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

宋史 · 第182卷 · 作者:脱脱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

○盐中

元丰七年,知沧州赵瞻请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尽榷卖以增其利,才半岁,获息钱十有六万七千缗。哲宗即位,监察御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以来新行盐法,所在价增一倍,既夺商贾之利,又增居民之价以为息,闻贫家至以盐比药。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为惠,愿陛下不以损民为利,而以益民为利,复盐法如故,以为河北数百万生灵无穷之赐。”会河北转运使范子奇奏,盐税欲收以十分,遣范锷商度。岩叟复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贾有自请于官,乞罢榷买,愿输倍税。主计者但知于商贾倍得税缗以为利,不知商贾将于民间复增卖价以为害也。庆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买之法,又不从转运司增税之请,仁宗直谓朕虑河北军民骤食贵盐,可令依旧。是时计岁增几六十万缗,仁宗岂不知为公家之利?意谓藏之官不若藏之民。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明年,遂罢河北榷法,仍旧通商。六年,提举河北盐税司请令商贾贩盐,于场务输税,以及等户保任,给小引,量道里为限,即非官监镇店,听以使鬻之,盐税旧额五分者,增为七分。则盐税盖已行焉。

事件:元丰七年赵瞻请榷卖盐,哲宗即位后王岩叟言不便,明年罢榷法,元祐六年改革盐税。 · 朝代: · 人物:赵瞻,王岩叟 · 地点:沧州,大名府,河北 · 年号:元丰七年,哲宗即位,元丰八年,元祐六年 · 公历:1084,1085,1085,1091

绍圣中,河北官复卖盐,继诏如京东法。元符三年,崇仪使林豫言:“河北榷盐,未必敷前日税额,且契丹盐益售,虑启边隙。”明年,给事中上官均亦以为言,皆不果行。宣和元年,京畿、四辅及滑州、河阳所产碱地,悉垦为田,革盗刮煎盐之弊,知河阳王序以劝诱推赏。三年,大改盐法,旧税盐并易为钞盐。凡未卖税盐钞引及已请算或到仓已投暨未投者,并赴榷货务改给新法钞引,许通贩;已请旧法税盐货卖者,自陈,更买新钞带卖,已请钞引,毋得带支。初,茶盐用换钞对带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犹未及也;至是,并河北、京东行之。

事件:绍圣中河北官卖盐,元符三年林豫言榷盐之弊,宣和元年垦碱地为田,三年大改盐法。 · 朝代: · 人物:林豫,上官均,王序 · 地点:河北,京畿,四辅,滑州,河阳 · 年号:绍圣中,元符三年,元符四年,宣和元年,宣和三年 · 公历:1094,1100,1101,1119,1121

其在两浙曰杭州场,岁鬻七万七千余石,明州昌国东、西两监二十万一千余石,秀州场二十万八千余石,温州天富南北监、密鹦永嘉二场,七万四千余石,台州黄岩监一万五千余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州。天圣中,杭、秀、温、台、明各监一,温州又领场三,而一路岁课视旧减六万八千石,以给本路及江东之歙州。

事件:介绍两浙盐场产量和供应范围,天圣中岁课减少。 · 朝代: · 地点:两浙,杭州,明州,秀州,温州,台州,越,处,衢,婺州,歙州 · 年号:天圣中 · 公历:1028

庆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浅涸,漕运艰阻,靡费益甚,请量增江、淮、两浙、荆湖六路粜盐钱。下三司议,三司奏荆湖已尝增钱,余四路三十八州军,请斤增二钱或四钱。诏俟河流通运复故。既而江州置转运般仓,益置漕船及佣客舟以运,制置司因请六路五十一州军斤增五钱。民苦官盐估高,无以为食,诸路皆言其不便。久之,韩绛安抚江南还,亦极言之。其后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奏:“本路盐课缗钱岁七十九万,嘉祐三年,才及五十三万;而一岁之内,私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于官盐估高,故私贩不止,而官课益亏。请裁官估,罢盐纲,令铺户衙前自趋山场取盐,如此则盐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课必溢。”发运司难之。立、肃之固请试用其法二三年,可见利害,诏可。

事件:庆历初因漕运艰阻请增盐钱,后增漕船,沈立、李肃之请试新法。 · 朝代: · 人物:韩绛,沈立,李肃之 · 地点:江,淮,两浙,荆湖,江州,江南 · 年号:庆历初 · 公历:1041

立尝论东盐利害,条亭户、仓场、漕运之弊,谓:“爱恤亭户使不至困穷,休息漕卒使有以为生,防制仓场使不为掊克率敛,绝私贩,减官估,果能行此五者,岁可增缗钱一二百万。”集《盐策》二十卷以进,其言亭户困乏尤甚。然自皇祐以来,屡下诏书辄及之,命给亭户官本,皆以实钱;其售额外盐者,给粟帛衣粮;亭户逋岁课久不能输者,悉蠲之。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顺焉。

事件:沈立论述盐业五项弊病,提出爱恤亭户等建议,并进献《盐策》,指出朝廷虽屡下诏恤民,但官吏执行不力。 · 朝代: · 人物:沈立

熙宁以来,杭、秀、温、台、明五州共领监六、场十有四,然盐价苦高,私贩者众,转为盗贼,课额大失。二年,有万奇者献言欲扑两浙盐而与民,乃遣奇从发运使薛向询度利害。神宗以问王安石,对曰:“赵抃言衢州扑盐,所收课敌两浙路,抃但见衢、湖可扑,不知衢盐侵饶、信,湖盐侵广德、升州,故课可增,如苏、常则难比衢、湖。今宜制置煎盐亭户及差盐地令督捕私贩,般运以时,严察拌和,则盐法自举,毋事改制。”

事件:熙宁二年,有人建议将两浙盐业承包给民间,王安石反对改制,主张通过加强监管和生产来整顿盐法。 · 朝代: · 人物:万奇,薛向,王安石,赵抃 · 地点:两浙,衢州,湖州,苏州,常州 · 年号:熙宁二年 · 公历:1069

五年,以卢秉权发遣两浙提点刑狱,仍专提举盐事。秉前与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两浙,询究利害。异时灶户鬻盐,与官为市,盐场不时偿其直,灶户益困。秉先请储发运司钱及杂钱百万缗以待偿,而诸场皆定分数:钱塘县杨村场上接睦、歙等州,与越州钱清场等,水势稍浅,以六分为额;杨村下接仁和之汤村为七分;盐官场为八分;并海而东为越州余姚县石堰场、明州慈溪县鸣鹤场皆九分;至岱山、昌国,又东南为温州双穗、南天富、北天富场为十分;盖其分数约得盐多寡而为之节。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炼以海水,所得为最多。由鸣鹤西南及汤村则刮碱淋卤,十得六七。盐官、汤村用铁盘,故盐色青白;杨村及钱清场织竹为盘,涂以石灰,故色少黄;石堰以东近海水碱,故虽用竹盘,而盐色尤白。秉因定伏火盘数以绝私鬻,自三灶至十灶为一甲,而鬻盐地什伍其民,以相几察;及募酒坊户愿占课额,取盐于官卖之,月以钱输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严捕盗贩者,罪不至配,虽杖者皆同妻子迁五百里。仍益开封府界、京东兵各五百人防捕。

事件:熙宁五年,卢秉主管两浙盐事,通过预支本钱、设定各场产量配额、规范制盐技术、实行连坐保甲等措施,整顿盐政并严厉打击私贩。 · 朝代: · 人物:卢秉,曾默 · 地点:淮南,两浙,钱塘县,杨村,仁和县,汤村,盐官场,越州,余姚县,石堰场,明州,慈溪县,鸣鹤场,岱山,昌国,温州,双穗场,南天富场,北天富场 · 年号:熙宁五年 · 公历:1072

时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发运司劾奏亏课,皆狱治。王安石为神宗言捕盐法急,可以止刑。久之,乃诏两浙提举盐事司,诸州亏课者未得遽劾,以增亏及违法轻重分三等以闻。七年,以卢秉盐课虽增,刑狱实繁,虑无辜即罪者众,徙其职淮南,以江东漕臣张靓代之,且休量其事。靓言秉在事,越州监催盐偿至有母杀子者,诏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课擢太常博士,升一资。岁余,三司言两浙漕司宽弛,盐息大亏,命著作佐郎翁仲通更议措置。元祐初,言者论秉推行浙西盐法,务诛剥以增课,所配流者至一万二千余人,秉坐降职。两浙盐亭户计丁输盐,逋负滋广,二年,诏蠲之。后更积负无以偿,元符初,察访使以状闻,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邹浩尝极疏其害。

事件:因杭、越、湖三州盐法执行不力,王安石建议缓刑。卢秉因盐课虽增但刑狱过繁被调职,后遭弹劾。元祐初年,卢秉因盐法严酷被降职。 · 朝代: · 人物:王安石,卢秉,张靓,翁仲通,邹浩 · 地点:杭,越,湖,两浙,淮南 · 年号:熙宁七年 · 公历:1074

明州鸣鹤场盐课弗登,拨隶越州。宣和元年,楼异为明州,请仍旧,且于接近台州给旧盐五七万囊。诏曰:“明州盐场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鸣鹤一场隶越,客始辐凑。犹有二场积盐以百万计,未见功绪,此而不图,东欲取于越,西欲取于台,改令害法,动摇众情。”令状析以闻。

事件:宣和元年,知明州楼异请求将之前划归越州的鸣鹤场仍隶明州,并从台州调拨旧盐,朝廷驳回并要求其说明情况。 · 朝代: · 人物:楼异 · 地点:明州,鸣鹤场,越州,台州 · 年号:宣和元年 · 公历:1119

其在淮南曰楚州盐城监,岁鬻四十一万七千余石,通州丰利监四十八万九千余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余石,各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安、复、潭、鼎、岳、鄂、衡、永州、汉阳军。海州板浦、惠泽、洛要三场岁鬻四十七万七千余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万五千余石,各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寿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天圣中,通、楚州场各七,泰州场八,海州场二,涟水军场一,岁鬻视旧减六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余石,以给本路及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四路,旧并给两浙路,天圣七年始罢。

事件:记载天圣年间淮南各主要盐监的年产量、供应范围,以及相比旧额的产量增减变化。 · 朝代: · 地点:楚州,盐城监,通州,丰利监,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海州,板浦,惠泽,洛要,涟水军,海口场,本州,淮南,庐,和,舒,蕲,黄,无为军,江南,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广德军,临江军,两浙,常,润,湖,睦,荆湖,江陵府,安,复,潭,鼎,岳,鄂,衡,永,汉阳军,京东,徐州,光,泗,濠,寿,杭,苏,江阴军 · 年号:天圣中

凡盐之入,置仓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盐。又置转般仓二,一于真州,以受通、泰、楚五仓盐;一于涟水军,以受海州涟水盐。江南、荆湖岁漕米至淮南,受盐以归。东南盐利,视天下为最厚。盐之入官,淮南、福建、两浙之温、台、明斤为钱四,杭、秀为钱六,广南为钱五。其出,视去盐道里远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事件:概述淮南通、楚、泰三州盐的仓储设置,以及漕米运至淮南换取食盐运回的转运制度,并提及东南盐利丰厚。 · 朝代: · 地点:通州,楚州,泰州,真州,涟水军,淮南,江南,荆湖

咸平四年,秘书丞直史馆孙冕请:“令江南、荆湖通商卖盐,缘边折中粮草,在京入纳金银钱帛,则公私皆便,为利实多。设虑淮南因江南、荆湖通商,或至年额稍亏,则国家折中粮草,足赡边兵;中纳金银,实之官库;且免和雇车乘,差扰民户,冒寒涉远。借如荆湖运钱万贯,淮南运米千石,以地里脚力送至穷边,则官费民劳,何啻数倍。”诏吏部侍郎陈恕等议。恕等谓:“江、湖官卖盐,盖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卖官盐,立乏一年课额。”冕议遂寝。至天禧初,始募人入缗钱粟帛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乾兴元年,入钱货京师总为缗钱一百十四万。会通、泰鬻盐岁损,所在贮积无几,因罢入粟帛,第令入钱。久之,积盐复多。

事件:咸平四年,孙冕建议在江南、荆湖通商卖盐,并列举通商在折中粮草、充实库藏、减轻民役等方面的多项好处,但遭陈恕等人反对而搁置。 · 朝代: · 人物:孙冕,陈恕 · 地点:江南,荆湖,淮南 · 年号:咸平四年 · 公历:1001

明道二年,参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比岁运河浅涸,漕輓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愿权听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钱京师,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盐一石约售钱二千,则一千五百万石可得缗钱三千万以资国用,一利也;江、湖远近皆食白盐,二利也;岁罢漕运糜费,风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时漕盐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钱,可取以偿亭户,五利也。”

事件:明道二年,参知政事王随指出淮南盐运至远方易掺假、运输困难、积盐损耗、亭户贫困等弊端,建议准许通商三五年以解决上述问题并充盈国库。 · 朝代: · 人物:王随 · 地点:淮南,通州,泰州,楚州,真州,江,浙,荆湖,扬州 · 年号:明道二年 · 公历:1033

时范仲淹安抚江、淮,亦以疏通盐利为言,即诏知制诰丁度等与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议。皆谓听通商恐私贩肆行,侵蠹县官,请敕制置司益漕船运至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复天禧元年制,听商人入钱粟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在通、楚、泰、海、真、扬、涟水、高邮贸易者毋得出城,余州听诣县镇,毋至乡村;其入钱京师者增盐予之,并敕转运司经画本钱以偿亭户。诏皆施行。景祐二年,诸路博易无利,遂罢,而入钱京师如故。

事件:范仲淹建议疏通盐利,朝廷采纳部分建议,恢复天禧元年制度,允许商人在京师及指定地区纳钱粮换盐,并规定了交易范围。 · 朝代: · 人物:范仲淹,丁度 · 地点:江,淮,通,楚,泰,海,真,扬,涟水,高邮 · 年号:景祐二年 · 公历:1035

康定元年,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愿受东南盐者加数与之。会河北谷贱,三司因请内地诸州行三说法,亦以盐代京师所给缗钱,籴二十万石止。庆历二年,又诏:“入中陕西、河东者持券至京师,偿以钱及金帛各半之;不愿受金帛者予茶盐、香药,惟其所欲。”而东南盐利厚,商旅皆愿得盐。八年,河北行四说法,盐居其一,而并边刍粟,皆有虚估,腾踊至数倍。券至京师,反为蓄贾所抑,盐百八斤旧售钱十万,至是六万,商人以贱估售券取盐,不复入钱京师,帑藏益乏。皇祐二年,复入钱京师法,视旧钱数稍增予盐,而并边入中先得券受盐者,河东、陕西入刍粟直钱十万,止给盐直七万河北又损为六万五千,且令入钱十万于京师,乃听兼给,谓之对贴,自是入钱京师稍复故。

事件:为筹集西北边地军粮,朝廷推行“入中”法,允许商人运粮草至边地换取盐钞,再到京师或指定地点兑换钱物或盐,并多次调整兑换比例和“对贴”制度。 · 朝代: · 地点:陕西,河东,河北,京师 · 年号:康定元年,庆历二年,皇祐二年 · 公历:1040,1042,1050

初,天圣九年,三司请榷货务入钱售东南盐,以百八十万三千缗为额,后增至四百万缗。嘉祐中,诸路漕运不足,榷货务课益不登,于是即发运司置官专领运盐公事。治平中,京师入缗钱二百二十七万,而淮南、两浙、福建、江南、荆湖、广南六路岁售缗钱,皇祐中二百七十三万,治平中三百二十九万。

事件:记载自天圣九年起,东南六路盐课收入的变化,以及因漕运不足,朝廷设立专门官员管理运盐事务。 · 朝代: · 地点:淮南,两浙,福建,江南,荆湖,广南 · 年号:天圣九年,嘉祐中,治平中,皇祐中 · 公历:1031,1056-1063,1064-1067,1049-1054

江、湖运盐既杂恶,官估复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繇是不逞无赖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虔盐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才毕,恒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岁月浸淫滋多,而州官粜盐岁才及百万斤。

事件:描述东南沿海及江西等地官盐价高质次,导致私盐泛滥,民众乃至士人贩盐谋利,特别是虔州、汀州民众常成群结伙武装贩运广南盐,对抗官府,渐成寇盗。 · 朝代: · 地点:江,淮,江西,虔州,广南,福建,汀州,漳,潮,循,梅,惠,广

庆历中,广东转运使李敷、王繇请运广州盐于南雄州,以给虔、吉,未报,即运四百余万斤于南雄;而江西转运司不以为便,不往取。后三司户部判官周湛等八人复请运广盐入虔州,江西亦请自具本钱取之。诏尚书屯田员外郎施元长等会议,皆请如湛等议。而发运使许元以为不可,遂止。

事件:庆历中,广东转运使等请求将广州盐运至南雄州供给虔、吉等地,江西转运司反对,后朝廷派员会议,最终因发运使许元反对而作罢。 · 朝代: · 人物:李敷,王繇,周湛,施元长,许元 · 地点:广东,广州,南雄州,虔州,吉州,江西 · 年号:庆历中 · 公历:1041-1048

嘉祐以来,或请商贩广南盐入虔、汀,所过州县收算;或请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盐通商;或谓第岁运淮南盐七百万斤至虔,二百万斤至汀,民间足盐,寇盗自息;或请官自置铺役兵卒,运广南、福建盐至虔、汀州,论者不一。先尝遣职方员外郎黄炳乘传会所属监司及知州、通判议,谓虔州食淮南盐已久,不可改,第损近岁所增官估,斤为钱四十,以十县五等户夏秋税率百钱令籴盐二斤,随夏税入钱偿官。继命提点铸钱沈扶覆视可否,扶等请选江西漕船团为十纲,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仓盐。诏用炳等策,然岁增粜六十余万斤。

事件:嘉祐以后,朝廷对于虔州、汀州等地盐政有多种争论和建议,最终采纳黄炳等策略,降低官盐价格,并随夏税征收购盐钱,但实际运销量仍增。 · 朝代: · 人物:黄炳,沈扶 · 地点:虔州,汀州,漳,循,梅,潮,惠,淮南,江西 · 年号:嘉祐以来 · 公历:1056年后

江西提点刑狱蔡挺制置盐事,乃令民首纳私藏兵械给巡捕吏卒,而贩黄鱼笼挟盐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随者,止输算勿捕。淮南既团新纲漕盐,挺增为十二纲,纲二十五艘,钅巢栿至州乃发。输官有余,以畀漕舟吏卒,官复以半价取之,繇是减侵盗之弊,盐遂差善。又损粜价,岁课视旧增至三百余万斤,乃罢炳等议所率籴盐钱。异时,汀州人欲贩盐,辄先伐鼓山谷中,召愿从者与期日,率常得数十百人已上,与俱行。至是,州县督责耆保,有伐鼓者辄捕送,盗贩者稍稍畏缩。朝廷以挺为能,留之江西,积数年乃徙。久之,江西盐皆团纲运致如虔州焉。

事件:江西提点刑狱蔡挺制置盐事,通过鼓励上缴私藏兵械、规范缉私标准、改进漕运盐纲组织、降低盐价等措施,增加了盐课并遏制了盗贩。 · 朝代: · 人物:蔡挺 · 地点:江西,虔州,淮南

初,荆湖亦病盐恶,且岁漕常不足,治平二年,才及二十五万余石。三年,拨淮西二十四纲及佣客舟载盐以往,是岁运及四十万石。四年,至五十三万余石。

事件:记载治平年间荆湖地区盐运不足,朝廷通过增拨盐纲和雇船运输等措施,使运盐量在数年内从二十余万石增至五十余万石。 · 朝代: · 地点:荆湖,淮西 · 年号:治平二年,三年,四年 · 公历:1065,1066,1067

庆历初,判户部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尝以荆湖盐估高,诏斤减三钱或二钱,自后利入寝损。请复旧估,可岁增缗钱四万。”许之。治平中,淮南转运使李复圭、张刍、苏颂,三司度支判官韩缜,相继请减淮南盐价,然卒不果行。

事件:庆历初王琪请求恢复旧盐价以增加收入,获准。治平中,多位官员请求降低淮南盐价,但最终未能实行。 · 朝代: · 人物:王琪,李复圭,张刍,苏颂,韩缜 · 地点:荆湖,淮南 · 年号:庆历初,治平中 · 公历:1041年后,1064-1067

熙宁初,江西盐课不登,三年,提点刑狱张颉言:“虔州官盐卤湿杂恶,轻不及斤,而价至四十七钱。岭南盗贩入虔,以斤半当一斤,纯白不杂,卖钱二十,以故虔人尽食岭南盐。乃议稍减虔盐价,更择壮舟,团为十纲,以使臣部押。后蔡挺以赣江道险,议令盐船三岁一易,仍以盐纯杂增亏为纲官、舟人殿最,盐课遂敷,盗贩衰止。自挺去,法十废五六,请复之便。”诏从之。仍定岁运淮盐十二纲至虔州。及章惇察访湖南,符本路提点刑狱朱初平措置般运广盐,添额出卖,然未及行。元丰三年,惇既参政,有郏亶者,邪险锐进,素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仿湖南之法,乞运广盐于江西。即遣蹇周辅往江西相度。周辅承望惇意,奏言:“虔州运路险远,淮盐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广东盐不得辄通,盗贩公行。淮盐官以九钱致一斤,若运广盐尽会其费,减淮盐一钱,而其盐更善,运路无阻。请罢运淮盐,通般广盐一千万斤于江西虔州、南安军,复均淮盐六百一十六万斤于洪、吉、筠、袁、抚、临江、建昌、兴国军,以补旧额。”诏周辅立法以闻。周辅具盐法并总目条上,大率峻剥于民,民被其害。旧,江西盐场许民买扑,周辅悉籍于官卖之。遂以周辅遥领提举江西、广东盐事,即司农寺置局。

事件:熙宁初,张颉建议改革虔州盐运,蔡挺推行纲运法见成效。元丰三年,蔡京执政后,郏亶、蹇周辅迎合其意,提议用广盐替代淮盐供应江西,并制定严苛盐法,扰民害民。 · 朝代: · 人物:张颉,蔡挺,章惇,郏亶,蹇周辅 · 地点:江西,虔州,淮南,广东,湖南,郴,道州 · 年号:熙宁三年,元丰三年 · 公历:1070,1080

四年,周辅改漕河北。明年,提举常平刘谊言道途汹汹,以卖盐为患。诏江东提点刑狱范峋体量,未报,谊坐言役法等事罢。及峋奏至,但以州县违法塞诏,竟无更张。未几,周辅奏:“虔州、南安军推行盐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万缗。”自以为功。诏命发运副使李琮体访利害,琮知周辅方被奖用,止谓盐法宜变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六年,周辅为户部侍郎,复奏湖南郴、道州邻接韶、连,可以通运广盐数百万,却均旧卖淮盐于潭、衡、永、全、邵等州,并准江西、广东见法,仍举郏亶初议,郴、全、道三州亦卖广盐。诏委提举常平张士澄、转运判官陈偲措置。明年,士澄等具条约来上,诏施行之,额利增加,一方骚然。于时淮西亦推行周辅盐法,发运使蒋之奇奏立知州、通判、盐事官赏罚,下户部著为令。

事件:蹇周辅改任河北漕臣后,其推行的盐法引发民怨。朝廷派人调查但未改正。周辅继续奏报盐法成效,并进一步扩展在湖南推行类似盐法,导致一方骚动。 · 朝代: · 人物:蹇周辅,刘谊,范峋,李琮 · 地点:河北,虔州,南安军,江西,广东,湖南,郴,道,全 · 年号:四年,五年,六年 · 公历:1081,1082,1083

绍圣三年,发运司言淮南亭户贫瘠,官赋本钱六十四万缗,皆倚办诸路,以故不时至,民无所得钱,必举倍称之息。欲以籴本钱十万缗给之,不足,畀以凭由,即欲质于官,与凭之七,而蠲其息,盐本集,复给其三分,凭由毁弃。

事件:绍圣三年,发运司反映淮南亭户贫困,官府拖欠本钱,建议动用籴本钱十万缗并发放‘凭由’(有价凭证)给亭户,以缓解其困境。 · 朝代: · 地点:淮南 · 年号:绍圣三年 · 公历:1096

崇宁元年,蔡京议更盐法,乃言东南盐本或阙,滞于客贩,请增给度牒及给封桩坊场钱通三十万缗。并列七条:一、许客用私船运致,仍严立辄逾疆至夹带私盐之禁;二、盐场官吏概量不平或支盐失伦次者,论以徒;三、盐商所繇官司、场务、堰闸、津渡等辄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荫家、贡士、胥史为贾区请盐;五、议贷亭户;六、盐价大低者议增之;七、令措置官博尽利害以闻。明年,诏盐舟力胜钱勿输,用绝阻遏,且许舟行越次取疾,官纲等舟辄拦阻者坐之。遂变钞法,置买钞所于榷货务。凡以钞至者,并以末盐、乳香、茶钞并东北一分及官告、度牒、杂物等换给。末盐钞换易五分,余以杂物,而旧钞止许易末盐、官告。仍以十分率之,止听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钞。定民间买钞之价,以抑豪强,以平边籴。在河北买者,率百缗毋得下五千,东南末盐钞毋得下十千,陕西盐钞毋得下五千五百,私减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难、文钞展限等条皆备。

事件:崇宁元年,蔡京改革盐法,提出七条措施,包括增加本钱、严惩违法、扶持盐商、救济亭户等,并变更钞法,以多种实物兑换盐钞,规范民间买钞价格。 · 朝代: · 人物:蔡京 · 地点:东南 · 年号:崇宁元年,明年 · 公历:1102,1103

四年,又以算请盐价轻重不等,载定六路盐价,旧价二十钱以上皆递增以十钱,四十五者如旧;算请东南末盐,愿折以金银、物帛者听其便。而亭户贷钱,旧输息二分者蠲之。五年,诏算请不贴纳见钱,以十分率之,毋过二分。大观元年,乃令算请东南末盐贴输及带旧钞如见条外,更许带日前贴输三分盐钞,输四分者带二分,五分者带三分。后又贴输四分者带三分,五分者带四分,而东南盐并收见缗换请新钞者,如四分五分法贴输。其换请新钞及见钱算东南末盐,如不带六等旧钞者,听先给;如止带五等旧钞,其给盐之叙,在崇宁四年十月前所带不贴输旧钞之上。六等者,谓贴三、贴四、贴五、当十钞、并河北公据、免贴纳钱是也。

事件:崇宁四年后,朝廷调整六路盐价,制定复杂的盐钞贴纳、兑换和带支规则,旨在增加财政收入,但政策多变。 · 朝代: · 地点:东南 · 年号:四年,五年,大观元年 · 公历:1105,1106,1107

时钞法纷易,公私交弊。四年,侍御史毛注言:“崇宁以来,盐法顿易元丰旧制,不许诸路以官船回载为转运司之利,许人任便用钞请盐,般载于所指州县贩易,而出卖州县用为课额。提举盐事司苛责郡县,以卖盐多寡为官吏殿最,一有循职养民不忍侵克,则指为沮法,必重奏劾谴黜,州县熟不望风畏威,竞为刻虐?由是东南诸州每县三等以上户,俱以物产高下,勒认盐数之多寡。上户岁限有至千缗,第三等末户不下三五十贯,籍为定数,使依数贩易,以足岁额;稍或愆期,鞭挞随之。一县岁额有三五万缗,今用为常额,实为害之大者。”

事件:侍御史毛注批评自崇宁以来盐法屡变,导致地方官吏为完成课额强令百姓按户等摊派购盐,成为一大害政。 · 朝代: · 人物:毛注 · 地点:东南 · 年号:四年 · 公历:1105

又言:

事件:此为毛注奏言的继续部分标题。 · 朝代: · 人物:毛注

“朝廷自昔谨三路之备,粮储丰溢,其术非他,惟钞法流通,上下交信。东南末盐钱为河北之备,东北盐为河东之备,解地盐为陕西之备,其钱并积于京师,随所积多寡给钞于三路。如河北粮草钞至京,并支见钱,号飞钞法;河东三路至京,半支见钱,半支银、绸、绢;陕西解盐钞则支请解盐,或有泛给钞,亦以京师钱支给。为钱积于京师,钞行于三路,至则给钱,不复滞留。当时商旅皆悦,争运粮草,入于边郡。商贾既通,物价亦平;官司上下,无有二价,斗米止百余钱,束草不过三十;边境仓廪,所在盈满。

事件:毛注回顾熙宁、元丰旧法下,盐钞与粮草边籴结合良好、商旅信服、物价平稳、边储充盈的状况,以此对比当前弊端。 · 朝代: · 人物:毛注 · 地点:河北,河东,陕西,京师

自崇宁来钞法屡更,人不敢信,京师无见钱之积,而给钞数倍于昔年。钞至京师,无钱可给,遂至钞直十不得一。边郡无人入中,籴买不敷,乃以银绢、见钱品搭文钞,为籴买之直。民间中籴,不复会算钞直,惟计银绢、见钱,须至高抬粮草之价,以就虚数。致使官价几倍于民间,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余钱,军储不得不阙,财用不得不匮。如解盐钞每纸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东南末盐钞,乃以见钱四分、盐引六分,榷货务惟得七十千之入,而东南支盐,官直百千,则盐本已暗有所损矣。

事件:毛注指出崇宁后盐钞法屡变失信,导致京师无钱兑付、边储不足、物价飞涨、盐本暗损,建议恢复熙宁、元丰旧制。 · 朝代: · 人物:毛注

臣谓钞法不循复熙、丰,则物价无由可平,边储无由可积,方今大计,无急于此。薛向昔讲究于嘉祐中,行之未几,谷价遽损,边备有余,逮及熙、丰,其法始备。比年榷货务不顾钞法屡变,有误边计,惟冀贴纳见钱,专买东南盐钞,图增钱数,以侥冒荣赏。前钞方行,而后钞又复变易,特令先次支盐,则前钞遂为废纸,罔人攘利,商旅怨嗟。臣愿明诏执政大臣,精择能吏,推明钞法,无以见行为有妨,无以既往为不可复,如薛向之法己效于昔者,可举而行之。”

事件:毛注建议朝廷选择能吏,学习并推行薛向在嘉祐、熙宁、元丰年间行之有效的钞法,以稳定物价、充实边储。 · 朝代: · 人物:毛注,薛向

今之练政事、通钞法,不患无人;在京三库之积,皆四方郡县所入,不患无备。如以三四百万缗桩留京师,随数以给钞引,使钞至给钱,不复邀阻,上下交信,则人以钞引为轻赍,转相贸易。或支请多,惟转廊就给东南末盐钞或度牒之类,如东南末盐钞或度牒敕牒唯许以钞引就给外,余并令在京以见钱入易,桩留以为钞引之资,亦计之得者。若旧出文钞,亦当体究立法,量为分数,支盐偿之。自昔立法之难,非特造始,修复既废,亦为非易。欲兴经久之利,则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详酌可否施行之。

事件:毛注提出具体建议,包括桩留京师资金以随时兑换盐钞、允许用钞引兑换度牒等实物、妥善处理旧钞等,以恢复钞法信用。 · 朝代: · 地点:京师

未几,张商英为相,乃议变通损益,复熙、丰之旧,令内府钱别桩一千五百万缗,余悉移用,以革钱、钞、物三等偏重之弊。陕西给钞五百万缗,江、淮发运司给见钱文据或截兑上供钱三百万缗。以左司员外郎张察措置东南盐事,提举江西常平张根管干运淮盐于江西,罢提举盐香,诸路盐事各归提刑司。议定五等旧钞,商旅已换请新钞及见钱钞不对带,听先给东南末盐诸路货易。仍下淮、浙盐场,以盐十分率之,桩留五分,以待支发官纲,备三路商旅转廊算请,余五分以待算请新钞及见钱钞与不带旧钞当先给者。于是推行旧法,以商旅五色旧钞,若用换请新钞对带,方许支盐,虑伺候岁月,欲给无由,乃立增纳之法。贴三钞许于榷货务更贴见缗七分,贴四钞更贴六分,贴五、当十钞贴七分,河北见钱文据贴五分算请。

事件:张商英任相后,试图改革盐法,拨钱充实京师及边地资金,恢复旧钞兑换规则,并派遣官员分赴各地措置盐事。 · 朝代: · 人物:张商英,张察,张根 · 地点:陕西,江,淮,江西

有司议,三路钞法如熙、丰旧法,全仰东南末盐为本,若许将旧钞贴纳算请,正与推行三路熙、丰钞法相戾;即不令贴纳算还,又钞无所归。议将河北见钱文据减增纳二分,余各减二分,以告敕、减度牒、香药、杂物、东南盐算请给偿。帝诏:“东南六路元丰年额卖盐钱,以缗计之,诸路各不下数十万。自行钞盐,漕计窘匮,以江西言之,和、豫买欠民价不少,何以副仁民爱物之意?”令东南诸路转运司协力措置般运。

事件:朝廷讨论如何协调新旧盐钞法规,并回应皇帝关于盐法导致漕计窘匮、拖欠民财的批评,下令东南转运司协力运盐。 · 朝代:

政和元年,诏商旅愿依熙、丰法转廊者,许先次用三路新钞算请,往他所定价给卖。优存两浙亭户额外中盐,斤增价三分。已而张察均定盐价,视绍圣斤增二钱,诏从其说,仍斤增一钱。议者谓:“异时盐商于榷货务入纳转廊,惟视东南诸郡积盐多寡,盐多则请钞者众,所入亦倍,其阙盐地,客不肯住。在元丰时远地须豫备二年或三年,次远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谓之准备盐,而后钞法乃通。绍圣间遵用旧制,广有准备,故均价之后,课利增倍。谓宜严责转运司般运准备盐外,更及元丰准备之数,则钞法始通,课利且羡。亭户煎盐官为买纳,比旧既增矣,止用元丰旧价自可,况用新价,而有本钱,复加借贷,何虑不增?若斤更增一钱,虚费亦大。”诏施行之。六路通置提举盐事官,置司于扬州,未几罢。

事件:政和元年,朝廷允许商旅按旧法用盐钞转廊请盐,提高亭户额外产盐的收购价,并接受张察均定盐价的方案,同时讨论完善盐场储备和钞法流通。 · 朝代: · 人物:张察 · 地点:两浙,淮,浙,扬州 · 年号:政和元年 · 公历:1111

议者复谓:“客人在京榷货务买东南末盐者,其法有二:一曰见钱入纳,二曰钞面转廊。今既许三路文钞得以转廊,若更循旧制,许以见钱入纳,则客旅之钱,当入于榷货,而不入于兼并,见钱留于京师,客旅走于东南。”诏采用焉。又有谓:“旧法听以物货及官钱钞引抵当,所以扶持钞价,不大减损,昨禁之非是。其旧转廊盐钞,贩至东南,转运司乃专以见钱为务,致多壅阏。”于是复钞引抵当,一如其旧。末盐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给末钞,二分许鬻见缗,后又增见缗为三分。

事件:朝廷采纳建议,允许商人用见钱或钞面转廊两种方式在榷货务购买东南末盐,并恢复盐钞抵当旧法,调整末盐中见钱销售的比例。 · 朝代: · 地点:京师,东南

二年,江宁府、广德军、太平州斤更增钱二,宣、歙、饶、信州斤增钱三,池江州、南康军斤增钱四,各以去产盐地远近为差。是岁,蔡京复用事,大变盐法。五月,罢官般卖,令商旅赴场请贩,已般盐并封桩。商旅赴榷货务算请,先至者增支盐以示劝。前转廊已算钞未支者,率百缗别输见缗三分,仍用新钞带给旧钞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数别输带卖如上法。其算请悉用见缗,而给盐伦次,以全用见缗不带旧盐者为上,带旧盐者次之,带旧钞者又次之。三路籴买文钞,算给七分东南末盐者,听对见缗支算二分,东北盐亦如之。自余文钞,毋得一例对算。复置诸路提举官。于是诏书褒美京功,然商旅终以法令不信为疑,算请者少,乃申扇摇之令,增赏钱五百缗。

事件:政和二年,蔡京再次大规模改革盐法,废除官运官卖,令商人直接向盐场请贩,并实行复杂的带钞、贴纳、支盐排序新规,以加强控制、增加收入。 · 朝代: · 人物:蔡京 · 地点:江宁府,广德军,太平州,宣,歙,饶,信州,池江州,南康军,河北,东南,陕西 · 年号:二年 · 公历:1112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诸州投勾,乃请盐于场,留滞,罢之。若请盐大带斤重者,官为秤验,乃输钱给钞。时法既屡变,蔡京更欲巧笼商贾之利,乃议措置十六条,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其鬻者听增损随时,旧加饶脚耗并罢。客盐旧止船贮,改依东北盐用囊,官袋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篰法,仍禁再用。受盐、支盐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场者管秤盘囊封,纳于仓者管察视引据、合同号簿。囊二十,则以一折验合同递牒给商人外,东南末盐诸场,仍给钞引号簿;有欲改指别场者,并批销号簿及钞引,仍用合同递牒报所指处给随盐引;即已支盐,关所指处籍记。中路改指者仿此。其引缴纳,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盐未全售者毁引,以见盐籍于官,止听鬻其处,毋得翻改。大抵皆视茶法而多为节目,欺夺民利,故以免究盗贩、私煎、大带斤重为名,而专用对带之法。客负钞请盐,往往厄不即畀,必对元数再买新钞,方听带给旧钞之半。虑令之不行也,严避免之禁,申沮坏之制,重扇摇之法,季辄比较,务峻督责以取办。

事件:政和三年后,蔡京进一步细化盐法,改革盐袋包装和管理制度,实行‘对带’法,迫使商人重复购买新钞,严刑峻法保障新法推行,盘剥商民。 · 朝代: · 人物:蔡京 · 年号:三年,四年,五年,六年 · 公历:1113,1114,1115,1116

四年,以远地商贩者稀,盐仓以地远近为叙,先给远者。继令搭带正盐,期一月不买新钞,没官,而剩盐即没纳。五年,伪造引者并依川钱引定罪。六年,以产盐州军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卖者听输钱二十给钞,毋得辄出州界。

事件:政和四年至六年间,朝廷调整盐仓支盐顺序、规定搭带旧钞购买新钞的时限、加重伪造盐引的处罚,并允许小袋盐在州内销售。 · 朝代: · 年号:四年,五年,六年 · 公历:1114,1115,1116

宣和二年,诏六路封桩旧盐数输亿万,其听商旅般贩,与淮、浙盐仓即今盐钞对算。四年,榷货务建议:“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米石不过六七百,时盐价斤为钱六七十;今米价石两千五百至三千,而盐仍旧六十。崇宁会定盐价,买盐折算,酌以中价,斤为钱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钱,亏公稍多。欲囊增为十三千入纳,而亭户所输并增价,庶克自赡,盗贩衰止。”于是旧盐尽禁住卖,而籍记、贴输、带卖之令复用焉。

事件:宣和二年,允许商人贩运封桩旧盐。宣和四年,因盐价与米价比例失调,朝廷提高盐袋入纳价格并相应增加收购亭户盐的价格,再次禁卖旧盐并启用旧法。 · 朝代: · 地点:六路,淮,浙 · 年号:宣和二年,四年 · 公历:1120,1122

初,盐钞法之行,积盐于解池,积钱于京师榷货务,积钞于陕西沿边诸郡。商贾以物斛至边入中,请钞以归。物斛至边有数倍之息,惟患无回货,故极利于得钞,径请盐于解池,而解盐通行地甚宽;或请钱于京师,每钞六千二百,登时给与,但输头子等钱数十而已。以此所由州县,贸易者甚众。崇宁间,蔡京始变法,俾商人先输钱请钞,赴产盐郡授盐,欲囊括四方之钱,尽入中都,以进羡要宠,钞法遂废,商贾不通,边储失备;东南盐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间食盐,杂以灰土。解池天产美利,乃与粪壤俱积矣。大概常使见行之法售给才通,辄复变易,名对带法。季年又变对带为循环。循环者,已卖钞,未授盐,复更钞;已更钞,盐未给,复贴输钱,凡三输钱,始获一直之货。民无赀更钞,已输钱悉乾没,数十万券一夕废弃,朝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缳而死者。

事件:概述盐钞法原本运行良好的机制(积盐、积钱、积钞于边,商贾入中请钞),并批评蔡京变法后将其变为商人先纳钱、钞法失信、商贾不通、边储尽失的害民之政。 · 朝代: · 人物:蔡京 · 地点:解池,京师,陕西

时有魏伯刍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专主榷货务。政和六年,盐课通及四千万缗,官吏皆进秩。七年,又以课羡第赏。伯刍年除岁迁,积官通议大夫、徽猷阁待制,既而党附王黼,京恶而黜之。伯刍非有心计,但与交引户关通,凡商旅算请,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纳之数,务入纳数多,以昧人主而张虚最。初,政和再更盐法,伯刍方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开阖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凑而至。御府颁索,百司支费,岁用之外沛然有余,则榷盐之入可谓厚矣。顷年,盐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时变革以便公私,防闲未定,奸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后,顿绝弊源,公私兼利。异时一日所收不过二万缗,则已诧其太多,今日之纳乃常及四五万贯。以岁计之,有一郡而客钞钱及五十余万贯者,处州是也;有一州仓而客人请盐及四十万袋者,泰州是也。新法于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万贯,虽传记所载贯朽钱流者,实未足为今日道也。伏乞以通收四千万贯之数,宣付史馆,以示富国裕民之政。”小人得时骋志,无所顾忌,遂至于此。

事件:政和六、七年,魏伯刍主管榷货务,通过克留商人钱款等手段虚增盐课收入以邀功,其言论夸张盐法成效,助长奢靡。 · 朝代: · 人物:魏伯刍,蔡京,王黼 · 地点:处州,泰州 · 年号:政和六年,七年 · 公历:1116,1117

于时御府用度日广,课入欲丰,再申岁较季比之令,在职而暂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计折,害法者不以官荫并处极坐,微至于盐袋鯗盐,莫不有禁,州县惟务岁增课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厉。七年,乃诏:“昨改盐法,立赏至重,抑配者多,计口敷及婴孩,广数下逮驼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叹。悉从初令,以利百姓。三省其申严近制,改奉新钞。”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较已罢而复用,抄劄既免而复行,盐囊既增而复止,一囊之价裁为十一千,既又复为十三千,民力因以扰匮,而盗贼滋焉。

事件:朝廷为增收,严刑峻法督导盐课,导致强摊强卖、民不聊生。下诏改行新钞以利民,但有司阳奉阴违,政策反复,民力困竭,盗贼滋生。 · 朝代: · 年号:七年 · 公历:1117

靖康元年,诏未降新钞前已给见钱公据文钞,并给还商贾,以示大信。时盐尽给新钞,亦用带卖旧盐立限之法。言者论:“王黼当国,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钞,旧盐贴钱对带,方许出卖,初限两月,再限一月。是时黼方用事,专务害民,剥下益上,改易钞法,甚于盗贼。然今不改覆车之辙,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时,商贾岂得不怨?”诏申限焉。

事件:靖康元年,朝廷下令归还商贾旧钞本钱以示诚信,但仍用新钞带卖旧盐并限时,被批评比王黼当政时更为苛急。 · 朝代: · 人物:王黼 · 年号:靖康元年 · 公历:1126

南渡,淮、浙亭户,官给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五十斤为石,六石为袋,输钞钱十八千。绍兴元年,诏临安府,秀州亭户二税,依皇祐法输盐,立监官不察亭户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二年九月,诏淮、浙盐令商人袋贴输通货钱三千,已算请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时吕颐浩用提辖张纯仪,峻更盐法。十有一月,诏淮、浙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后文钞,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后文钞。先是吕颐浩以对带法不可用,令商人贴输钱,至是复以分数如对带法,于是始加严酷矣。三年,减民间蚕盐钱。四年正月,诏淮、浙盐钞钱每袋增贴输钱三贯,并计纲输行在,寻命广盐亦如之。九月,以入输迟细,减所添钱。然自建炎三年改钞法,及今所改,凡五变,而建炎旧钞支尚未绝,乃命以先后并支焉。

事件:南宋初,吕颐浩、张纯改革盐法,实行带钞、贴输等严酷措施。绍兴元年至四年间,多次调整盐钞贴输钱数额和支盐规则,法规频繁变更。 · 朝代: · 人物:吕颐浩,张纯 · 地点:临安府,秀州,淮,浙 · 年号:绍兴元年,二年,三年,四年 · 公历:1131,1132,1133,1134

孝宗乾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奏:“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年来课入不增,商贾不行,皆私贩害之也。且以淮东、二浙盐出入之数言之,淮东盐灶四百一十二所,岁额盐二百六十八万三千余石,去年两务场卖淮盐六十七万二千三百余袋,收钱二千一百九十六万三千余贯;二浙课额一百九十七万余石,去年两务场卖浙盐二十万二千余袋,收钱五百一万二千余贯,而盐灶乃计二千四百余所。以盐额论之,淮东之数多于二浙五之一,以去岁卖盐钱数论之,淮东多于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论之,两浙反多淮东四之三,盖二浙无非私贩故也。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事件:乾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分析淮东与两浙盐课差异,指出两浙灶户多但卖盐收入少,原因在于私盐泛滥,请求派官分路整治。 · 朝代: · 人物:叶衡 · 地点:淮东,二浙 · 年号:孝宗乾道六年 · 公历:1170

淳熙八年,诏住卖带卖积盐,以朝廷徒有带卖之名,总所未免有借拨之弊故也。十年,先是湖北盐商吴传言:“国家鬻海之利,以三分为率,淮东居其二。通、泰、楚隶买盐场十六,催煎场十二,灶四百十二。绍兴初,灶煎盐多止十一筹,筹为盐一百斤。淳熙初,亭户得尝试卤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筹至三十筹,增旧额之半。缘此,盐场买亭户盐,筹增称盐二十斤至三十斤为浮盐。日买盐一万余筹,其浮盐止以二十斤为则,有二十万斤,为二千筹,筹为钱一贯八百三十文,内除船脚钱二百文,有一贯六百三十文。其盐并再中入官,为钞钱四百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余缗。又纲取盐一代并诸窠名等,及卖又多称斤两,亭户饥寒,不免私卖。若朝廷严究,还其本钱,而后可以尽革私卖之弊。”至是,诏还通、泰等州诸盐场欠亭户盐本钱一百一十万贯。

事件:淳熙八年,因‘带卖积盐’弊病而停止。十年,根据湖北盐商吴传的分析,朝廷下诏偿还通、泰等州盐场积欠亭户的巨额本钱,以图遏制私卖。 · 朝代: · 人物:吴传 · 地点:湖北,淮东,通州,泰州,楚州 · 年号:淳熙八年,十年 · 公历:1181,1183

宁宗庆元初,诏罢循环盐钞,改增剩钞名为正支文钞给算,与已投仓者通理先后支散。以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钞多弊,故有是命。于是富商巨贾有愿为贫民者矣。开禧二年,诏自今新钞一袋,搭支旧钞一袋;如新钞多于旧钞,或愿全以新钞支盐,及无旧钞而愿全买新钞者听,以新钞理资次。嘉定二年,诏淮东贴输盐钱免二分交子,止用钱会中半。三年诏:“停钞引之家,增长旧钞价直,袋卖官会百贯以上。自今令到日,盐钞官钱袋增收会子二十贯,三务场朱印于钞面,作“某年某月新钞”,俟通卖及一百万袋,即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盐钞并为旧钞,期以一年持赴仓场支盐,袋贴输官会一十贯,出限更不行用。”此淮、浙盐之大略也。

事件:庆元初废除循环盐钞。开禧二年调整新旧钞支盐规则。嘉定年间,为应对停钞之家抬高旧钞价格,朝廷规定盐钞增收会子,并限定旧钞使用期限。 · 朝代: · 人物:陈损之 · 地点:淮东,淮,浙 · 年号:宁宗庆元初,开禧二年,嘉定二年,三年 · 公历:1195年后,1206,1209,1210

唐乾元初,第五琦为盐铁使,变盐法,刘晏代之;当时举天下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增至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元祐间,淮盐与解池等岁四百万缗。比唐举天下之赋已三分之二。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监三十余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

事件:对比唐、宋盐利收入,指出唐代盐利最盛时岁入六百余万缗,而南宋仅泰州海宁一监的盐钱收入就已超过唐代全国的总数。 · 朝代: · 地点:泰州,海宁监

宝庆二年,监察御史赵至道言:“夫产盐固藉于盐户,鬻盐实赖于盐商,故盐户所当存恤,盐商所当优润。庆元之初,岁为钱九百九十万八千有奇,宝庆元年,止七百四十九万九千有奇,乃知盐课之亏,实盐商之无所赢利。为今之计,莫若宽商旅,减征税,庶几庆元盐课之盛,复见于今日矣。”从之。绍定元年,以侍御史李知孝言,罢上虞、余姚海涂地创立盐灶。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岁额盐九十七万四千余袋,近二三年积亏一百余万袋,民食贵盐,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举茶盐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员,专以兴复盐额、收买散盐为务,岁终尚书省课其殿最。淳祐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国,专仰盐钞,绍兴、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来,二三十年之间,钞法或行或罢,而浮盐之说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望付有司集议,孰为可行,孰为可罢,天地之藏与官民共之,岂不甚盛?”从之。五年,申严私贩苛征之禁。

事件:宝庆二年起,监察御史等陆续指出盐课因盐商无利可图而亏损,建议宽商减税。端平、淳祐年间,朝廷针对盐额积亏、浮盐之害等问题,采取设立专官、严申禁令等措施。 · 朝代: · 人物:赵至道,李知孝 · 地点:上虞,余姚 · 年号:宝庆二年,绍定元年,端平二年,淳祐元年,五年 · 公历:1226,1228,1235,1241,1245

宝祐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盐等钱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三十三贯有奇,比今新额四千万贯增一倍以上,合视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偿之,以励其后。”有旨依所上推赏。四年五月,以行在务场比新额增九千一百七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二贯有奇,本务场并三省、户部、大府寺、交引库,凡通管三务场职事之人,视例推赏,后以为常。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盐近者课额顿亏,日甚一日。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见亏二千余万,皆由台阃及诸军帅兴贩规利之由。”于是复申严私贩之禁。

事件:宝祐元年,朝廷因盐课超额增收而推赏官吏。四年,殿中侍御史朱熠指出盐课严重亏损,原因在于统兵将领贩卖私盐牟利,朝廷因此重申私贩之禁。 · 朝代: · 人物:朱熠 · 地点:真州 · 年号:宝祐元年,四年 · 公历:1253,1256

五年,朱熠复言:“盐之为利博矣。以蜀、广、浙数路言之,皆不及淮盐额之半。盖以斥卤弥望,可以供煎烹,芦苇阜繁,可以备燔燎。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盐,有浮盐。正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者也。浮盐出于锅户,鬻之商贩者也,正盐居其四,浮盐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盐之利散而归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买浮盐,以岁额计之,二千七百九十三万斤。十数年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计邪?是以贪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龙断而笼其利;累累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则是绝其衣食之源矣。为今之计,莫若遵端平之旧式,收锅户之浮盐。所给盐本,当过于正盐之价,则人皆与官为市。却以此盐售于上江,所得盐息,径输朝廷,一则可以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则可以续锅户烹煎之利。”有旨从之。

事件:宝祐五年,朱熠分析盐利结构,指出淮盐正额尚且不足,更无力收购‘浮盐’(私盐),导致利归私门、灶户困苦,建议恢复并加强收购浮盐以充实国库、杜绝私贩。 · 朝代: · 人物:朱熠 · 地点:蜀,广,浙,淮,真,扬,通,泰 · 年号:五年 · 公历: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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