 地点:畿内,京东,西五路,陕西,潼关,黄河,京西,均,房,襄,邓,金州,光化军,西山,保霸州,成都,梓州路,无为军 · 年号:元丰元年 · 公历:1078

自熙宁初,矾法始变。岁课所入,元年为钱三万六千四百缗有奇,并增者五年,乃取熙宁六年中数,定以十八万三千一百缗有奇为新额;至元丰六年,课增至三十三万七千九百缗,而无为军矾岁课一百五十万斤,用本钱万八千缗;自治平至元丰数无增损。

事件:熙宁初矾法始变。岁课所入,元年为钱数,增者五年,取熙宁六年中数定新额。至元丰六年课增,无为军矾岁课无增损。 · 朝代: · 地点:东南九路 · 年号:熙宁六年,元丰六年 · 公历:1073,1083

元祐元年,户部言:“商旅贩矾,旧听其便。乃者发运司请用河东例,令染肆铺户连保豫买,颇致抑扰。”诏如旧制。元符三年,崇仪使林像奏:“禁河北土矾非便。若即河北产矾地置场官买,增价出之,罢运晋矾,则官获净利,无运载之劳,民资地产,省犯法之弊。”诏下户部。

事件:元祐元年户部请令在京商税院酌取元丰八年钱为新额。三年又以天圣岁课为额。七年罢诸路承买土产税场。元符三年林像奏禁河北土矾非便,请置场官买,诏下户部。 · 朝代: · 人物:林像 · 地点:河北 · 年号:元祐元年,元符三年 · 公历:1086,1100

初,熙、丰间,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之。元祐初通商,绍圣复熙、丰之制。大观元年,定河北、河东矾额各二十四万缗,淮南九万缗,罢官卖,从商贩,而河东、河北、淮南各置提举官。政和初,复官鬻,罢商贩如旧制。淮南矾事司罢归发运司,上供矾钱责以三万三千一百缗为额。三年,有司奏减河北、河东并淮南矾额,计十六万缗。四年,矾额复循大观之制。五年,河北、河东绿矾听客贩于东南九路,民间见用者,依通商地籍之,听买新引带卖,大率循仿盐法。宣和中,举比较增亏赏罚,未几,以扰民罢。

事件:熙丰间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元祐初通商,绍圣复熙丰之制。大观元年定河北河东淮南矾额,罢官卖从商贩,各置提举官。政和初复官鬻罢商贩。宣和中举比较增亏赏罚,以扰民罢。 · 朝代: · 地点:东南九路,发运司,河北,河东,淮南 · 年号:熙丰间,元祐初,绍圣,大观元年,政和初,宣和中 · 公历:1068-1085,1086,1094-1098,1107,1111,1119-1125

建炎三年,措置财用黄潜厚奏许商人贩淮南矾入东南诸路,听输钱行在,而持引据赴场支矾。

事件:建炎三年,措置财用黄潜厚奏许商人贩淮南矾入东南诸路,输钱行在,持引据赴场支矾。 · 朝代: · 人物:黄潜厚 · 地点:淮南,东南诸路,行在 · 年号:建炎三年 · 公历:1129

绍兴十一年,以铸钱司韩球言,抚州青胆矾斤钱一百二十文,土矾斤三十文省,铅山场所产品高于抚,青胆矾斤作一百五十文,黄矾斤作八十文。二十九年,以淮西提举司言,取绍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矾钱一年中数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缗为定额。其他产矾之所,若潭州浏阳之永兴场、韶州之岑水场,皆置场给引,岁有常输。惟漳州之东,去海甚迩,大山深阻,虽有采矾之利,而潮、梅、汀、赣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杰者号大洞主、小洞主,土著与负贩者,皆盗贼也。

事件:绍兴十一年以韩球言,定抚州和铅山场青胆矾土矾价格。二十九年以淮西提举司言,取绍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矾钱中数为定额。其他产矾之所置场给引,漳州之东有盗贼聚焉。 · 朝代: · 人物:韩球 · 地点:抚州,铅山,潭州浏阳之永兴场,韶州之岑水场,漳州之东,潮,梅,汀,赣四州 · 年号:绍兴十一年,绍兴二十九年 · 公历:1141,1159

香 宋之经费,茶、盐、矾之外,惟香之为利博,故以官为市焉。建炎四年,泉州抽买乳香一十三等,八万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诏取赴榷货务打套给卖,陆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万斤为一纲。

事件:建炎四年,泉州抽买乳香等八万余斤,诏取赴榷货务打套给卖,陆路水路定纲。 · 朝代: · 地点:泉州,榷货务 · 年号:建炎四年 · 公历:1130

绍兴元年,诏:“广南市舶司抽买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请,其所售之价,每五万贯易以轻货输行在。”六年,知泉州连南夫奏请,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大食蕃客啰辛贩乳香直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舶货,收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百万两,转一官;又招商入蕃兴贩,舟还在罢任后,亦依此推赏。然海商入蕃,以兴贩为招诱,侥幸者甚众。

事件:绍兴元年诏广南市舶司抽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请。六年知泉州连南夫奏请,纲首招诱舶舟抽解累价及者补官。大食蕃客啰辛贩乳香直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收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百万两转一官。 · 朝代: · 人物:连南夫,啰辛,蔡景芳 · 地点:广南市舶司,行在,大食,泉,福,两浙,湖,广 · 年号:绍兴元年,绍兴六年 · 公历:1131,1136

淳熙二年,郴、桂寇起,以科买乳香为言。诏:“湖南路见有乳香并输行在榷货务,免科降。”十二年,分拨榷货务乳香于诸路给卖,每及一万贯,输送左藏南库。十五年,以诸路分卖乳香扰民,令止就榷货务招客算请。

事件:淳熙二年郴桂寇起,以科买乳香为言,诏湖南路乳香输行在免科降。十二年分拨榷货务乳香于诸路给卖。十五年令止就榷货务招客算请。 · 朝代: · 地点:郴,桂,湖南路,诸路,左藏南库,榷货务 · 年号:淳熙二年,淳熙十二年,淳熙十五年 · 公历:1175,1185,1188

绍熙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亏数,诏依前博买。开禧三年,住博买。嘉定十二年,臣僚言以金银博买,泄之远夷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绢帛、锦锜、瓷漆之属博易。听其来之多寡,若不至则任之,不必以为重也。

事件:绍熙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亏数诏依前博买。开禧三年住博买。嘉定十二年臣僚言以金银博买泄之远夷为可惜,命有司止以绢帛等博易,听其来之多寡。 · 朝代: · 地点:福建舶司 · 年号:绍熙三年,开禧三年,嘉定十二年 · 公历:1192,12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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