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宋史 · 第194卷 · 作者:脱脱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拣选之制 廪给之制

事件:关于拣选和廪给制度的标题。 · 朝代:

拣选之制 建隆初,令诸州召募军士部送阙下,至则军头司覆验等第,引对便坐,而分隶诸军焉。其自厢军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军,上军而升班直者,皆临轩亲阅,非材勇绝伦不以应募,余皆自下选补。

事件:建隆初年,令诸州召募军士送京,经军头司检验后分隶诸军。 · 朝代: · 地点:阙下 · 年号:建隆初 · 公历:960

咸平五年,于环、庆等州厢军马步军六千余人内选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事件:咸平五年,从环庆等州厢军中选拔材勇者四千五百人屯防,替代禁兵。 · 朝代: · 地点:环州,庆州 · 年号:咸平五年 · 公历:1002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卫司诸禁军中老疾者众,盖久从征戍,失于拣练,每抽替至京,虽量加阅视,亦止能去其尤者。今多已抽还,宜乘此息兵,精加选拣,虽议者恐其动众,亦当断在必行。昔太祖亦尝患此,遂尽行拣阅,当时人情深以为惧,其后果成精兵。”枢密使王继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时遴选,实恐冗兵徒费廪食。”帝曰:“然。近者契丹请盟,夏人纳款,恐军旅之情谓国家便谋去兵惜费。”乃命先于下军选择勇力者次补上军。其老疾者,俟秋冬慎择将臣令拣去之。

事件:景德二年,真宗与王继英讨论拣选禁军老疾者,决定乘息兵时精选拣练。 · 朝代: · 人物:王继英,太祖,真宗 · 地点:殿前,侍卫司,京 · 年号:景德二年 · 公历:1005

三年正月,诏遣枢密都承旨韩崇训等与殿前司、侍卫马步军司拣阅诸军兵士,供备库使、带御器械綦政敏等分往京东、西路拣阅。八月,诏效顺第一军赴京拣阅,以补虎翼名阙。是军皆河东人,帝念其累戍劳苦,故升奖焉。

事件:景德三年,派遣官员拣阅诸军兵士,并诏效顺第一军赴京拣阅补缺。 · 朝代: · 人物:韩崇训,綦政敏 · 地点:京东,西路,京,河东 · 年号:景德三年正月,景德三年八月 · 公历:1006,1006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曰:“江南、广东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宪章,久从配隶,念其远地,每用轸怀。属乔岳之增封,洽溥天之大庆,不拘常例,特示宽恩。江南路宜差内殿崇班段守伦就升州、洪州,广南东、西路差殿直、阁门祗候彭麟就桂州,与本路转运使同勾抽诸州杂犯配军,拣选移配淮南州军牢城及本城。有少壮堪披带者,即部送赴阙,当议近上军分安排。如不愿量移及赴阙者,亦听。若地理远处,即与转运使同乘传就彼,依此拣选。”

事件:大中祥符二年诏令拣选流配人中的少壮者,送京安排到近上军分。 · 朝代: · 人物:段守伦,彭麟 · 地点:江南,广东西路,升州,洪州,桂州,淮南 · 年号:大中祥符二年四月 · 公历:1009

五年正月,帝谕知枢密院王钦若等:“在京军校差充外处人员,军数不足,有妨训练,可诏示殿前、侍卫马步军司简补。禁军逐指挥兵士内,捧日上三军要及三百人,龙卫上四军各二百五十人,拱圣、骁骑、骁胜、宁朔、神骑、云武骑各三百五十人,并于下次军营升填,须及得本额等样,及令军头司于诸处招拣到人内选填。营在京者引见分配,在外处者准此,仍委逐司擘画开坐以闻。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拣选。”

事件:真宗谕王钦若等简补禁军缺额,详细规定各指挥兵额。 · 朝代: · 人物:王钦若,真宗 · 地点:京,殿前,侍卫马步军司 · 年号:大中祥符五年正月 · 公历:1012

九年十一月,诏河北、河东、陕西诸州军拣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为一指挥,于本处置营教阅武艺,升为禁军。

事件:诏令河北、河东、陕西诸州军拣选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为禁军。 · 朝代: · 地点:河北,河东,陕西 · 年号:大中祥符九年十一月 · 公历:1016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诸州军拣厢军骁壮及等者升隶上军。六月,召选天下厢兵迁隶禁军者,凡五千余人。

事件:天禧元年,遣使拣选厢军骁壮者升隶上军,并召选厢兵迁隶禁军五千余人。 · 朝代: · 地点:诸州军,天下 · 年号:天禧元年二月,天禧元年六月 · 公历:1017,1017

天圣间,尝诏枢密院次禁军选补法:

事件:天圣年间,曾下诏枢密院制定禁军选补法规。 · 朝代:宋朝 · 年号:天圣

凡入上四军者,捧日、天武弓以九斗,龙卫、神卫弓以七斗,天武弩以二石七斗,神卫弩以二石三斗为中格。恩、冀员僚直、骁捷军士选中四军,则不复阅试。自余招拣中者,并引对。凡员僚直阙,则以选中上军及龙卫等样、弓射七斗合格者充,仍许如龙卫例选补班直。

事件:详细规定上四军等禁军的弓弩斗力标准,以及选补班直的规则。 · 朝代:宋朝

凡选禁军,自奉钱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斗、弩蹠三石五斗、等样及龙卫者,并亲阅,以隶龙卫、神卫。凡骑御马直阙小底,则阅拱圣、骁骑少壮善射者充。凡弓手,内殿直以下选补殿前指挥使,射一石五斗;御龙弓箭直选补御龙直、御龙骨朵子直,东西班带甲殿侍选补长入祗候,御龙诸直将虞候选补十将,射皆一石四斗;东西班、散直选补内殿直,捧日、员僚直、天武、龙卫、神卫亲从选补诸班直,御龙骨朵子直、弓箭直将虞候选补十将,御龙直长行选补将虞候,射皆一石三斗;员僚、龙御、骑御马直小底选补散直,射皆一石二斗。凡弩手,东西班带甲殿侍选补长骑祗候,射四石;御龙弩直将虞候选补十将,射三石八斗;长行选补将虞候,射三石五斗。其捧日、天武、龙卫亲从选补弩手班、御龙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别为一等,减二斗。自余殿前指挥使、诸班直以岁久若上名出补外职者,所试弓弩斗力皆遽减,弓自一石三斗至八斗,弩自三石二斗至五斗各有差。

事件:规定禁军选补中弓弩手的具体升迁标准和斗力要求。 · 朝代:宋朝

凡班直经上亲阅隶籍者,有司勿复按试。其升军额者,或取少壮拳勇,或旌边有劳。至于河清遽补,牢城配军亦间下诏选补,盖使给役者有时而进,负罪者不终废也。其退老疾,则以岁首,或出军回;转员皆拣汰,上军以三岁。河北遇大阅亦如之。景祐元年,诏选教骏填拱圣诸军,退其老疾为剩员,不任役者免为民。

事件:景祐元年,诏选教骏填拱圣诸军,退老疾为剩员。 · 朝代:宋朝 · 年号:景祐元年 · 公历:1034

三年,诏选骁骑、云骑、骁胜填拱圣,武骑、宁朔、神骑填骁骑。

事件:诏选骁骑、云骑、骁胜填拱圣,武骑、宁朔、神骑填骁骑。 · 朝代:宋朝 · 年号:景祐三年 · 公历:1036

康定元年,选御辇官为禁军。辇官二十六人遮辅臣喧诉,斩其首二人,余黥隶岭南,卒选如初。

事件:康定元年,选御辇官为禁军,辇官喧闹,斩首二人,余黥隶岭南。 · 朝代:宋朝 · 地点:岭南 · 年号:康定元年 · 公历:1040

庆历三年,诏韩琦、田况选京师奉钱五百已上禁军武技精捷者,营取五人,枢密院籍记姓名,以备驱使。况因言:“今天下兵逾百万,视先朝几三倍,自昔养兵之冗,未有若是。且诸路宣毅、广勇等军孱弱众甚,大不堪战,小不堪役。宜分遣官选不堪战者降为厢军,不堪役者释之。”上然其言。

事件:庆历三年,诏韩琦、田况选京师禁军武技精捷者,田况建议裁汰冗兵。 · 朝代:宋朝 · 人物:韩琦,田况 · 地点:京师,开封 · 年号:庆历三年 · 公历:1043

皇祐元年,拣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禁厢诸军,退其罢癃为半分,甚者给粮遣还乡里。系化外若以罪隶军或尝有战功者,悉以剩员处之。

事件:皇祐元年,拣河北等地禁厢诸军,退罢癃为半分或遣还乡里。 · 朝代:宋朝 · 地点: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 · 年号:皇祐元年 · 公历:1049

三年,韩琦奏:“河北就粮诸军愿就上军者,许因大阅自言。若等试中格,旧无罪恶,即部送阙,量材升补。”乃诏四路都总管司:“自今春秋阅,委主管选长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斗、弩三石五斗者,并家属部送阙。

事件:皇祐三年,韩琦奏请河北就粮军许因大阅自言升补,诏四路都总管司选送合格者。 · 朝代:宋朝 · 人物:韩琦 · 地点: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 · 年号:皇祐三年 · 公历:1051

嘉祐二年,诏神卫水军等以五年,诸司库务役兵以三年一拣。五年,选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本城、牢城、河清、装御、马递铺卒长五尺三寸胜带甲者,补禁军。其尝犯盗亡坐黥者,配外州军归远、壮勇。

事件:嘉祐二年,诏神卫水军等以五年一拣,五年选本城等军补禁军。 · 朝代:宋朝 · 地点: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 · 年号:嘉祐二年 · 公历:1057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厢军以岁首拣,至于禁军虽有驻紥还日拣法,或不举。臣窃惟调发禁军本籍精锐,军出之时尤当拣练。请下有司,凡调发禁军,委当职官汰年六十已上,将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则兵精而用省矣。”下其章。殿前、马步军司奏曰:“旧制,遣戍陕西、河北、河东、广南被边诸军悉拣汰,余路则无令。请自今诸军调发,悉从拣法。”诏可。又诏:“凡选本城、牢城军士以补龙猛等军者,并案籍取尝给奉钱五百及龙猛等者,以配龙猛;其不及等与尝给奉钱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隶及龙骑等者,以配龙骑;其龙骑军士戍还,即选填龙猛。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拣,著为令。”

事件:嘉祐八年,王陶奏请拣汰调发禁军老病者,诏可,并规定本城、牢城军补禁军规则。 · 朝代:宋朝 · 人物:王陶 · 年号:嘉祐八年 · 公历:1063

治平元年,阅亲从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补诸班直。乃诏:自今亲从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又诏:“如闻三路就粮兵,多老疾不胜铠甲者,可勿拘时,拣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异姓亲属等应样者代之。如无,听召外人。”是岁,诏京畿并诸路拣龙骑、壮勇、归远、本城、牢城、宣效六军;河清、车营、致远、窑务、铸钱监、屯田务隶籍三十年胜铠甲者,部送京师填龙猛等军;其自广南拣中者,就填江西、荆湖归远阙额。仍诏每三年以龙猛等军阙数闻。又诏诸路,有步射引弓两石、彍弩四石五斗已上者,奏遣诣阙。

事件:治平元年,阅亲从官武技补班直,诏限年三十五以下,并诏拣退老疾兵。 · 朝代:宋朝 · 地点:京畿,诸路,广南,江西,荆湖 · 年号:治平元年 · 公历:1064

二年,诏京东教阅补禁军。先是,京东教阅本城,自初置即番隶本路巡检,久不选补。上闻其军多勇壮可用者,欲示激劝,故有是诏。

事件:治平二年,诏京东教阅补禁军,以示激劝。 · 朝代:宋朝 · 地点:京东 · 年号:治平二年 · 公历:1065

治平四年五月,拣选拱圣、神勇以下勇分,以补捧日、天武、龙、神卫阙数。

事件:治平四年五月,拣选拱圣、神勇等军补捧日、天武等军阙数。 · 朝代:宋朝 · 年号:治平四年 · 公历:1067

元丰三年六月,权主管马步军司燕达言:“内外就粮退军二十一指挥八千余人,以禁军小疾故拣退及武艺浅弱人配填,既不训练,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军储。若自今更不增补,庶渐销减,候有阙,依禁军选募,教习武世,不数年间,退军可尽变锐士。内奉钱七百者减为五百,依五百奉钱军等杖招拣。”从之。仍诏:“上四军退军改作五百奉钱军额。”八月,殿前、步军司虎翼十指挥出戍归营,闵其劳苦,诏并升补为神勇指挥。广西路经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挥阙额,请以诸路配送隶牢城卒所犯稍轻,及少壮任披带者选补。”从之。

事件:元丰三年,燕达奏请退军不增补,渐销减,并诏改上四军退军额。 · 朝代:宋朝 · 人物:燕达 · 年号:元丰三年 · 公历:1080

四年四月,提举河北义勇保甲狄谘言:“旧制,诸指挥兵给内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侄子孙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粮,其间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许令承替。”诏河北马步诸军依此。十二月,诏诸班直、上四军,毋得简常有罪改配人。

事件:元丰四年,狄谘奏请老疾兵承替,诏依此,并诏诸班直、上四军毋简有罪改配人。 · 朝代:宋朝 · 人物:狄谘 · 地点:河北 · 年号:元丰四年 · 公历:1081

元祐二年七月,诏诸路每岁于八月后解发试武艺人到阙,殿前司限次年正月,军头司限二月以前试验推恩。呈试武艺人同。

事件:元祐二年,诏诸路每年八月后解发试武艺人到阙试验推恩。 · 朝代:宋朝 · 年号:元祐二年 · 公历:1087

三年闰十二月,枢密院言:“在京诸军兵额多阙,而京东、西路就粮禁军往往溢额。”诏差官往逐路同长吏拣选发遣,以补其数。

事件:元祐三年,枢密院言在京军阙额,京东等路溢额,诏差官拣选发遣补数。 · 朝代:宋朝 · 地点:京东,西路,在京 · 年号:元祐三年 · 公历:1088

大观元年四月,诏曰:“东南诸郡军旅之事,久失训齐,民虽浮弱,而阻山带江,轻而易摇。安必虑危,诚不可忽。其诸军事艺生疏精熟不同,非独见将官训练优劣,实亦系教头能否。”枢密院请委逐路提举训练官妙选精熟教头,二年一替,若能训练精熟,然后推赏。从之。

事件:大观元年,诏东南军旅训齐,委提举训练官选教头,二年一替。 · 朝代:宋朝 · 地点:东南诸郡 · 年号:大观元年 · 公历:1107

至若省并之法,凡军各有营,营各有额。皇祐间,马军以四百、步军以五百人为一营。承平既久,额存而兵阙,马一营或止数十骑,兵一营或不满一二百。而将校猥多,赐予廪给十倍士卒,递迁如额不少损。帝患之,熙宁二年,始议并废。陕西马步军营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额以三百人,步军以四百人。其后凡拨并者,马步军营五百四十五并为三百五十五,而京师、府界、诸路及厢军皆会总畸零,各足其常额。

事件:皇祐间,军营额存兵阙,熙宁二年始议并废,陕西马步军营并减。 · 朝代:宋朝 · 地点:陕西 · 年号:皇祐

凡并营,先为缮新其居室,给迁徙费。军校员溢,则以补他军阙,或随所并兵入各指挥,依职次高下同领。帝尝谓辅臣曰:“天下财用,朝廷稍加意,则所省不可胜计。乃者销并军营,计减军校、十将以下三千余人,除二节赐予及傔从廪给外,计一岁所省,为钱四十五万缗,米四十万石,绸绢二十万匹,布三万端,马藁二百万。庶事若此,邦财其可胜用哉!”

事件:并营法中,先缮新居室给迁徙费,军校员溢补他军,帝言省财用。 · 朝代:宋朝

初议并营,大臣皆以兵骄已久,遽并之必召乱,不可。帝不听,独王安石赞决之。时苏轼言曰:“近者并军蒐卒之令猝然轻发,甚于前日矣,虽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坚,而势穷事碍,终亦必变。他日虽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复自信乎?”枢密使文彦博曰:“近多更张,人情汹汹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张,岂惮此辈纷纷邪!”帝用安石言,卒并营之。自熙宁以至元丰,岁有并废。

事件:初议并营,大臣反对,帝用安石言卒并营,自熙宁至元丰岁有并废。 · 朝代:宋朝 · 人物:王安石,苏轼,文彦博

元符二年,枢密院言:“已诏诸路并废堡砦,减罢兵将,鄜延、秦凤路已减并,余路未见施行。”诏泾原、熙河兰会、环庆、河东路速议以闻。

事件:元符二年,枢密院言并废堡砦减兵将,诏泾原等路速议以闻。 · 朝代:宋朝 · 地点:鄜延,秦凤路,泾原,熙河兰会,环庆,河东路 · 年号:元符二年 · 公历:1099

三年,罢都护府,安抚使隶河、兰州,以省馈运。诏边帅减额外戍兵。

事件:元符三年,罢都护府,安抚使隶河、兰州省馈运,诏边帅减额外戍兵。 · 朝代:宋朝 · 地点:河,兰州 · 年号:元符三年 · 公历:1100

建中靖国元年,减放秦凤路土兵。

事件:建中靖国元年,减放秦凤路土兵。 · 朝代:宋朝 · 地点:秦凤路 · 年号:建中靖国元年 · 公历:1101

大观三年,诏:“昨降处分,措置东南利害,深虑事力未办,应费不赀。其帅府、望郡添置禁军,诸县置弓手,并罢其壮城兵士,令帅府置一百人,余望郡置五十人,旧多者自依旧。沿边州军除旧有外,罢增招壮城。帅府、望郡养马并步人选充马军指挥,及支常平钱收籴封桩斛斗指挥,并罢。已添置路分钤辖、路分都监,许令任满。江南东西、两浙各共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帅府添置机宜文字去处,并罢。”

事件:大观三年,诏罢帅府、望郡添置禁军等,以省事力。 · 朝代:宋朝 · 地点:东南 · 年号:大观三年 · 公历:1109

四年,诏:“四辅州各减一将,其军兵仰京畿转运司将未足额并未有人,崇锐、崇威、崇捷、崇武内并废四十四指挥已拣到人,随等杖拨填四辅见阙禁军。仍将逐辅系将、不系将军兵,以住营远近相度,重别分隶排定,及八将训练驻紥去处,疾速开具以闻。河北、河东崇锐、崇威,河东十八指挥,河北不隶将十三指挥并废,见管兵令总管司拨填本路禁军阙额。河北路拨不尽人发遣上京,分填在京禁军阙额。河东拨不尽人,并于本路禁军额外收管。”

事件:大观四年,诏四辅州减将,军兵拨填禁军,并分隶排定。 · 朝代:宋朝 · 地点:四辅州,京畿,河北,河东 · 年号:大观四年 · 公历:1110

宣和五年,诏:“两浙盗贼宁息,其越州置捕盗指挥,可均填江东、淮东三路州军阙额。”

事件:宣和五年,诏越州捕盗指挥均填江东、淮东路州军阙额。 · 朝代:宋朝 · 地点:两浙,越州,江东,淮东 · 年号:宣和五年 · 公历:1123

至神宗之世,则又有简汰退军之令。治平四年,诏拣拱圣、神勇以下军补捧日、天武、龙卫、神卫兵阙。

事件:治平四年,诏拣拱圣、神勇以下军补捧日等军阙。 · 朝代:宋朝 · 年号:治平四年 · 公历:1067

熙宁元年,诏诸路监司察州兵招简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

事件:熙宁元年,诏诸路监司察州兵招简不如法者,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 · 朝代:宋朝 · 地点:诸路 · 年号:熙宁元年 · 公历:1068

二年,从陈升之议,量减卫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请受。吕公弼及龙图阁直学士陈荐皆言退军不便。三年二月,司马光亦曰:

事件:熙宁二年,从陈升之议减卫兵请受,吕公弼、陈荐、司马光言退军不便。 · 朝代:宋朝 · 人物:陈升之,吕公弼,陈荐,司马光 · 年号:熙宁二年 · 公历:1069

窃闻朝廷欲拣在京禁军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尽减请给,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粮食。若实有此议,窃谓非宜。何则?在京禁军及其家属,率皆生长京师,亲姻联布,安居乐业,衣食县官,为日固久。年四十五未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别无罪负,减其请给,徙之淮南,是横遭降配也。

事件:司马光反对拣在京禁军老者减请给徙淮南,认为非宜。 · 朝代:宋朝 · 人物:司马光 · 地点:淮南

且国家竭天下之财养长征兵士,本欲备御边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军,坐费衣食,是养无用之兵,置诸无用之地。又边陲常无事则已,异时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争求益兵。京师之兵既少,必须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广为拣选,将数倍多于今日所退之兵。是弃已教阅经战之兵,而收市井<亩犬>亩之人,本欲减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费而费更广,非计之得也。

事件:续司马光论退军之害,养无用之兵于无用之地,减冗兵反增冗。 · 朝代:宋朝 · 人物:司马光 · 地点:淮南,京师

臣愚欲愿朝廷且依旧法,每岁拣禁军有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复不任执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虚费衣粮。人情既安于所习,国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费自省,此国家安危所系,不敢不言。

事件:司马光建议依旧法拣汰禁军,减充小分或放为民。 · 朝代:宋朝 · 人物:司马光 · 地点:在京

右正言李常亦以为言。从之,是年,诏:“陕西就粮禁军额十万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陕西、河东亟募士补其阙。”

事件:熙宁二年,诏陕西就粮禁军额十万,令亟募士补阙。 · 朝代:宋朝 · 人物:李常 · 地点:陕西 · 年号:熙宁二年 · 公历:1069

四年,诏:“比选诸路配军为陕西强猛,其以为禁军,给赐视壮勇为优,隶步军司,役于逐路都监、总管司。”诏广东、福建、江西选本路配军壮勇者,合所募兵万人,以备征戍。三月,诏广东路选杂犯配军丁壮,每五百人为一指挥,屯广州,号新澄海,如广西之法。七月,手诏:“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旧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至是免为民者甚众,冗兵由是大省。

事件:熙宁四年,诏选配军为陕西强猛禁军,广东等选配军备征戍,诏拣小分升大分。 · 朝代:宋朝 · 地点:陕西,河东,广东,福建,江西,广东路 · 年号:熙宁四年 · 公历:1071

十年,遣官偕畿内,京东西、陕西、荆湖长吏简募军士,以补禁军之阙。

事件:熙宁十年,遣官简募军士补禁军阙。 · 朝代:宋朝 · 地点:畿内,京东西,陕西,荆湖 · 年号:熙宁十年 · 公历:1077

元丰元年,诏:以马军选上军,上军选诸班者,并马射弓一石力。诸班直枪弩手阙,选亲从、亲事官,八并选捧日、龙卫弓箭手。

事件:元丰元年,诏马射弓一石力选上军,诸班直枪弩手选亲从等。 · 朝代:宋朝 · 年号:元丰元年 · 公历:1078

二年,云骑军阙二千一百,以云捷等军补之。

事件:元丰二年,云骑军阙,以云捷等军补之。 · 朝代:宋朝 · 年号:元丰二年 · 公历:1079

六年,骑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习者,并以为步军。

事件:元丰六年,骑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者并以为步军。 · 朝代:宋朝 · 年号:元丰六年 · 公历:1083

元祐四年,诏:“今后岁拣禁军节级,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减充剩员。”

事件:元祐四年,诏岁拣禁军节级,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减充剩员。 · 朝代:宋朝 · 年号:元祐四年 · 公历:1089

八年,泾原路经略司奏:“拣选诸将下剩员,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军,以补阙额。”从之。陕西诸路如之。

事件:元祐八年,泾原路奏拣选剩员充军补阙,陕西诸路如之。 · 朝代:宋朝 · 地点:泾原路,陕西诸路 · 年号:元祐八年 · 公历:1093

绍圣四年,枢密院言:“龙骑系杂犯军额,阙数尚多。今欲将禁军犯徒兵及经断者,岁拣以填阙。”从之。

事件:绍圣四年,枢密院言龙骑阙数多,欲将禁军犯徒及经断者岁拣填阙。 · 朝代:宋朝 · 年号:绍圣四年 · 公历:1097

元符元年又言:“就粮禁军阙额,于厢军内拣选年四十以下者填。”从之。

事件:元符元年,枢密院言就粮禁军阙额于厢军内拣选填。 · 朝代:宋朝 · 年号:元符元年 · 公历:1098

宣和七年,诏京东西、淮南、两浙帅司精选诸军骁锐,发赴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

事件:宣和七年,诏帅司精选诸军骁锐发赴京畿辅郡。 · 朝代:宋朝 · 地点:京东西,淮南,两浙 · 年号:宣和七年 · 公历:1125

靖康元年,诏:“军兵久失教习,当汰冗滥,精加拣择。”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时,年五十已上皆汰为民,及销并之久,军额废阙,则六十已上复收为兵,时政得失因可见矣。

事件:靖康元年,诏军兵失教习当汰冗精拣,但未能精,兵制得失可见。 · 朝代:宋朝 · 年号:靖康元年 · 公历:1126

中兴以后,兵不素练。自军校转补之法行,而拣选益精。大抵有疾患则选,有老弱则选,艺能不精则选,或由中军拣补外军,或拣外边精锐以升禁卫。考《军防令》,诸军招简等杖:天武第一军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军、神卫五尺七寸三分,龙卫五尺有七寸,拱圣、神勇、胜捷、骁捷、龙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骁骑、云骑、骁胜、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龙翼水军五尺有六寸,武骑、宁朔、步军司虎翼水军、拣中龙卫、神骑、广勇、龙骑、骁猛、雄勇、吐浑、擒戎、新立骁捷、骁武、广锐、云翼、有马劲勇、步武、威捷、武卫、床子弩雄武、飞山雄武、神锐、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华军、雄武弩手、上威猛、厅子、无敌、上招收、冀州雄胜、澄海水军弩手五尺五寸,广捷、威胜、广德、克胜、陕府雄胜、骁雄、雄威、神虎、保捷、清边弩手、制胜、清涧、平海、雄武、龙德宫清卫、宁远、安远五尺四寸五分,克戎、万捷、云捷、横塞、捉生、有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拣中雄勇、怀顺、忠勇、教阅忠节、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胜、飞骑、威远、蕃落、怀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节、靖安、川忠节、归远、壮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济州雄胜、骑射、桥道、清塞、奉先、奉国、武宁、威勇、忠果、劲勇、下招收、壮武、雄节、靖江、武雄、广节、澄海、怀远、宁海、刀牌手、必胜五尺三寸,拣中广效、武和、武肃、忠靖、三路厢军五尺二寸。

事件:中兴以后,兵不素练,拣选益精,有疾患等则选,并列出诸军招简等杖标准。 · 朝代:宋朝

建炎三年,诏:“江南、江东、两浙诸州军正兵、土兵、除镇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检,六分中选一分,部辖人年四十五以下,长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选择赴行在。有软弱不堪,年甲不应,或占庇不如数选发,其当职官有刑。”

事件:建炎三年,诏江南等地正兵等选一分赴行在,违者当职官有刑。 · 朝代:宋朝 · 地点:江南,江东,两浙,镇江,越州 · 年号:建炎三年 · 公历:1129

四年,诏:“神武义军统制王<王燮>下阅到第三等军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厢禁军,其不任披带者,分填严州新禁军。”

事件:建炎四年,诏神武义军统制王燮下阅军兵填厢禁军,不任披带者分填严州新禁军。 · 朝代:宋朝 · 人物:王燮 · 地点:严州 · 年号:建炎四年 · 公历:1130

绍兴二年,上谓辅臣曰:“邵青、单德忠、李捧三盗,招安至临安日久,卿等其极拣汰。”吕颐浩、秦桧得旨与张俊同阅视,堪留者近七千人。诏命张俊选精锐,得兵五千人诣行在。

事件:绍兴二年,上谓辅臣极拣汰三盗,诏张俊选精锐五千人诣行在。 · 朝代:宋朝 · 人物:邵青,单德忠,李捧,吕颐浩,秦桧,张俊 · 地点:临安 · 年号:绍兴二年 · 公历:1132

二十年,枢密院言都统吴玠选中护卫西兵千人,诏隶殿司。又统制杨政选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军司。

事件:枢密院报告吴玠选中千名西兵隶属殿司,杨政选三百二十五名西兵填补步军司。 · 朝代: · 人物:吴玠,杨政 · 年号:绍兴二十年 · 公历:1150

二十四年,诏:“御龙直见阙数,可以殿、步二司选拍试填诸班。”

事件:诏令御龙直空缺人数,可以从殿司、步司选拍试填补诸班。 · 朝代: · 年号:绍兴二十四年 · 公历:1154

乾道二年,诏王琪选三百人充马军。

事件:诏令王琪选三百人充任马军。 · 朝代: · 人物:王琪 · 年号:乾道二年 · 公历:1166

庆元三年,殿司言:“正额效用万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阙二百五十九人,于雄效内及效用带甲拍试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阙额。”诏:“崇政殿祗候、亲从填班直人数,特与免。其三衙旧司官兵及御马直合拣班人,照阙额补。”

事件:殿司报告正额效用缺额,诏令通过选拍试填补;崇政殿祗候、亲从填补班直人数特免,三衙旧司官兵及御马直照缺额补。 · 朝代: · 年号:庆元三年 · 公历:1197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军政所先,莫如汰卒。”谓“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敌先奔,即千人皆废矣。乞严敕中外将帅,务核其实。”

事件:臣僚建议军政首要任务是淘汰老弱士兵,请求严格命令中外将帅核实实情。 · 朝代: · 年号:嘉定十一年 · 公历:1218

其省并法自咸平始。建炎以后,臣僚屡言,军额有阙,则并隶一等军分,足其旧额,以便教阅,而指挥、制领、将佐之属亦或罢或省,悉从其请。盖当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补以壮军容。事既宁息,患其有余,必并省以核军实,意则在乎少苏民力也。

事件:概述省并法自咸平开始,建炎后臣僚建议军额缺则并隶以充实,并省以核军实,以减轻民力。 · 朝代: · 年号:咸平,建炎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贫若此,思变而通之。于卒伍中取强勇者,异其籍而厚其廪,且如百人之中拣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则是万人中有三千兵矣。时试之弓弩,课之武艺,暇则驰马击球以为乐,秋冬使之校猎。其有材力精强,则厚赏赉之。又于其中拔其尤者,数愈少而廪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缓急可用。苏辙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将,将军必有所私之士。’又必申命主帅、制领,鼓动而精择之,假之统御之权,严其阶级之法。将乐与士亲,士乐为将用,则可以运动如意,不必别移一军,别招新军矣。”

事件:臣僚建议在士兵中选拔强勇者,厚给廪禄,训练武艺,选拔精锐,以建立核心军队,引用苏辙言论支持。 · 朝代: · 人物:苏辙 · 年号:嘉熙初 · 公历:1237

咸淳间,招兵无虚日,科降等下钱以万计。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为兵,召募无法,拣选云乎哉!

事件:咸淳年间,招兵不断,花费巨资,但任用非人,强捕平民为兵,召募无序。 · 朝代: · 年号:咸淳

廪禄之制 为农者出租税以养兵,为兵者事征守以卫民,其势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镇,天子府卫,中外校卒,不过十余万,而国用不见其有余。宋惩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数十万,悉萃京师,而国用不见其不足者,经制之有道,出纳之有节也。国初,太仓所储才支三、二岁。承平既久,岁漕江、淮粟六百万石,而缣帛、货贝、齿革百物之委不可胜用。其后军储充溢,常有余羡。内外乂安,非偶然也。

事件:概述廪禄制度,农民纳税养兵,士兵征战守卫。对比唐朝和宋朝的兵制,宋朝集中兵力于京师,经制有道,国用充足。 · 朝代:唐,宋 · 地点:京师

凡上军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龙卫、神卫左右厢都指挥使遥领团练使者,月俸钱百千,粟五十斛;诸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领刺史者半之。自余诸班直将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诸军将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厢军将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盐;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诸军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厢兵阅教者,有月俸钱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给酱菜钱或食盐而已。自班直而下,将士月给粮,率称是为差;春冬赐衣有绢绵,或加绸布、缗钱。凡军士边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粮,或从别给。其支军食,粮料院先进样,三司定仓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国初,诸仓分给诸营,营在国城西,给粮于城东,南北亦然。相距有四十里者,盖恐士卒习堕,使知负檐之勤。久之,有司乃取受输年月界分,以军次高下给之。

事件:详细描述军队各级将领和士兵的俸禄标准,包括钱、粮、衣赐等,以及粮食分发制度。 · 朝代: · 地点:国城

凡三岁大祀,有赐赉,有优赐。每岁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时给者。边戍季加给银、鞵鞋,邠、宁、环、庆缘边难于爨汲者,两月一给薪水钱,苦寒或赐絮襦裤。役兵劳苦,季给钱。戍岭南者,增月奉。自川、广戍还者,别与装钱。川、广递铺卒或给时服、钱、履。屯兵州军,官赐钱宴犒将校,谓之旬设,旧止待屯泊禁军,其后及于本城。

事件:描述军队的赐赉和优赐制度,包括大祀、节日特支、边戍加给等。 · 朝代: · 地点:邠州,宁州,环州,庆州,岭南,川,广

天圣七年,法寺裁定诸军衣装,骑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质卖者重寘之法。

事件:法寺裁定诸军衣装标准,规定骑兵和步兵的衣装件数,并禁止质卖。 · 朝代: · 年号:天圣七年 · 公历:1029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论:“兵在精不在众。河北、陕西军储数匮,而召募不已,且住营一兵之费,可给屯驻三兵,昔养万兵者今三万兵矣。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自咸平逮今,凡二边所增马步军指挥百六十。计骑兵一指挥所给,岁约费缗钱四万三千,步兵所给,岁约费缗钱三万二千,他给赐不预。合新旧兵所费,不啻千万缗。天地生财有限,而用无纪极,此国用所以日屈也。今同、华沿河州军,积粟至于红腐而不知用;沿边入中粟,价常踊贵而未尝足。诚愿罢河北、陕西募住营兵,勿复增置,遇阙即迁厢军精锐者补之,仍渐徙营内郡,以便粮饷。无事时番戍于边,缓急即调发便近。严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轶生事以觊恩赏,违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则疆场无事,而国用有余矣。”帝嘉纳之。

事件:三司使程琳上疏论兵贵精不贵多,分析河北、陕西军费浩大,建议停止增募,迁营内郡,节省国用。 · 朝代: · 人物:程琳 · 地点:河北,陕西,京师,同州,华州 · 年号:景祐元年 · 公历:1034

康定元年,诏战场士卒给奉终其身。宰臣张士逊等言禁兵久戍边。其家在京师者,或不能自给。帝召内侍即殿隅条军校而下为数等,特出内藏库缗钱十万赐之。

事件:诏令战场士卒终身给奉,张士逊等言禁兵久戍边,家在京师者生活困难,帝出内藏库钱十万赐之。 · 朝代: · 人物:张士逊 · 地点:京师 · 年号:康定元年 · 公历:1040

庆历五年,诏:“湖南路发卒征蛮,以给装钱者,毋得更予带甲钱。”

事件:诏令湖南路征蛮士卒已给装钱者,不再给予带甲钱。 · 朝代: · 地点:湖南路 · 年号:庆历五年 · 公历:1045

七年,帝因阅军粮,谕仓官曰:“自今后当足数给之。”初,有司以粮漕自江、淮,积年而后支,惟上军所给斗升仅足,中、下军率十得八九而已。

事件:帝阅军粮,谕令仓官今后足数给粮,此前粮漕积年支给,上军足额,中下军不足。 · 朝代: · 人物:宋仁宗 · 地点:江,淮 · 年号:庆历七年 · 公历:1047

嘉祐八年,殿前诸班请粮,比进样异,辄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畴以为言。诏:“提点仓官自今往检视,有不如样,同坐之。军士不时请及有喧哗,悉从军法。”

事件:殿前诸班请粮时因样异不受,御史中丞王畴进言,诏令提点仓官检视,不如样同罪,军士不时请或喧哗按军法处理。 · 朝代: · 人物:王畴 · 年号:嘉祐八年 · 公历:1063

皇祐二年,诏:“在外禁军,凡郊赉折色,并给以实估之直。”

事件:诏令在外禁军郊赉折色给予实估之直。 · 朝代: · 年号:皇祐二年 · 公历:1050

五年,诏:“广南捕蛮诸军岁满归营,人赐钱二千,月增奉钱二百。度岭阵亡及瘴疠物故者子孙或弟侄,不以等样收一人隶本营者,支衣廪之半。”

事件:诏令广南捕蛮诸军岁满归营赐钱并增奉,对阵亡或物故者子孙收隶本营给衣廪之半。 · 朝代: · 地点:广南 · 年号:皇祐五年 · 公历:1053

治平二年,诏:“泾原勇毅军拣为三等,差给奉钱一千至五百为三等,勿复置营,以季集渭州按阅。”

事件:诏令泾原勇毅军拣选三等,差给奉钱,不置营,季集渭州按阅。 · 朝代: · 地点:泾原,渭州 · 年号:治平二年 · 公历:1065

熙宁三年,帝手诏:“仓使给军粮,例有亏减,出军之家,侵牟益甚,岂朕所以爱养将士意哉!自今给粮毋损其数,三司具为令。”于是严河仓乞取减刻之事。

事件:帝手诏批评仓使给军粮亏减,命令给粮毋损其数,三司制定法令,严惩河仓乞取减刻。 · 朝代: · 人物:宋神宗 · 年号:熙宁三年 · 公历:1070

四年,诏付赵禼:“闻鄜延路诸军数出,至鬻衣装以自给,可密体量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极窘,至有衣纸而擐甲者,此最为大忧,而自来将帅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骄。臣愚以为亲士卒如爱子,故可与之俱死;爱而不能令,譬如骄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进事,臣案《进传》,言进知人疾苦,所至人为立碑纪德;士卒小有违令,辄杀之。惟其能犒赏存恤,然后能杀违令者而人无怨。今宜稍宽牵拘将帅之法,使得用封桩钱物随宜振恤,然后可以责将帅得士卒死力也。”

事件:诏付赵禼振恤鄜延路诸军,王安石建议宽法振恤士卒,引用郭进事例。 · 朝代: · 人物:赵禼,王安石,郭进 · 地点:鄜延路 · 年号:熙宁四年 · 公历:1071

四年,枢密院言:“不教阅厢军拨并,各带旧请外,今后招到者,并乞依本指挥新定请受。河北崇胜、河东雄猛、陕西保宁、京东奉化、京西壮武、淮南宁淮各酱菜钱一百,月粮二石,春衣绢二匹、布半匹、钱一千,冬衣绢二匹、绸半匹、钱一千、绵十二两。两浙崇节、江东西效勇、荆南北宣节、福建保节、广东西清化除酱菜钱不支外,余如六路。川四路克宁已上各小铁钱一千,粮二石,春衣绢一匹、小铁钱十千,冬衣绢一匹、绸一匹、绵八两、小铁钱五千。”并从之。

事件:枢密院言不教阅厢军拨并后的请受标准,并规定各路厢军的待遇。 · 朝代: · 地点:河北,河东,陕西,京东,京西,淮南,两浙,江东西,荆南北,福建,广东西,川四路 · 年号:熙宁四年 · 公历:1071

七年,增桥道、清塞、雄胜诸军奉满三百。又诏:“今后募禁军等赏给,并减旧兵之半。”

事件:增加桥道、清塞、雄胜诸军俸禄满三百,并诏令今后募禁军赏给减旧兵之半。 · 朝代: · 年号:熙宁七年 · 公历:1074

十年,诏:“安南道死战没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义勇等有贷于官者,展偿限一年。又中外禁军有定额,而三司及诸路岁给诸军亦有常数。其阙额未补者,会其岁给并封桩,枢密承旨司簿其余数,辄移用,论如法。”

事件:诏令安南道战死者蠲除衣奉,展偿弓箭手等贷款期限,并规定禁军阙额钱粮封桩移用之法。 · 朝代: · 地点:安南道 · 年号:熙宁十年 · 公历:1077

元丰二年,诏:“荆南雄略军十二营南戍,瘴没者众,其议优恤之。军校子孙降授职。有疾及不愿为兵若无子孙者,加赐缗钱;军士子孙弟侄收为兵,并给赙,除籍后仍给粮两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无子孙者,给衣廪之半,终其身。”

事件:诏令优恤荆南雄略军南戍瘴没者,包括军校子孙降职、赐钱、收兵给赙、给粮等措施。 · 朝代: · 地点:荆南 · 年号:元丰二年 · 公历:1079

哲宗即位,悉依旧制。

事件:哲宗即位后,全部依照旧制。 · 朝代: · 人物:哲宗

徽宗崇宁四年,诏:“诸军料钱不多,比闻支当十钱,恐难分用,自今可止给小平钱。”初,蔡京谋逐王恩,计不行,欲阴结环卫及诸士卒,乃奏皇城辅兵月给食钱五百者,日给一百五十。自是,每月顿增四贯五百。欲因以市私恩也。

事件:徽宗崇宁四年诏令诸军料钱止给小平钱,蔡京为市私恩,奏增皇城辅兵食钱。 · 朝代: · 人物:蔡京,王恩 · 年号:崇宁四年 · 公历:1105

五年,枢密院言:“自熙宁以来,封桩隶枢密院,比因创招广勇、崇捷、崇武十万人,权拨封桩入尚书省。缘禁军见阙数多,若专责户部及转运司应副,恐致误事。”诏:“尚书省候极足十万人外,理合拨还。自今应禁军阙额封桩钱,仍隶枢密院。”

事件:枢密院言封桩钱隶属问题,诏令尚书省足十万人后拨还,禁军阙额封桩钱仍隶枢密院。 · 朝代: · 年号:崇宁五年 · 公历:1106

宣和七年,诏:“国家养兵,衣食丰足。近岁以来,官不守法,侵夺者多;若军司乞取及因事率敛,刻剥分数,反致不足。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违法差借。杂役之兵,食浮于禁旅,假借之卒,役重于厢军。近因整缉军政,深骇听闻。自今违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事件:诏令整缉军政,指出养兵衣食丰足但官吏侵夺,要求违法者重惩。 · 朝代: · 年号:宣和七年 · 公历:1125

靖康元年,诏:“诸路州军二税课利,先行桩办军兵合支每月粮料、春衣、冬赐数足,方许别行支散官吏请给等。禁军月粮,并免坐仓。

事件:诏令诸路州军二税课利先办军兵粮料等,禁军月粮免坐仓。 · 朝代: · 年号:靖康元年 · 公历:1126

自国初以来,内则三司,外则漕台,率以军储为急务,故钱粮支赐,岁有定数。至于征戍调发之特支,将士功劳之犒赏,与夫诸军阙额而收其奉廪以为上供之封桩者,虽无定数,而未尝无权衡于其间也。封桩累朝皆有之,而熙宁为盛。其后虽有“今后再不封桩”之诏,然军司告乏,则暂从其请,稍或优足,则封桩如旧。盖宰执得人,则阙额用于朝迁;枢筦势重,则阙额归之密院。此政和军政所以益不逮于崇宁、大观之间者,由两府之势互有轻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事件:概述宋朝军储制度,钱粮支赐有定数,封桩制度变化,宰执与枢密院争权影响军政。 · 朝代: · 年号:熙宁,政和,崇宁,大观

中兴以后,多遵旧制。绍兴四年,御前军器所言:“万全杂役额五百,户部廪给有常法。比申明裁减,尽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二升;麦四斗八升,斗折钱二百,日餐钱百,实不足赡。”诏户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石九斗。

事件:中兴后遵旧制,绍兴四年御前军器所言杂役廪给不足,诏令户部裁定增加月米。 · 朝代: · 年号:绍兴四年 · 公历:1134

五年,诏:“效用入资旧法,内公据、甲头名称未正,其改公据为守阙进勇副尉,日餐钱二百五十、米二升;甲头为进勇副尉,日餐钱二百、米二升。非带甲入队人自依旧法。”宣抚使韩世忠言:“本军调发,老幼随行,缘效用内有不调月粮,不增给日请,军兵米二升半、钱百,效用米二升、钱二百,乞日增给赡米一升半,庶几战士无家累后顾忧,齐心用命。”诏分屯日即陈请。

事件:诏令效用入资名称改正及待遇,韩世忠言本军调发老幼随行,乞增赡米,诏许分屯日陈请。 · 朝代: · 人物:韩世忠 · 年号:绍兴五年 · 公历:1135

十三年,诏:“殿司诸统领将官别无供给职田,日赡不足,差兵营运,浸坏军政。可与月支供给:统制、副统制月一百五十千,统领官百千,正将、同正将五十千,副将四十千,准备将三十千,皆按月给。既足其家,可责后效。若仍前差兵负贩,从私役禁军法,所贩物计赃坐之,必罚无赦。州县知而不举,同罪。”主管步军司赵密言:“比定诸军五等请给,招填阙额,要以屏革奸弊。第数内招收白身效用,填马步军使臣阙。其五等请给例内,马军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军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缘旧效用曾经带甲出入,日止餐钱二百、米二升;有少壮善射者,既见初收效用廪给稍优,因逃他军以希厚请。今拟五等招收白身效用与旧效用,不以马步军论,概增其给,人日支钱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阙。”

事件:诏令殿司将官月支供给以足家,并严禁差兵营运。赵密言定诸军请给以招填阙额,建议增给效用。 · 朝代: · 人物:赵密 · 年号:绍兴十三年 · 公历:1143

隆兴二年,殿前司言:“诸军法,兵级年六十,将校年六十五,减充剩员给请,内有战功亦止半给。比来年及不与减落,乞每营置籍,乡贯、年甲、招刺日月悉书之,一留本营,一留户部,一留总领,以备开落。”

事件:殿前司言诸军减充剩员给请制度,乞每营置籍记录以备开落。 · 朝代: · 年号:隆兴二年 · 公历:1164

乾道八年,枢密院言:“二月为始,诸军七人例以上,二分钱、三分银、五分会子;五人例,三分钱、四分银、三分会子。军兵折麦餐钱,全支钱。使臣折麦、料钱,统制、军佐供给分数仍旧。”

事件:枢密院言诸军钱银会子支付比例及折麦餐钱支付方式。 · 朝代: · 年号:乾道八年 · 公历:1172

淳熙三年,枢密院言:“兵部定请受格:效用一资守阙毅士,二资毅士,三资守阙效士,月各钱三千,折麦钱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绢各二匹;四资效士,钱三千,折麦钱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绢各二匹;五资守阙听候使唤,钱四千五百,折麦钱一千八十,米一石二斗,绢三匹有半;六资听候使唤,钱四千五百,折麦钱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绢五匹;七资守阙听候差使,八资听候差使,钱四千五百,折麦钱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绢各五匹;九资守阙准备使唤,十资准备差使,钱五千,折麦钱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绢各五匹。”

事件:枢密院言兵部定效用请受格,详细规定各级效用的钱、米、衣绢数量。 · 朝代: · 年号:淳熙三年 · 公历:1176

绍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铢言:“沿边城砦之官,以备疆埸不虞,廪禄既薄,给不以时,孤寒小吏,何以养廉?致使熟视奸猾泄漏禁物,公私庇盖,恬不加问,从而徇私受赇者有矣。弓手、士军、戍卒佣直粮食,累月不支,迫于饥寒,侵渔蛮獠,小则致讼争,大则启边衅。乞严敕州、军按月廪给,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请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济,缓急之际,得其宣力。安边弭盗,莫此为急。”

事件:知常德府王铢言沿边城砦官吏廪禄薄且不时给,导致腐败和边衅,乞严敕按月廪给。 · 朝代: · 人物:王铢 · 地点:常德府 · 年号:绍熙元年 · 公历:1190

厥后弊日以滋,迨至咸淳,军将往往虚立员以冒稍食。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军,有游击五军,有亲兵二军,有制效二军,有靖安、唐湾水军,有游击采石水军,有精锐破敌军,有效用、防江军,原其初起,惟骑、戎两司额耳。后仍各创军分,额多而员少。一统制月请,以会子计之,则成一万五百千,推之他军,概可见矣。

事件:咸淳时军将虚立员冒食,以建康为例,军分众多,额多员少,统制月请巨资。 · 朝代: · 地点:建康 · 年号:咸淳

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给会子六千,蜀郡物贾翔贵,请增人月给九千。”当是时财赋之出有限,廪稍之给无涯,浚民膏血,尽充边费,金帛悉归于二三大将之私帑,国用益竭,而宋亡矣。

事件:四川制司言戍兵生券月给不足,请增给。当时财赋有限,廪给无涯,国用竭,宋亡。 · 朝代: · 地点:四川 · 年号:咸淳九年 · 公历:1273

臣僚尝言:“古者兵与农一,官无供亿之烦,国有备御之责。后世兵与农二,竭国力以养兵,奉之若骄子,用之若佣人。今守边急务,非兵农合一不可。其说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川蜀屯田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其言厄于权奸,竟不行。

事件:臣僚言兵农合一的重要性,建议屯田和民兵策略,但被权奸阻碍未行。 · 朝代: · 地点:川蜀,淮,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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