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宋史 · 第198卷 · 作者:脱脱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马政

朝代:宋朝

国马之牧,历五代浸废,至宋而规制备具。自建隆而后,其官司之规,厩牧之政,与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数,支配之等,曰券马,曰省马,曰马社,曰括买,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事件:概述宋朝马政规制完备,沿革可考。 · 朝代:宋朝

凡御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驾十四匹,从驾二十匹。)给用之等十有五,(曰拣中,曰不得支使,曰添价,曰明信,曰臣僚,曰诸班,曰御龙直,曰捧日、龙卫,曰拱圣,曰骁骑,曰云、武骑,曰天武、龙猛,曰配军,曰杂使,曰马铺。)群号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与”,曰“来”,曰“万”,曰“小”,曰“囗官”,曰“退”。)毛物之种九十有二,(叱拨之别八,青之别二,白之别一,乌之别五,赤之别五,紫之别六,骏之别十一,赭白之别六,骝之别八,騧之别六,骆之别五,骓之别五,騟之别八,驳胯之别六,驳之别三,骠之别七。)

事件:描述御马等级、群号字、毛物种等。 · 朝代:宋朝

其官司之规,则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飞龙二院,以左、右飞龙二使领之。太平兴国五年,改飞龙为天厩坊。雍熙四年,改天厩为左、右骐骥院,左右天驷监四、左右天厩坊二皆隶焉。

事件:太祖置左右飞龙院,后改为天厩坊等。 · 朝代:宋朝 · 人物:太祖

真宗咸平元年,创置估马司。凡市马,掌辨其良驽,平其直,以分给诸监。

事件:真宗咸平元年创置估马司,掌市马辨良驽平直。 · 朝代:宋朝 · 年号:咸平元年 · 公历:998

三年,置群牧使,以内臣勾当制置群牧司,京朝官为判官。

事件:置群牧使,以内臣勾当制置群牧司,京朝官为判官。 · 朝代:宋朝 · 年号:咸平三年 · 公历:1000

景德二年,改诸州牧龙坊悉为监,赐名,铸印以给之。在外之监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广平,卫州曰淇水,并分第一、第二。河南曰洛阳,郑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阳,澶州曰镇宁,邢州曰安国,中牟曰淳泽,许州曰单镇。

事件:改诸州牧龙坊为监,赐名铸印,列出在外十四监名称。 · 朝代:宋朝 · 地点:大名,洺州,卫州,河南,郑州,同州,相州,澶州,邢州,中牟,许州 · 年号:景德二年 · 公历:1005

四年,以知枢密院陈尧叟为群牧制置使,又别置群牧使副、都监,增判官为二员。凡厩牧之政,皆出于群牧司,自骐骥院而下,皆听命焉。诸州有牧监,知州、通判兼领之,诸监各置勾当官二员。又置左右厢提点。又置牧养上下监,以养疗京城诸坊、监病马。又诏左右骐骥院诸坊、监官,并以三年为满;如习知马事愿留者,群牧司以闻,而徙涖他监焉。

事件:以陈尧叟为群牧制置使,增判官,置左右厢提点等,诏诸坊监官以三年为满。 · 朝代:宋朝 · 人物:陈尧叟 · 年号:景德四年 · 公历:1007

其厩牧之政,则自太祖置养马务一,葺旧务四,以为牧放之地始。

事件:太祖置养马务和葺旧务,为牧放之地。 · 朝代:宋朝 · 人物:太祖

太平兴国四年,太宗观兵于幽,得汾、晋、燕、蓟之马四万二千余匹,内皂充牣,始分置诸州牧养之。时殿直李谔坐赃,监牧许州,盗官菽,马多死,并主吏斩于市。又诏择丰旷地置牧龙坊八,以便牧养。

事件:太宗观兵得马匹,分置诸州牧养;李谔坐赃监牧,盗官菽,马多死,斩于市;诏置牧龙坊八。 · 朝代:宋朝 · 人物:太宗,李谔 · 地点:幽,汾,晋,燕,蓟,许州 · 年号:太平兴国四年 · 公历:979

淳化二年十二月,诏圉人取善马数十匹,于便殿设皂栈,教以秣饲,且以其法谕宰执,仍颁于诸军。复以医马良方赐近臣。尝从赵守伦之请,于诸州牧龙坊畜牝马万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费刍秣,生驹蕃息,足资军用。至是,守伦复言:“诸坊牧马万匹,岁当生驹四千,今岁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职,当严责罚。若马百匹岁得驹七十,则加迁擢。诸坊产驹,即籍以闻。牧放军人,当募少壮充役。”并从之。

事件:诏教马秣饲法;从赵守伦请,畜牝马生驹,守伦言产驹不足,严责罚,从之。 · 朝代:宋朝 · 人物:赵守伦 · 地点:诸州牧龙坊 · 年号:淳化二年 · 公历:991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监赏罚之令,外监息马,一岁终以十分为率,死一分以上勾当官罚一月奉,余等第决杖。牧倍多而死少者,给赏缗有差。凡生驹一匹,兵校而下赏绢一匹。当是时,凡内外坊、监及诸军马凡二十余万匹,饲马兵校一万六千三十八人。每岁京城草六十六万六千围,麸料六万二千二百四石,盐、油、药、糖九万五千余斤、石,诸州军不预焉。左右骐骥六坊、监止留马二千余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则别其羸病,就栈皂养饲。其尚乘之马,唯备用者在焉。

事件:立牧监赏罚令,描述当时马匹和兵校数量,京城草料等供应。 · 朝代:宋朝 · 地点:内外坊监 · 年号:大中祥符元年 · 公历:1008

凡牧监之在河南、北,天禧后,灵昌监为河决所冲。至乾兴、天圣间,兵久不试,言者多以为牧马费广而亡补,乃废东平监,以其地赋民。五年,废单镇监。六年,废洛阳监。于是河南诸监皆废,悉以马送河北。既而诏取原武监马赴京师,移河北孳生马牧于原武。

事件:天禧后灵昌监被河冲;乾兴、天圣间废东平、单镇、洛阳诸监,马送河北,移河北孳生马牧于原武。 · 朝代:宋朝 · 地点:河南,北,灵昌监,东平监,单镇监,洛阳监,原武监,河北 · 年号:乾兴元年,天圣元年 · 公历:1022,1023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广而马少,请增牧数。诏以淇水第二监四岁马属原武,岁取河北孳生四岁马分属淇水第二并原武监,移原武下等马牧于灵昌镇废监,仍隶原武。

事件:群牧司言原武马少,请增牧数,诏调整马匹牧属。 · 朝代:宋朝 · 地点:原武,淇水第二监,灵昌镇废监 · 年号:天圣八年 · 公历:1030

九年,诏诸监孳生驳马,四时游牧,勿复登厩。

事件:诏令诸监孳生马四时游牧,不再上厩。 · 朝代:宋朝 · 地点:诸监 · 年号:天圣九年 · 公历:1031

明道元年,议者谓:“自河南六监废,京师须马,取之河北,道远非便。”诏遣左厢提点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镇宁、灵昌、东平、淳泽四监虽废,然其地犹牧本监并骐骥院马,洛阳、单镇去京师近,罢之非便。”乃诏复二监,以牧河北孳生马。

事件:明道元年,议论者认为河南六监废弃后从河北取马不便,朝廷派遣王舜臣考察,他建议恢复洛阳和单镇监以牧养河北的马,于是诏令恢复二监。 · 朝代: · 人物:王舜臣 · 地点:河南,河北,开封,镇宁,灵昌,东平,淳泽,洛阳,单镇 · 年号:明道元年 · 公历:1032

景祐二年,拣河北诸监马一千九百牧于赵州界,隶安阳监。既而诏广平废监留其一,以赵州界牧马复隶焉,所余一监,毋毁厩舍。

事件:景祐二年,挑选河北各监马匹一千九百匹在赵州放牧,隶属安阳监,随后诏令保留广平废监的一个,将赵州马匹重新隶属,并命令不要毁坏其余监的厩舍。 · 朝代: · 地点:河北,赵州,安阳,广平 · 年号:景祐二年 · 公历:1035

四年,复以原武第二监为单镇,移于长葛县,以县令、都监兼领之。三年,诏院坊、监马岁留备用外,余为两群,牧于咸丰门外牟驼冈。

事件:景祐四年,将原武第二监改为单镇监,迁移到长葛县,由县令和都监兼管;同年诏令将马匹分群放牧在咸丰门外的牟驼冈。 · 朝代: · 地点:原武,单镇,长葛县,咸丰门,牟驼冈 · 年号:景祐四年 · 公历:1037

凡收养病马,估马司、骐骥院取病浅者送上监,深者送下监,分十槽医疗之。天圣六年,诏月以都监、判官一人提举。八年,言者谓上监去京城远,送病马非便。诏废之,以病浅马分属左右骐骥院六坊、监,季较抛死数,岁终第赏罚。更以骐骥院官迭往提举。

事件:介绍病马收养制度,天圣六年诏令每月由都监、判官提举,八年后因上监离京城远,诏令废弃,将病马分属其他坊监,按季度考核死亡数,年终进行赏罚。 · 朝代: · 地点:上监,下监,京城,左右骐骥院 · 年号:天圣六年,天圣八年 · 公历:1028,1030

明道二年,复置上监,易名天坰,养无病马,病马并属下监。

事件:明道二年,重新设置上监,改名为天坰,用于养无病马,病马归属下监。 · 朝代: · 地点:上监,天坰,下监 · 年号:明道二年 · 公历:1033

景祐二年,诏以牧养监马团群牧于陈、许州界凤凰陂,免耗刍菽,岁以为常。

事件:景祐二年,诏令将牧养监的马匹在陈州和许州界的凤凰陂放牧,以节省草料,每年如此。 · 朝代: · 地点:陈州,许州,凤凰陂 · 年号:景祐二年 · 公历:1035

治平二年,诏院坊、监马之病不堪估卖者,送淇水第一监,别为一群以牧养之。

事件:治平二年,诏令将病弱不能出售的马匹送到淇水第一监,单独成群牧养。 · 朝代: · 地点:淇水第一监 · 年号:治平二年 · 公历:1065

凡马之孳生,则大名府、洺、卫、相州七监多择善种,合牝牡为群,判官岁以十二月巡行坊、监,阅二岁驹点印,第赏牧兵。诸军收驹及二岁,即送官。

事件:介绍马匹繁殖制度,在大名府等地的七监选择良种配群,判官每年十二月巡视,检查两岁马驹并点印,按等级赏赐牧兵,诸军收到马驹满两岁即送官。 · 朝代: · 地点:大名府,洺州,卫州,相州

天圣七年,群牧司言:“旧制,知州军、通判领同群牧事,岁终较马死数及分已上,并生驹不及四分,并罚奉。死数少,生驹多,即奏第赏。三岁都比,以该赏者闻。今请申明旧制,通判始到官,书所辖马数,岁一考之,官满,较总数为赏罚。”诏从之。

事件:天圣七年,群牧司上奏请求申明旧制,要求通判到任时记录马匹数量,每年考核,任期结束时根据总数进行赏罚,诏令同意。 · 朝代: · 年号:天圣七年 · 公历:1029

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监,每监岁定牝马二千,牡马四百,岁约生驹四百,以为定数。”

事件:嘉祐八年,群牧司上奏规定七个繁殖监每监每年定额牝马二千、牡马四百,约生驹四百作为定数。 · 朝代: · 年号:嘉祐八年 · 公历:1063

治平二年,诏:“诸监生驹满三十月已上,每岁点印,选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监,余杂大马悉送河南三监,其淇水第二监马,候满六十月,给配诸监。诸监牝马满三十月,本监别立群牧放,候满五十月,乃拨配他监。”

事件:治平二年,诏令规定各监马驹满三十个月后每年点印,选良种牡马送淇水第二监,其余送河南三监;淇水第二监的马满六十个月配给诸监;牝马满三十个月单独放牧,满五十个月拨配他监。 · 朝代: · 地点:淇水第二监,河南三监 · 年号:治平二年 · 公历:1065

凡收市马,戎人驱马至边,总数十、百为一券,一马预给钱千,官给刍粟,续食至京师,有司售之,分隶诸监,曰券马。边州置场,市蕃汉马团纲,遣殿侍部送赴阙,或就配诸军,曰省马。陕西广锐、劲勇等军,相与为社,每市马,官给直外,社众复裒金益之,曰马社。军兴,籍民马而市之以给军,曰括买。

事件:介绍宋朝的马匹收购制度:券马、省马、马社、括买等不同方式。 · 朝代: · 地点:边,京师,陕西

宋初,市马唯河东、陕西、川峡三路,招马唯吐蕃、回纥、党项、藏牙族,白马、鼻家、保家、名市族诸蕃。至雍熙、端拱间,河东则麟、府、丰、岚州、岢岚、火山军、唐龙镇、浊轮砦,陕西则秦、渭、泾、原、仪、延、环、庆、阶州、镇戎、保安军、制胜关、浩亹府,河西则灵、绥、银、夏州,川峡则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军,京东则登州。自赵德明据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仪、渭、秦、阶、环州、岢岚、火山、保安、保德军。其后置场,则又止环、庆、延、渭、原、秦、阶、文州、镇戎军而已。

事件:介绍宋朝初期的马匹收购地区和民族,以及后来的变化,特别是赵德明占据河南后的调整。 · 朝代: · 人物:赵德明 · 地点:河东,陕西,川峡,吐蕃,回纥,党项,藏牙族,白马,鼻家,保家,名市族,麟州,府州,丰州,岚州,岢岚,火山军,唐龙镇,浊轮砦,秦州,渭州,泾州,原州,仪州,延州,环州,庆州,阶州,镇戎军,保安军,制胜关,浩亹府,河西,灵州,绥州,银州,夏州,益州,文州,黎州,雅州,戎州,茂州,夔州,永康军,京东,登州,河南,保德军 · 年号:宋初,雍熙间,端拱间

太祖时,岁遣中使诣边州市马。先是,两河之民入蕃界盗马入中国。官给其直。时方留意抚绥,诏禁之。

事件:太祖时期,每年派遣中使到边州市马,但之前有民盗马入中国,官府给钱,太祖诏令禁止。 · 朝代: · 人物:太祖,赵匡胤 · 地点:边州,两河,中国 · 年号:太祖时

太平兴国四年,诏市吏民马十七万匹。六年,诏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首领县次续食,且禁富民无得私市。十二月,诏:“蕃部鬻马,官取良而弃弩,又禁其私市,岁入数既不充,且无以怀远人。自今委长吏谨视马之良驽,驽即印识之,许民私市焉。”先是,以铜钱给诸蕃马直。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钱,销铸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事件:太平兴国四年诏令购买吏民马十七万匹;六年诏令招待内属戎人卖马,并禁止富民私市;同年十二月诏令改革马匹收购政策,允许民私市;八年因戎人销钱为器,改用布帛茶等物交换。 · 朝代: · 地点:阙下 · 年号:太平兴国四年,太平兴国六年,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太平兴国八年 · 公历:979,981,981,983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国马倍于先朝,广费刍粟。乃诏以十三岁以上配军马估直出卖。先是市马以三岁已上、十三岁已下为率。天圣中,诏市四岁已上、十岁已下。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为言,乃诏入券并省马市三岁已上、十二岁已下。明年,诏府州、岢岚军自今省马三岁、四岁者不以等第,五岁已上十二岁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许纲送估马司,余非上京省马并送并州拣马司。

事件:天禧中宰相向敏中建议出售老马;后来调整市马年龄标准;明年诏令府州、岢岚军的省马送估马司或其他机构。 · 朝代: · 人物:向敏中 · 地点:府州,岢岚军,并州 · 年号:天禧中,天圣中,明年

景祐元年,御史中丞韩亿言:“蕃部以马抵永康军中卖,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计之得。”乃诏罢之。

事件:景祐元年,御史中丞韩亿上言蕃部在永康军卖马所得少,却让羌人了解蜀地道路,诏令停止。 · 朝代: · 人物:韩亿 · 地点:永康军,蜀 · 年号:景祐元年 · 公历:1034

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诸军阙马,请制等杖六,付天雄军、真定府、定、瀛、贝、沧州,市上生马十二岁以下,视等第给直。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万五千四百五十至万六千五百五十,课自万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备边兵户绝钱充直。以第一等送京师,余就配诸军。

事件:景祐四年,群牧司上奏河北诸军缺马,请制定等杖六种,付给天雄军等地购买十二岁以下的生马,按等第给价,用备边兵户绝钱充直,第一等送京师,其余配诸军。 · 朝代: · 地点:河北,天雄军,真定府,定州,瀛州,贝州,沧州,京师 · 年号:景祐四年 · 公历:1037

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诏京畿、京东西、淮南、陕西路括市战马,马四尺六寸至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枢密使听畜马七,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五,尚书、学士至知杂、阁门使已上三,升朝官阁门祗候已上一,余命官至诸司职员、寺观主首皆一。节度使至刺史,殿前马步军都指挥至军头司散员、副兵马使皆勿括。并边七州军免。出内库珠偿民马直。又禁边臣私市,阙者官给。二年,诏:“河北州军置场市马,虽除等样,如闻所得不广,宜加增直。第一等二万八千,第二等二万六千,第三等二万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马即依旧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递减一寸。”

事件: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诏令括市战马,规定官员畜马限额,出内库珠偿马直,禁止边臣私市;康定二年诏令河北置场市马并增价。 · 朝代: · 地点:陕西,京畿,京东西,淮南,河北 · 年号:康定初,康定二年 · 公历:1040,1041

庆历四年,诏:“河北点印民间马,凡收市外,见余二万七百,除坊郭户三等、乡村三等已上养饲如旧,余点印者悉集拣市。”五年,出内藏库绢二十万,市马于府州、岢岚军。六年,诏陕西、河东社马死者,本营鬻钱以助马直。

事件:庆历四年诏令河北点印民间马匹,挑选上市;五年出绢买马于府州、岢岚军;六年诏令陕西、河东社马死者营鬻钱助马直。 · 朝代: · 地点:河北,府州,岢岚军,陕西,河东 · 年号:庆历四年,庆历五年,庆历六年 · 公历:1044,1045,1046

至和元年,诏;“蜀马送京师,道远多病瘠。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陕西四路总管司。”二年,修陕西蕃马驿,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县察视之。边州巡检兵校,听自市马,官偿其直。又诏陕西转运使司以银十万两市马于秦州,岁以为常。

事件:至和元年诏令蜀马改为春、秋、冬送陕西;二年修陕西蕃马驿,允许边州兵校自市马,官偿其直,并诏陕西转运使司以银市马于秦州。 · 朝代: · 地点:蜀,京师,陕西四路,秦州 · 年号:至和元年,至和二年 · 公历:1054,1055

嘉祐元年,诏三司出绢三万,市马于秦州以给河东军。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马至京师,给直并路费,一马计钱数万。请于原、渭州、德顺军置场收市,给以解盐交引,即不耗度支缣钱。其券马姑存,以来远人。岁可别得良马八千,以三千给沿边军骑,五千入群牧司。”七年,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奏:“旧制,秦州蕃汉人月募得良马二百至京师,给彩绢、银碗、腰带、锦袄子,蕃官、回纥隐藏不引至者,并以汉法论罪。岁募及二千,给赏物外,蕃部补蕃官,蕃官转资,回纥百姓加等给赏。今原、渭、德顺军置场市马,请如秦州例施行。”诏从之。先是,诏议买马利害。吴奎等议于秦州古渭、永宁砦及原州、德顺军各令置场,京师岁支银四万两、绸绢七万五千匹充马直,不足,以解盐钞并杂支钱给之。诏行之。八年,宰臣韩琦言:“秦州永宁砦旧以钞市马,自修古渭砦,在永宁之西,而蕃汉多互市其间,因置买马场,凡岁用缗钱十余万,荡然流入虏中,实耗国用。”诏复置场永宁,罢古渭砦中场。蕃部马至,径鬻于秦州。

事件:嘉祐元年出绢买马于秦州;五年薛向建议在原、渭、德顺军置场收市;七年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奏请如秦例行;八年韩琦言永宁砦市马耗国用,诏复置场永宁,罢古渭中场。 · 朝代: · 人物:薛向,吴奎,韩琦 · 地点:秦州,河东,原州,渭州,德顺军,京师,古渭,永宁砦 · 年号:嘉祐元年,嘉祐五年,嘉祐七年,嘉祐八年 · 公历:1056,1060,1062,1063

治平元年,薛向请原、渭州、德顺军买马官,永兴军养马务,如原州、德顺军并渭州同判,三年为任,悉以所市马多少为殿最。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充豪商钱,至秦州,所偿止得六百。今请于原、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易,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蜀商以所博盐引至岐、雍,换监银入蜀,两获其便。”群牧司请如向言施行。是岁,诏河东陕西广锐、蕃落阙马,复置社买,一马官给钱三十千。久之,马不至,乃增直如庆历诏书,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四年,以成都府路岁输绸绢三万给陕西监牧司。自是蕃部马至者众,官军仰给焉。先是,以陕西转运使兼本路监牧买马事,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主之。

事件:治平元年薛向请求设置买马官,建议用盐钞博易;同年诏令复置社买;四年用成都府路绸绢给陕西监牧司。 · 朝代: · 人物:薛向 · 地点:原州,渭州,德顺军,永兴军,秦州,镇戎军,岐,雍,成都府路,陕西 · 年号:治平元年,治平四年 · 公历:1064,1067

大抵国初市马,岁仅得五千余匹。天圣中,蕃部省马至三万四千九百余匹。嘉祐以前,原、渭、德顺凡三岁市马至万七千一百匹,秦州券马岁至万五千匹。

事件:总结宋朝市马数量,国初岁得五千匹,天圣中蕃部省马达三万多匹,嘉祐以前原渭德顺三岁市马一万七千一百匹,秦州券马岁万五千匹。 · 朝代: · 地点:原,渭,德顺,秦州 · 年号:国初,天圣中,嘉祐以前

凡牧地,自畿甸及近郡,使择水草善地而标占之。淳化、景德间,内外坊、监总六万八千顷,诸军班又三万九百顷不预焉。岁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废置不常,而沦于侵冒者多矣。

事件:介绍牧地制度,淳化、景德间总牧地六万八千顷,但后来籍册丢失,界限不明,多被侵占。 · 朝代: · 地点:畿甸,近郡 · 年号:淳化间,景德间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军上《十牧草地图》,上虑侵民田,遣中使检视疆理。

事件: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军上《十牧草地图》,皇帝担心侵民田,派遣中使检视疆界。 · 朝代: · 地点:通利军 · 年号:淳化二年十二月 · 公历:991

嘉祐中,韩琦请括诸监牧地,留牧外,听下户耕佃。遣都官员外郎高访等括河北,得闲田三千三百五十顷募佃,岁约得谷十一万七千八百石,绢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万一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诸监牧地间有水旱,每监牧放外,岁刈白草数万束,以备冬饲。今悉赋民,异时监马增多,及有水旱,无以转徙牧放。”诏遣左右厢提点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权给租佃,余委群牧司审度存留,有闲土即募耕佃。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马,往来践食,占地五十亩。诸监既无余地,难以募耕,请存留如故。广平废监先赋民者,亦乞取还。”乃诏:“河北、京东牧监帐管草地,自今毋得纵人请射,犯者论以违制。”

事件:嘉祐中韩琦请求括牧地,得闲田募佃;群牧司反对悉赋民;五年诏令禁止请射河北、京东牧监草地。 · 朝代: · 人物:韩琦,高访 · 地点:河北,京东,广平 · 年号:嘉祐中,嘉祐五年 · 公历:1059,1060

群牧使欧阳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陇右金城、平凉、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内则岐、幽、泾、宁,东接银、夏,又东至于楼烦。今则没入蕃界,沦于侵佃,不可复得。惟河东岚、石之间,山荒甚多,汾河之侧,草地亦广,其间水草最宜牧养,此唐楼烦监地。迹此推之,则楼烦、元池、天池三监旧地,尚冀可得。臣往年出使,尝行威胜以东及辽州、平定军,其地率多闲旷。河东一路,水草甚佳,地势高寒,必宜马性。又京西唐、汝之间,荒地亦广。请下河东、京西转运司遣官审度,若可兴置监牧,则河北诸监,寻可废罢。”

事件:群牧使欧阳修上言,比较唐宋牧地,建议在河东、京西等地兴置监牧,以废河北诸监。 · 朝代: · 人物:欧阳修 · 地点:陇右金城,平凉,天水,河曲,岐,幽,泾,宁,银,夏,楼烦,河东岚,石,汾河,威胜,辽州,平定军,京西唐,汝,河北

治平末,牧地总五万五千,河南六监三万二千,而河北六监则二万三千。

事件:治平末,总牧地五万五千顷,河南六监三万二千顷,河北六监二万三千顷。 · 朝代: · 地点:河南,河北 · 年号:治平末 · 公历:1067

凡支配,骐骥院、估马司以当配军及新收马阅于便殿,数毋过一百。凡配军,视其奉钱之数,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钱自一千至三百,为四等,差次给之,至五月权止。外州军士阙马,先奏禀乃给。荆湖路归远、雄武军士,配以在所土产马。凡阙马军士,以分数配填。

事件:介绍马匹分配制度,由骐骥院和估马司在便殿检阅,按军士奉钱等级配马,外州军士缺马先奏禀,荆湖路配土产马。 · 朝代: · 地点:骐骥院,估马司,便殿,荆湖路

庆历四年,诏陕西、河北、河东填五分,余路填四分。他州军、府界巡检兵校听自市,官偿其直,毋过三十千。是岁,诏诸路以马给军士,比试武技,优者先给,比试两给;阙马十匹以下全给,十匹以上如旧数支。

事件:庆历四年诏令陕西、河北、河东填马五分,余路四分;允许巡检兵校自市马,官偿直;并诏令比试武技后配马。 · 朝代: · 地点:陕西,河北,河东,诸路 · 年号:庆历四年 · 公历:1044

至和元年,诏军士戍陕西、河东、河北填七分,余路填六分。凡主兵官当借马者,至罢兵权。殿前马步军都指挥使赐所借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二,军都指挥使一。外州在官当借马者,经略使三,总管、钤辖二,路分都监、承受、极边砦至监押、都巡检、把截、保丁指挥一,毋得乘之他州并以假人,犯者论以违制。

事件:至和元年诏令军士戍边填马分数,并规定主兵官借马的限额和禁止假人。 · 朝代: · 地点:陕西,河东,河北 · 年号:至和元年 · 公历:1054

宝元元年,诏群臣例赐马者,宰相至枢密直学士,使相至正任刺史,并皇族缘姻事当赐者,如旧制;余给以马直,少卿监已上三十五千,内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马进奉者,置籍报左藏库,偿直四十千,其后多负不偿。乃诏借马者先输直,久逋不偿者克其奉料。

事件:宝元元年诏令群臣赐马或给马直,并规定借官马进奉者需偿直,否则克奉料。 · 朝代: · 地点:左藏库 · 年号:宝元元年 · 公历:1038

熙宁以来,有保马、户马,其后又变为给地牧马。

事件:熙宁以来,有保马、户马制度,后来变为给地牧马。 · 朝代: · 年号:熙宁以来

神宗尝患马政不善,谓枢密使文彦博曰:“群牧官非人,无以责成效。其令中书择使,卿举判官,冀国马蕃息,以给战骑。”于是以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权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刘航及台符删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参本朝故事而奏决焉。

事件:神宗忧虑马政,与文彦博商议,任命崔台符为权群牧判官,命崔台符和刘航删定《群牧敕令》。 · 朝代: · 人物:神宗,文彦博,崔台符,刘航 · 年号:神宗时

熙宁元年,又手诏彦博等曰:“今诸州守贰虽同领群牧,而未尝亲涖职事,其议更制,应监牧、郡守贰并朝廷选授,与坊、监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赏罚而升黜之,宜立法以闻。”又手诏曰:“方今马政不修,官吏无著效,岂任不久而才不尽欤?是何监牧之多,官吏之众,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张万岁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马政修举,后世称为能吏。今上自提总官属,下至坊、监使臣,既非铨择,而迁徙迅速,谓之‘假道’,欲使官宿其业而尽其能,不可得也。为今之计者,当简其劳能,进之以序。自坊、监而上至于群牧都监,皆课其功而第进之,以为任事者劝焉。”于是,枢密副使邵亢请以牧马余田修稼政,以资牧养之利。而群牧司言:“马监草地四万八千余顷,今以五万马为率,一马占地五十亩,大名、广平四监余田无几,宜且仍旧。而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等监,余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以收刍粟。”从之。

事件:熙宁元年神宗手诏文彦博等改革马政,课功升黜;邵亢建议以牧马余田修稼政;群牧司言马监草地可赋民收刍粟,诏从之。 · 朝代: · 人物:文彦博,张万岁,邵亢 · 地点:大名,广平,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 · 年号:熙宁元年 · 公历:1068

已而枢密院又言:“旧制,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厩牧之政。使领虽重,未尝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马不蕃息。今宜分置官局,专任责成。”乃诏河南、北分置监牧使,以刘航、崔台符为之,又置都监各一员。其在河阳者,为孳生监。凡外诸监并分属两使,各条上所当行者。诸官吏若牧田县令佐,并委监牧使举劾,专隶枢密院,不领于群牧制置。先是,群牧司请于河北、河东、陕西都总管治所各置一监,以便给军,乃遣官下诸路详度。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请,发沙苑马五百,置监于交城。又分置河南、河北两使。时上方留意牧监地,然诸监牧田皆宽衍,为人所冒占,故议者争请收其余资以佐刍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赋入为务。

事件:枢密院建议分置官局,诏置河南、北监牧使;群牧司请各路置监;因唐介请,发沙苑马置监于交城;牧田被冒占,议者请收资佐刍粟。 · 朝代: · 人物:刘航,崔台符,唐介 · 地点:河南,河北,河阳,河北,河东,陕西,沙苑,交城 · 年号:景德中

二年,诏括河南北监牧司总牧地。旧籍六万八千顷,而今籍五万五千,余数皆隐于民。自是,请以牧地赋民者纷然,而诸监寻废。是岁,天下应在马凡十五万三千六百有奇。

事件:熙宁二年诏括河南北牧地,发现余数隐于民,此后请赋民者多,诸监废;是年天下马十五万三千六百余匹。 · 朝代: · 地点:河南,河北 · 年号:熙宁二年 · 公历:1069

初,内外班直、诸军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风雨劳逸之不齐,故多病毙。圉人岁被榜罚,吏缘牧事害民,棚井科率无宁岁。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宽较度其利害。孝宽请罢诸班直、诸军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诏自来年如所请,仍令三司备当牧五月刍粟。

事件:熙宁四年十月命曾孝宽度牧马利害,他建议罢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诏从明年起实行。 · 朝代: · 人物:曾孝宽 · 年号:熙宁四年十月 · 公历:1071

五年,废太原监。七年,废东平、原武监,而合淇水两监为一。八年,遂废河南北八监,惟存沙苑一监,而两监司牧亦罢矣。沙苑先以隶陕西提举监牧,至是,复属之群牧司。

事件:熙宁五年废太原监;七年废东平、原武监,合淇水两监为一;八年废河南北八监,只存沙苑监,并复属群牧司。 · 朝代: · 地点:太原,东平,原武,淇水,沙苑,河南,河北 · 年号:熙宁五年,熙宁七年,熙宁八年 · 公历:1072,1074,1075

始议废监时,群牧制置使文彦博言:“议者欲赋牧地与民而收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孳息,非便。”诏元绛、蔡确较其利害上之。于是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起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仅足配邮传。而两监牧吏卒杂费及所占地租,为缗钱五十三万九千有奇,计所出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余缗而已。今九监见马三万,若不更制,则日就损耗。”于是卒废之,以其善马分隶诸监,余马皆斥卖,收其地租,给市易茶本钱,分寄籍常平、出子钱,以为市马之直。监兵五千,以为广固指挥,修治京城焉。后遂废高阳、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监。凡废监钱归市易之外,又以给熙河岁计。

事件:文彦博反对废监,诏元绛、蔡确较利害;中书、枢密院言十二监岁出马少而费多,卒废之,善马分隶,余马斥卖,收地租给市易本钱;后废高阳等五监,钱给熙河岁计。 · 朝代: · 人物:文彦博,元绛,蔡确 · 地点:河南,河北,高阳,真定,太原,大名,定州,熙河 · 年号:熙宁二年至五年

诸监既废,淤田司请广行淤溉,增课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继言,牧田没于民者五千七百余顷。乃严侵冒之法,而加告获之赏,自是利入增多。元丰三年,废监租钱遂至百一十六万,自群牧使而下,赐赉有差。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约三年中价以定岁额。若催督违滞,以擅支封桩法论。

事件:诸监废后,淤田司请广行淤溉;河北制置牧田所言牧田没于民;严侵冒法;元丰三年废监租钱达百一十六万;命路昌衡等按租地定岁额。 · 朝代: · 人物:路昌衡,王得臣 · 地点:河北,开封府界 · 年号:元丰三年 · 公历:1080

初,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奏于岷州■川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羊砦置牧养十监,议者继言蕃马法,帝欲试之近甸。六年,手诏枢密院:“牧马重事,经始之际,宜得左右近臣以总其政。今自雾泽陂牧马所造法,始于畿内置十监,以次推之诸路。宜令枢密院都承旨张诚一、副都承旨张山甫经度制置,权不隶尚书驾部及太仆寺。有当自朝廷处分者,枢密院主之。”已而其说皆不效。八年,同提举经度制置曹诵言:“自崇仪副使温从吉建议创孳生监,迨今二年,驹不蕃而死者益众。”乃命御史台校核,自置监以来,得驹不及一分四厘,马死已十分之六。于是责议者及提举官,而罢畿内十监。

事件:元丰六年手诏枢密院置畿内十监;八年曹诵言创孳生监无效,得驹少死马多;责议者,罢畿内十监。 · 朝代: · 人物:张诚一,张山甫,曹诵,温从吉 · 地点:岷州,通远军熟羊砦,畿内 · 年号:元丰六年,元丰八年 · 公历:1083,1085

元祐初,议兴废监,以复旧制。于是诏库部郎中郭茂恂往陕西、河东所当置监,寻又下河北陕西转运、提点刑狱司按行河、渭、并、晋之间牧田以闻。时已罢保甲,教骑兵,而还户马于民。于是右司谏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马,而能蕃息之者,牧监也。昔废监之初,识者皆知十年之后天下当乏马。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见,此甚非国之利也。乞收还户马三万,复置监如故,监牧事委之转运官,而不专置使。今郓州之东平,北京之大名、元城,卫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阳,洺州之广平监,以及瀛、定之间棚塞草地疆画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犹在,稍加招集,则指顾之间措置可定,而人免纳钱之害,国收牧马之利,岂非计之得哉?又况废监以来,牧地之赋民者,为害多端,若复置监牧而收地入官,则百姓戴恩,如释重负矣。”自是,洛阳、单镇、原武、淇水、东平、安阳等监皆复。

事件:元祐初议复旧监,诏郭茂恂等按行牧田;王岩叟上言复置监牧;自是洛阳、单镇等监皆复。 · 朝代: · 人物:郭茂恂,王岩叟 · 地点:陕西,河东,河北,郓州东平,北京大名,元城,卫州淇水,相州安阳,洺州广平,瀛,定,洛阳,单镇,原武 · 年号:元祐初

初,熙宁中,并天驷四监为二,而左、右天厩坊亦罢。至是,复左、右天厩坊。时又有旨,内外马事并隶太仆寺,不由驾部而达尚书省。兵部尚书王存、右司谏王觌言:“先帝讲求历代之法,正省、台、寺、监之职,上下相继,各有统制。其间或濡滞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言不果行。又诏旧属群牧司者专隶太仆寺,直达枢密院,不由尚书省及驾部。至崇宁中,始诏如元丰旧制。

事件:熙宁中并监罢坊,元祐初复置,改隶太仆寺;王存、王觌反对;至崇宁中始如元丰旧制。 · 朝代: · 人物:王存,王觌 · 年号:熙宁中,元祐时,崇宁中

绍圣初,用事者更以其意为废置,而时议复变。太仆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余顷,议复畿内孳生十监。诏以庄宅副使麦文昞、内殿崇班王景俭充提举。后二年而给地牧马之政行矣。

事件:绍圣初太仆寺议复畿内十监,诏命麦文昞、王景俭提举;后二年给地牧马政行。 · 朝代: · 人物:麦文昞,王景俭 · 地点:府界,畿内 · 年号:绍圣初

先是,知任县韩筠等建议,凡授民牧田一顷,为官牧一马而蠲其租。县籍其高下、老壮、毛色,岁一阅,亡失者责偿,已佃牧田者依上养马。知邢州张赴上其说,且谓授田一顷为官牧一马,较陕西沿边弓箭脾既养马又戍边者为优,试之一监一县,当有利而无害。枢密院是其请,且言:“熙宁中,罢诸监以赋民,岁收缗钱至百余万。元祐初,未尝讲明利害,惟务罢元丰、熙宁之政,夺已佃之田而复旧监。桑枣井庐多所毁伐,监牧官吏为费不赀,牧卒扰民,棚井抑配,为害非一。盖自复监以来,臣僚屡陈公私之害。若循元祐仓卒更张之法,久当益弊。且左右厢今岁籍马万三千有奇,堪配军者无几,惟沙苑六千疋愈于他监。今赴等所陈授田养马,既蠲其租不责以孳息,而不愿者无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则缓急皆可用之马矣。”乃具为条画,下太仆寺,应监牧州县悉行之。

事件:韩筠、张赴建议授田养马,蠲租免息;枢密院支持,言熙宁、元祐弊病;于是下太仆寺推行。 · 朝代: · 人物:韩筠,张赴 · 地点:任县,邢州,陕西,沙苑 · 年号:熙宁中,元祐初

时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言:“给地牧马,其初始于邢州守令之请,未尝下监司详度。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民居与田相远者,难就耕牧。一顷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责偿,为钱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愿。”言竟不行。时同知枢密院者,曾布也。

事件:陈次升上言给地牧马之弊,言未行;时同知枢密院为曾布。 · 朝代: · 人物:陈次升,曾布 · 地点:邢州

四年,遂废淇水、单镇、安阳、洛阳、原武监,罢提点所及左右厢,惟存东平、沙苑二监。曾布自叙其事曰:“元祐中,复置监牧,两厢所养马止万三千匹,而不堪者过半。今既以租钱置蕃落十指挥于陕西,养马三千五百。又人户愿养者亦数千,而所存两监各可牧万马。马数多于旧监,而所省官吏之费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时三省皆称善。其后,沙苑复隶陕西买马监牧司,而东平监仍废。

事件:绍圣四年废淇水等监,存东平、沙苑二监;曾布自叙其效;后沙苑复隶陕西,东平仍废。 · 朝代: · 人物:曾布 · 地点:淇水,单镇,安阳,洛阳,原武,东平,沙苑,陕西 · 年号:绍圣四年 · 公历:1097

崇宁元年,有司较诸路田养马之数,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东路仅九匹,而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东东路皆无应募者。盖法虽已具,而犹未及行也。

事件:崇宁元年有司较诸路田养马数,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匹,他路少,开封等路无应募者;法虽具而未行。 · 朝代: · 地点:河北西路,河东路,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东东路 · 年号:崇宁元年 · 公历:1102

大观元年,尚书省言:“元祐置监,马不蕃息,而费用不赀。今沙苑最号多马,然占牧田九千余顷,刍粟、官曹岁费缗钱四十余万,而牧马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且素不调习,不中于用。以九千顷之田、四十万缗之费,养马而不适于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见。今以九千顷之田,计其硗瘠,三分去一,犹得良田六千顷。以直计之,顷为钱五百余缗,以一顷募一马,则人得地利,马得所养,可以绍述先帝隐兵于农之意。请下永兴军路提点刑狱司及同州详度以闻。俟见实利,则六路新边闲田,当以次推行。时熙河兰湟路牧马司又请兼募愿养牝马者,每收三驹,以其二归官,一充赏,诏行之。是岁,臣僚言岷州应募养马者至万余匹,于是自守贰而下,递赏有差。明年,诏熙河路应县、镇、城、砦、关、堡官并兼管干给地牧事。四年,复罢京东西路给地牧马,复东平监。

事件:尚书省批评元祐监牧马不蕃息、费用高,建议以九千顷田募马,实施后岷州应募养马达万余匹。 · 朝代:宋朝 · 地点:沙苑,永兴军路,同州,熙河路,岷州 · 年号:大观元年 · 公历:1107

政和二年,诏诸路复行给地牧马,复罢东平监。五年,提举河东给地牧马尚中行以奏报稽违,且欲擅更法,诏授远小监当官。于是人皆趣令,牧守、提举以率先就绪迁官第赏者甚众。七年,有司言给地增牧,法成令具,诸路告功。乃下诸路春秋集教,以备选用。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事件:诏复行给地牧马,尚中行因稽违被贬,诸路积极执行并赏迁官。 · 朝代:宋朝 · 人物:尚中行 · 地点:诸路,河东 · 年号:政和二年 · 公历:1112

蔡京既罢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诏罢政和二年以来给地牧马条令,收见马以给军,应牧田及置监处并如旧制。又复东平监。凡诸监兴罢不一,而沙苑监独不废。自给地牧马之法罢,三年而复行。时牧田已多所给占,乃诏见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辄复请占者,以违制论。

事件:新用事者言给地牧马不便,诏罢条令恢复旧制,东平监复置。 · 朝代:宋朝 · 人物:蔡京 · 地点:东平监,沙苑监 · 年号:宣和二年 · 公历:1120

六年,又诏立赏格,应牧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县及一千,县及三百,其提点刑狱、守令各迁一官,倍者更减磨勘年。于是诸路应募牧马者为户八万七千六百有奇,为马二万三千五百。既推赏如上诏,而兵部长贰亦以兼总八路马政迁官。然北方有事,而马政亦急矣。

事件:诏立赏格鼓励牧马,诸路应募者众多,兵部长贰因马政迁官。 · 朝代:宋朝 · 人物:兵部长贰 · 地点:诸路 · 年号:宣和六年 · 公历:1124

靖康元年,左丞李纲言:“祖宗以来,择陕西、河东、河北美水草高凉之地,置监凡三十六所,比年废罢殆尽。民间杂养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责,而马无复善者。今诸军阙马者太半,宜复旧制,权时之宜,括天下马,量给其直,不旬日间,则数万之马,犹可具也。”然时已不能尽行其说矣。

事件:李纲建议恢复旧监制度,括天下马以补军缺,但未能全行。 · 朝代:宋朝 · 人物:李纲 · 地点:陕西,河东,河北 · 年号:靖康元年 · 公历:1126

保甲养马者,自熙宁五年始。先是,中书省、枢密院议其事于上前,文彦博、吴充言:“国马宜不可阙。今法,马死者责偿,恐非民愿。”安石以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户,决非出于驱迫,持论益坚。五月,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牧马者听,仍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

事件:中书、枢密院议保甲养马,王安石力主,诏开封府界保甲愿牧马者听。 · 朝代:宋朝 · 人物:文彦博,吴充,王安石 · 地点:开封府界 · 年号:熙宁五年 · 公历:1072

六年,曾布等承诏上其条约:凡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物力高愿养二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令自市,毋或强与。府界毋过三千匹,五路毋过五千匹。袭逐盗贼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在府界者,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一社,以待病毙逋偿者。保户马毙,保户独偿之;社户马毙,社户半偿之。岁一阅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条,先从府界颁焉。五路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之。于是保甲养马行于诸路矣。

事件:曾布等承诏上保甲养马条约,详细规定养马规则,先从府界颁行。 · 朝代:宋朝 · 人物:曾布 · 地点:府界,五路 · 年号:熙宁六年 · 公历:1073

时河东骑军马万一千余匹,番戍率十年一周。议欲省费,乃行《五路义勇保甲养马法》。兵部言:“河东正军马九千五百匹,请权罢官给,以义勇保甲马五千补之以合额。俟正军马不及五千,始行给配。”下中书、枢密院。枢密院以为:“官养一马,岁为钱二十七千。民养一马,才免折变缘纳钱六千五百,折米而输其直,为钱十四千四百,余皆出于民,决非所愿。况减军马五千匹,边防事宜何所取备?若存官军马如故,渐令民间从便牧马,不以五千为限,于理为可。”中书谓:“官养一马,以中价率之,为钱二十七千。募民牧养,可省杂费八万余缗。计前二年官马死,倍于保甲马。而保甲有马,可以习战御盗,公私两便。”帝卒从枢密院议。九年,京畿保甲养马者罢给钱布,止免输草而增马数。

事件:河东欲行保甲养马省费,兵部、枢密院、中书争论,最终从枢密院议。 · 朝代:宋朝 · 人物:兵部,枢密院,中书 · 地点:河东 · 年号:熙宁九年 · 公历:1076

元丰六年,取河东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骑战,且以本路盐息钱给之。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马,仍以五年为限。

事件:取河东路保甲十分之二教骑战,以盐息钱给之,令市马。 · 朝代:宋朝 · 地点:河东路 · 年号:元丰六年 · 公历:1083

七年,诏京东、西路保甲免教阅,每都保养马五十匹,匹给钱十千,限京东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数足。置提举保甲马官,京西以吕公雅,京东以霍翔领之。罢乡村物力养马之令,养户马者免保甲马,皆翔所陈也。

事件:诏京东、西路保甲免教阅,每都保养马五十匹,置提举保甲马官。 · 朝代:宋朝 · 人物:吕公雅,霍翔 · 地点:京东,西路 · 年号:元丰七年 · 公历:1084

翔及公雅既领提举事,多所建白。请借常平钱,每路五万缗,付州县出息,以赏马之充肥及孳息者。愿以私马印为保马者听。养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许次丁一人赎杖罪之非侵损于人者。诏悉从之。公雅又令每都岁市二十匹,限十五年者促为二年半。京西不产马,民贫乏益不堪,上虑有司责数过多,百姓未喻上意,诏如元令,稍增其数。公雅乃请每都岁市八匹,限以八年,山县限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马已及万匹,请令诸县弓手各养一匹,以赎失捕之罪。

事件:吕公雅、霍翔领提举事,建议借常平钱赏马,养马至三匹可赎杖罪等,诏从之。 · 朝代:宋朝 · 人物:吕公雅,霍翔 · 地点:京西,京东 · 年号:元丰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马为急。乃诏曰:“京东、西保马,期限极宽。有司不务循守,遂致烦扰。先帝已尝手诏诘责,今犹未能遵守。其两路市马年限并如元诏。”寻又诏以两路保马分配诸军,余数付太仆寺,不堪支配者斥还民户而责官直。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马遂罢。

事件:哲宗嗣位后,诏京东、西保马期限如元诏,后分配诸军,保马遂罢。 · 朝代:宋朝 · 人物:哲宗 · 地点:京东,西 · 年号:元祐

户马者,庆历中,尝诏河北民户以物力养马,以备官买。熙宁二年,河北察访使曾孝宽以为言,始参考行之。是时,诸监既废,仰给市马,而义勇保甲马复从官给,朝廷以乏马为忧。

事件:户马始于庆历中,熙宁二年曾孝宽复言之,诸监废后,朝廷忧马乏。 · 朝代:宋朝 · 人物:曾孝宽 · 地点:河北 · 年号:庆历中

元丰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请,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疋止。马以四尺三寸以上,齿限八岁以下,及十五岁则更市如初,籍于提举司。于是诸道各上其数,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事件:诏州县户按资产市马,各路上数。 · 朝代:宋朝 · 人物:王拱辰 · 地点: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 · 年号:元丰三年春 · 公历:1080

时初立法,上虑商贾乘时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骁骑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熙宁中,尝令德顺军蕃部养马,帝问其利害。王安石谓:“今坊、监以五百缗得一马,若委之熙河蕃部,当不至重费。蕃部地宜马,且以畜牧为生,诚为便利。”已而得驹庳劣,亡失者责偿,蕃部苦之,其法寻废。至是,环庆路经略司复言已檄诸蕃部养马,诏阅实及格者一匹支五缣,鄜延、秦凤、泾原路准此。

事件:王安石论蕃部养马便利,但得驹劣,法废,环庆路复言蕃部养马。 · 朝代:宋朝 · 人物:王安石 · 地点:德顺军,熙河 · 年号:元丰

时西方用兵,颇调户马以给战骑,借者给还,死则偿直。七年,遂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以给正兵,河东就给本路,鄜延益以永兴军等路及京西坊郭马,环庆益以秦凤等路及开封府界马。

事件:调户马给正兵,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 · 朝代:宋朝 · 地点:河东,鄜延,环庆路 · 年号:元丰七年 · 公历:1084

户马既配兵,后遂不复补。京东、西既更为保马,诸路养马指挥至八年亦罢。其后给地牧马,则亦本于户马之意云。

事件:户马配兵后不复补,京东、西改为保马,给地牧马源于户马。 · 朝代:宋朝 · 地点:京东,西 · 年号:元丰八年 · 公历:1085

至于收市,则仍嘉祐之制,置买马司于原渭州、德顺军,而增为招市之令。后开熙河,则更于熙河置买马司,而以秦州买马司隶焉。八年,遂置熙河路买马场六,而原、渭、德顺诸场皆废。继又置熙河岷州、通远军、永宁砦等场,而德顺军置马场亦复。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马三百,以其直增于熙河而又多羸惫,乃罢本路博易,令军马司自市。时又以边臣之议,市岢岚、火山军土产马以增战骑。既又以边人盗马越疆以趣利,寻皆罢之。自是,国马专仰市于熙河、秦凤矣。

事件:收市马仍嘉祐制,置买马司,后开熙河更置,国马专仰市于熙河、秦凤。 · 朝代:宋朝 · 地点:原渭州,德顺军,熙河 · 年号:嘉祐

熙宁七年,熙河用兵,马道梗绝。乃诏知成都府蔡延庆兼提举戎、黎州买马,以经度其事。明年,延庆言:“威、雅、嘉、泸、文、龙州,地接乌蛮、西羌,皆产善马。请委知州、砦主,以锦采、茶、绢招市。”未及施行,会威、茂州夷人盗边,及西边马已至,八月,遂诏罢提举戎、黎买马。

事件:熙河用兵马道梗绝,诏蔡延庆兼提举买马,但未及施行即罢。 · 朝代:宋朝 · 人物:蔡延庆 · 地点:成都,威州,雅州,嘉州,泸州,文州,龙州 · 年号:熙宁七年 · 公历:1074

元丰中,军兴乏马。六年,复命知成都吕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转运司,经制边郡之可市马者,遂制嘉州中镇砦、雅州灵关等买马场,而马皆不至。元祐初,乃罢之。

事件:命吕大防经制边郡市马,置买马场,但马不至,元祐初罢。 · 朝代:宋朝 · 人物:吕大防 · 地点:成都,利州路,嘉州,雅州 · 年号:元丰六年 · 公历:1083

元祐中,尝诏以蜀马给陕西军,以陕西马赴京师。崇宁五年,增黎州市马至四千疋。然凡云蜀马者,惟沈黎所市为多,其他如戎、泸等州,岁与蛮人为市,第存优恤,数马以给其直。大观初,又诏播州夷界巡检杨荣,许岁市马五十疋于南平军,其给赐视戎州之数。

事件:元祐中诏蜀马给陕西,崇宁五年增黎州市马,大观初许播州夷市马。 · 朝代:宋朝 · 地点:蜀,陕西,黎州,播州 · 年号:元祐中,崇宁五年,大观初

熙宁中,罢券马而专于招市,岁省三司钱二十万缗。自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复给刍秣之费更相补除,而三司岁偿群牧者,为缗钱十万,以增市马。券马之罢已久,绍圣初,提举买马陆师闵奏复行之,令蕃汉商人愿以马结券进卖者,先从诸场验印,各具其直给券,送太仆寺偿之。其说以为券马既盛行,则纲马可罢。行之三年,枢密院言券马死不及厘,而纲马之死十倍。乃赐师闵金帛,加集贤修撰,以赏其功。时议既不以券马为是,主管买马阎令亦言其枉费。然曾布力行之。崇宁中,乃诏买马一遵元丰法。

事件:熙宁中罢券马专招市,绍圣初陆师闵奏复券马,但枢密院言其弊,曾布力行,崇宁中诏遵元丰法。 · 朝代:宋朝 · 人物:陆师闵,曾布 · 年号:熙宁中,绍圣初,崇宁中

市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陕西转运使兼本路监牧买马事,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主之。熙宁中,始置提举熙河路买马,命知熙州王韶为之,而以提点刑狱为同提举。

事件:嘉祐中始以陕西转运使兼监牧买马,熙宁中置提举熙河路买马。 · 朝代:宋朝 · 人物:王韶 · 地点:陕西,熙河 · 年号:嘉祐中,熙宁中

八年,提举茶场李杞言:“卖茶买马,固为一事。乞同提举买马。”诏如其请。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来督市马者。

事件:李杞言卖茶买马应同提举,诏从之,十年置群牧行司。 · 朝代:宋朝 · 人物:李杞 · 年号:熙宁八年 · 公历:1075

元丰三年,复罢为提举买马监牧司。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诏议专以茶市马,以物帛市谷,而并茶马为一司。臣闻顷时以茶易马,兼用金帛,亦听其便。近岁事局既分,专用银绢、钱钞,非蕃部所欲。且茶马二者,事实相须。请如诏便。”奏可。仍诏专以雅州名山茶为易马用。自是蕃马至者稍众。六年,买马司复罢兼茶事。七年,更诏以买马隶经制熙河财用司。经制司罢,乃复故。

事件:元丰三年复罢为提举买马监牧司,郭茂恂言茶马应一司,诏以雅州名山茶易马。 · 朝代:宋朝 · 人物:郭茂恂 · 地点:雅州 · 年号:元丰三年 · 公历:1080

自李杞建议,始于提举茶事兼买马,其后二职分合不一。崇宁四年,诏曰:“神宗皇帝厉精庶政,经营熙河路茶马司以致国马,法制大备。其后监司欲侵夺其利以助籴买,故茶利不专,而马不敷额。近虽更立条约,令茶马司总运茶博马之职,犹虑有司苟于目前近利,不顾悠久深害。三省其谨守已行,毋辄变乱元丰成法。”自是职任始一。

事件:茶马司职任分合,崇宁四年诏守元丰成法,职任始一。 · 朝代:宋朝 · 地点:熙河路 · 年号:崇宁四年 · 公历:1105

市马之数,以时增损。初,原、渭、德顺凡三岁共市马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马岁至者万五千匹。今券马法坏,请令增市,而优使臣之赏。”熙宁三年,乃诏泾、原、渭、德顺岁买万匹,三年而会之,以十分为率,及六分七厘者进一官,余分又析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减磨勘年。自是,市马之赏始优矣。时诲上《马政条约》,诏颁行之。其后,熙河市马岁增至万五千。绍圣中,又增至二万匹,岁费五十万缗。后遂以为定额,特诏增市者不在此数。

事件:初市马岁额,熙宁三年诏增市,王诲上《马政条约》颁行。 · 朝代:宋朝 · 人物:王诲 · 地点:秦州,泾州,原州,渭州,德顺军 · 年号:熙宁三年 · 公历:1070

崇宁四年,提举程之邵、孙鳌抃以额外市战马及二万匹,各迁一官。鳌抃仍赐三品服。大观元年,庞寅孙等又以买御前良马及三万疋,推恩如之邵例。宣和中,宇文常、何渐等更以遵用元丰成法,省费不赀,各加职迁官。时如此类颇众。赏典优滥,官属利于多市马,取充数而已。

事件:崇宁四年程之邵、孙鳌抃以额外市马迁官,大观、宣和中类似赏典。 · 朝代:宋朝 · 人物:程之邵,孙鳌抃,庞寅孙,宇文常,何渐 · 年号:崇宁四年,大观元年,宣和中 · 公历:1105,1107,1119

支配。旧制,自御马而下,次给赐臣僚,次诸军,而驿马为下。

事件:旧制马匹支配顺序。 · 朝代:宋朝

熙宁初,枢密院言:“祖宗时,臣僚任边职者,或赐带甲马,示不忘疆埸之事。承平日久,侥幸滋长。请应使臣閤门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军总管、钤辖之类,赐马价如故,余皆罢给。”奏可。十年,群牧司又言:“去岁给安南行营及两省、宗室、诸班直及诸军、诸司马总三千余匹,未支者犹二千。请裁宗室以下所给马,诸司停给。”从之。自罢监至此,始阙马矣。

事件:熙宁初裁减臣僚赐马,十年群牧司裁马给,自此始阙马。 · 朝代:宋朝 · 年号:熙宁初,熙宁十年 · 公历:1068,1077

熙宁初,诏河北骑军如陕西、河东社马例立社,更相助钱以市马,而递增官直。寻出奉宸库珠十余万以充其费。其后,陕西马社苦于敛率。元丰中,乃诏本路罢其法,更从买马司给之。时又诸路置将,马不能尽给,则给其直,而委诸将自市。其在熙河兰会路者,即以为买马之数。

事件:熙宁初诏河北骑军立社养马,后陕西苦于敛率,元丰中罢法。 · 朝代:宋朝 · 地点:河北,陕西 · 年号:熙宁初,元丰中

初,内外诸军给马,例不及其元额,视其阙之多寡,以分数填配。元丰更立为定制,凡诸军阙马应给者,在京、府界、京东西、河东、陕西路无过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后诸军阙马者多,绍圣三年,乃诏提举陆师闵于岁额外市马三万匹,给鄜延、环庆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权不限分数。

事件:元丰更定制,诸军阙马按分数填配,绍圣三年诏陆师闵额外市马给鄜延、环庆路。 · 朝代:宋朝 · 人物:陆师闵 · 地点:鄜延,环庆路 · 年号:元丰,绍圣三年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阳等路乏马,复给度僧牒,令帅臣就市,以补诸军之阙。

事件:宣和初真定等路乏马,给度僧牒令帅臣就市补阙。 · 朝代:宋朝 · 地点:真定,中山,高阳等路 · 年号:宣和初 · 公历:1119

高宗绍兴二年,置马监于饶州,守卒领之,择官田为牧地,复置提举。俄废。四年,置监临安之余杭及南荡。

事件:高宗绍兴二年置马监于饶州,四年置监临安。 · 朝代:宋朝 · 地点:饶州,临安,余杭,南荡 · 年号:绍兴二年,绍兴四年 · 公历:1132,1134

十九年,诏:“马五百匹为一监,牡一而牝四。监为四群。岁产驹三分及毙二分以上,有赏罚。”帝谓辅臣曰:“议者言南地不宜牧马。昨自牧养,今二三年,已得马数百。”先是,川路所置马,岁牧于镇江。是年春,上以未见蕃息,遂分送江上诸军。后又置监郢、鄂间,牝牡千,十余年仅生二十驹,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战马,悉仰秦、川、广三边焉。

事件:绍兴十九年诏马监规格,帝言南地牧马得数百,后置监郢鄂间但效果不佳。 · 朝代:宋朝 · 地点:川路,镇江,郢州,鄂州 · 年号:绍兴十九年 · 公历:1149

秦马旧二万,乾道间,秦、川买马额岁万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岁出易马绸绢十万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产茶二千一百二万斤。茶马司所收,大较若此。庆元初,合川、秦两司为万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两司为万二千九十四。

事件:乾道间秦、川买马额岁万一千九百,庆元初合两司为万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增至万二千九十四。 · 朝代:宋朝 · 地点:秦州,川司,广 · 年号:乾道间,庆元初,嘉泰末

然累岁市易,多不及额。盖南渡前,市马分而为二:其一曰战马,生于西邮,良健可备行阵,今宕昌、峰贴峡、文州所产是也;其二曰羁縻马,产西南诸蛮,短小不及格,今黎、叙等五州所产是也。羁縻马每纲五十,其间良者不过三五,中等十数,余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贰贪赏格,以多为贵。经涉险远,且纲卒盗其刍粟,道毙者相望。

事件:市马分战马和羁縻马,羁縻马多劣,守贰贪赏格以多为贵。 · 朝代:宋朝 · 地点:宕昌,峰贴峡,文州,黎州,叙州等五州

成都府马务,岁发江上诸军马凡五十八纲,月券钱米二百缗,岁计万一千六百缗。兴元府马务,岁发三衙马百二十纲,其费称是。率未尝如数,盖茶马司靳钱帛,马至,价不即偿致然也。

事件:成都、兴元府马务岁发马,费用高,茶马司靳钱帛致马不及数。 · 朝代:宋朝 · 地点:成都府,兴元府

旧蕃蛮中马,良驽有定价。绍兴中,张松为黎卒,欲马溢额觊赏,乃高直市之。夷人无厌,邀求滋甚。后邛部川蛮恃功。赵彦博始以细茶、锦与之。而夷人每贸马,以茶、锦不堪藉口”

事件:绍兴中张松高直市马,夷人邀求,赵彦博以茶锦与之。 · 朝代:宋朝 · 人物:张松,赵彦博 · 地点:黎州,邛部川 · 年号:绍兴中

庆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马至秦司亦罕。旧川、秦市马赴密院,多道毙者。绍兴二十七年,诏川马不赴行在,分隶江上诸军,镇江、建康、荆、鄂军各七百五十,江、池军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马司、步司各千,川马良者二百进御。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事件:庆元中秦司马罕,绍兴二十七年诏川马分隶江上诸军。 · 朝代:宋朝 · 地点:秦司,江上诸军 · 年号:庆元中,绍兴二十七年 · 公历:1157

广马者,建炎末,广西提举峒丁李棫请市马赴行在。绍兴初,隶经略司。三年,即邕州置司提举,市于罗殿、自杞、大理诸蛮。未几,废买马司,帅臣领之。七年,胡舜陟为帅,岁中市马二千四百,诏赏之。其后马益精,岁费黄金五镒,中金二百五十镒,锦四百,絁四千,廉州盐二百万斤,得马千五百。须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为银四十两,每高一寸增银十两,有至六七十两者。土人云,尤驵骏者,在其产处,或博黄金二十两,日行四百里,第官价已定,不能致此。

事件:建炎末广西提举李棫请市马,绍兴初置司邕州,胡舜陟为帅时市马精。 · 朝代:宋朝 · 人物:李棫,胡舜陟 · 地点:广西,邕州,罗殿,自杞,大理 · 年号:建炎末,绍兴初 · 公历:1127,1131

自杞诸蕃本自无马,盖转市之南诏。南诏,大理国也。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观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横山砦求市马,知邕州姚恪盛陈金帛夸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书,称“利贞二年十二月”,约来年以马来。所求《文选》、《五经》、《国语》、《三史》、《初学记》及医、释等书,恪厚遗遣之,而不敢上闻也。岭南自产小驷,匹直十余千,与淮、湖所出无异。大理连西戎,故多马,虽互市于广南,其实犹西马也。每择其良赴三衙,余以付江上诸军。

事件:大理人李观音得至横山砦求市马,姚恪厚遗遣之。 · 朝代:宋朝 · 人物:李观音得,姚恪 · 地点:横山砦,大理 · 年号:乾道九年 · 公历:1173

宝庆四年,两淮制府贸易北马五千余,而他郡亦往往市马不辍。咸淳末,有纪智立者献谋,以为两淮军将、武官、巨室皆畜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团结队伍,借助防江,各令饲马役夫自乘之官,优给月钱一年,以半年为约,江面宁即放归。又云,陈岩守招信,团马至七千,出没张耀,此其验也。臣僚言:宜仿祖宗遗意,亟谋和市马,如出一马,则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马,遵陆则崇冈复岭,盘回斗绝;舟行则峡江湍急,滩碛险恶。每纲运,公私经费十倍,而人马俱疲。上则耗国用,下则困州县。纲兵所经,甚于寇贼。虽臣僚条奏更迭,终莫得其要领。岂马政各因风士之宜,而非东南之利欤?

事件:宝庆四年两淮贸易北马,纪智立献谋团马防江,臣僚言马政困难。 · 朝代:宋朝 · 人物:纪智立 · 地点:两淮,川,秦 · 年号:宝庆四年 · 公历: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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